合同约定工资可以更改工资结构吗,合同未约定工资可以下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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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可调价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和合同上约定的薪资可以随意更改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业主委员会成立几年,物业费涨价、签订服务合同从不召开业主大会,这样合法吗按《民法典》物业费涨价,没签合同,没业主大会通过,可拒交吗劳动合同只写生产岗位,公司是否可随意调岗合同上约定的薪资可以随意更改吗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个属于事业编吗建筑业发票降税1%,合同价甲方也让降1%,合理吗兜底合同的具体意思业主委员会成立几年,物业费涨价、签订服务合同从不召开业主大会,这样合法吗如果题主所述问题真实,业委会的做法肯定不合法,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费与合同相关,所以一并回答。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决定小区的物业管理事项、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由全体业主双过半通过方为有效。双过半指同意的业主人数占业主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的业权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半数以上。

地方上的业主大会指导规则,一般规定以上权力不得授权业委会直接行使。小区的议事规则,也按上述法律意见制定。

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是因为物业合同里包含的物业服务标准、价格是业主极其敏感的内容,可能会造成业主的不认同,进而影响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

不公开以上事宜,也会给业委会谋取私利转嫁至全体业主留下了空间。

业委会的职责是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小区的事项涉及全体业主,所有事项都应该公开。

物业服务合同,是小区最重要的经济文件,涉及每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责、权、利的约定,也是双方发生物业纠纷、对簿公堂的唯一书面依据。

合同未征求业主意见,物业服务包括哪些事项、服务标准是什么、价格如何、违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所有的内容业主都有建议权,也有知晓的权利,业委会无权剥夺。

一个业主没见过、不认可的合同,为什么要承认合同的合法性,为什么要按合同交钱,这不是强买强卖么。

按《民法典》物业费涨价,没签合同,没业主大会通过,可拒交吗没有业委会,没有街道办,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公正投票,仅物业单方面宣布有过半通过就坚持涨价,拒收原价,这样的涨价,不同意涨价的业主凭什么被强制涨价,强制高消费?任何法规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在涨物业费这个涉及业主利益问题上,如题物业这样的操作是不公平的。有一个更典型的案例,情况与上述相同,不同的是,物业把两个高层,两个独立的小区拉在起,高层涨价,别墅不涨价,但让别墅近700户参与近3000户高层业主涨价投票,过了5O%就公告强制:涨价,让住高层业主太反恩,强烈抵制物业这样价,大家评一下,这样做是不是有法规依据,是不是和谐社会支持的。

劳动合同只写生产岗位,公司是否可随意调岗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单位在超出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的,以实际从事的岗位为准)约定范畴对员工做出调岗等变更合同的行为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则企业不能单方面变更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注意:

一、公司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虽然与职工沟通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此时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双方仍应受原劳动合同的约束。

二、公司在正式出具《调岗通知书》后,职工如果未针对调整后的岗位发表不同意见,如果采用擅自连续多日不到单位上班这种消极拒绝的方式进行抵抗,将被直接认定为旷工,公司可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超出合同约定范畴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表达自己不同意调岗的意向,并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坚持在原岗位上班。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口头形式通知调岗,且劳动者已经在新岗位履行劳动义务超过一个月,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形,当事人将无法以未采用书面形式或未经协商一致为由主张工作岗位调整无效。

四、在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有一定限制。首先,用人单位应有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的充分证据,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例如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其次,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

合同上约定的薪资可以随意更改吗感谢邀请。如果您指的是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薪资问题,原则上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尤其不能无故降低员工的薪资待遇,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更改合同内容,但修改内容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个属于事业编吗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个属于事业编吗?是否是属于事业编,这个不能只是看聘用合同,而是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即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的内容来作为衡量的标准,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事业单位进人的渠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入事业单位一般有这么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调动。调动主要是指事业单位之间,或是不同的事业单位之间人员岗位轮换,或是交换的一种方式,主要涉及到事业单位的领导,或是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任命的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等;第二种属于政策性安置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比如每年需要由地方安置的转业军人,尖端专业岗位所需要的人员等;第三是公开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一般都要通过同级人事部门组织的招考,经过相关程序录用的人员。

第二,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除了原有工作人员、政策性安置的工作人员、上级任命的人员和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以外,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需要经过如下程序。一是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是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是考试、考察;五是体检;六是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是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如果经过了这七个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然后再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第三,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都要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年限最低为三年以上,其中第一次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如果继续在事业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距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与事业单位签订至办理退休时的合同,也就是长期聘用合同。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是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二是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三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觉得自己不适合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与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之后,如何判定是否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由于目前事业单位是采取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原有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采取内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然后和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新进人员采用的是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工作人员,不管是哪种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以后,都要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那么在签订聘用合同以后,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呢?一是看签订的合同模板。编制内职工签订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合同内容里对于是否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条款说明,这样的聘用合同是有编制的聘用合同;二是按照公开招考程序进入事业单位,和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三是进入事业单位以后,人事部门或是单位负责人会明确告知你是否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四是如果和事业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聘用合同,那么就属于编制外人员;五是从社会保险的缴纳来看,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五险二金的,二金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特别是缴纳了职业年金的才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和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是否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要根据进人的渠道,签订聘用合同的格式和条款、是否缴纳职业年金等来作出判断。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由当地人社部门统一招录,由人社部门出具报到介绍信到事业单位报到,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的,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建筑业发票降税1%,合同价甲方也让降1%,合理吗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再次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这自然是为企业降负的大好事。同时,还有一条信息刷屏了,就是奔驰、宝马、路虎等车企率先应声下调价格。

税率降了,客户也要求降价怎么办呢?到底本轮税率调整企业能有多大的降价空间?税率降1%一定不是价格也可以降1%的。

一、进销项同时调整。调整前,新城建筑公司,进项100万元,销项150万元。则税额=150*10%-100*10%=5万元;调整后,进销项不变,税率同时降低,则税额=150*9%-100*9%=4.5万元。

增值税税负降低0.5/150=0.33%。

二、进项不变,销项降低,销售合同不含税。建筑公司有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而销项根据最新税率调整。则税额=150*9%-100*10%=3.5万元。

此时,增值税税负降低1.5/150=1%。

三、进项不变,销项降低,销售合同含税。则税额=150/(1+9%)*9%-100*10%=2.39万元,

增值税税负降低2.61/150=1.74%。

四、综上所述,如果建筑公司留抵进项税额足够多,且销售合同为含税价格,则最高降价1.74%;如果留抵足够,销售合同不含税价格,则最高降价1%;如果企业留抵不足,需要按新税率采购,则实际可降价幅度为0.33%到1%,且企业毛利越低可降价越低。企业可接受降价其实就是在让渡自己的税收红利,因此根据议价能力不同、需求不同,本轮税率调整带来的降价空间还是有限的。前文宝马等车企的降价有很大不部分的营销思路在里面。

兜底合同的具体意思兜底条款(MiscellaneousProvisions)作为一项立法技术,它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

兜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

兜底条款的概念因为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因为其固定性而就具有了相对的滞后性,况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观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也无法准确预知法律所要规范的所有可能与情形,所以就有必要通过这些兜底性条款,来尽量减少人类主观认识能力不足所带来的法律缺陷,以及为了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使执法者可以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适应社会情势的客观需要,将一些新情况等通过这个兜底性条款来予以适用解决,而无需修改法律。

与之相对的是列举式立法技术,就是指把具体的情况一一列举出来。列举式立法使得法律规范趋于明晰,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绝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国民缺乏法的安全性。但是,这样使得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的法律无法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变迁,于是,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兜底性条款,以弥补列举式立法模式之不足。

兜底条款的局限性尽管兜底性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弥补列举式立法的不周延性,同时,也可以赋予法官根据形势变迁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得刑事法网更趋于严密,但是,兜底性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的进步,也给执法、守法、司法带来了困难,也易于导致纠纷的发生,一定程度上还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出现,大大降低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度。为此,司法机关为了避免兜底性条款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通过种种手段包括司法解释限制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便于司法操作,在一定程度也可以避免社会变迁而法律无据难以追究局面的产生,但是,由于不注意兜底性条款适用的科学性,使得兜底性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冲突,刑法保障人权机制无从实现。

刑法中的兜底条款刑法中兜底性条款主要分两种形式:

一是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兜底性条款,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是作为刑罚规定的兜底性条款,如犯伪造货币罪,除了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以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的存在,颇具有代表性,通过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的规定,可以考证我国刑法中兜底性条款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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