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如何分割,法院判共同承担债务如何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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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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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负担是怎样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北京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状怎么写

  离婚诉讼状怎么写?写离婚诉讼状时要写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如有诉讼代理人要写明诉讼代理人的信息,原告要写明要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再次要陈述支持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  离婚诉讼状正文包括:  1.诉讼请求。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如请求离婚,有多项具体要求的,可以分项表述。如在离婚案件中有三项具体要求的,写为:①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②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育费;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依法承担。  2.事实与理由。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在离婚案件,一般要写明双方何时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如何,婚后感情变化情况,何时因何原因关系开始恶化,以致发展到破裂的地步等;说明请求准予离婚的理由,并引用婚姻法有关条款;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提出处理意见,便于法院依法审理。

  3.证据及证据  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附件除写明起诉状副本×份外,提交证据的,还要写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最后由起诉人签名盖章,写明起诉日期。  北京十大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  (1)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律师:马豹主任律师  (2)百宸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律师:闵波律师  (3)京师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律师:张凌霄律师  (4)柯杰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律师:何杰律师  (5)澄明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律师:吴智智律师  (6)金杜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律师:王玲律师  (7)环球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律师:刘劲容律师  (8)君合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律师:华晓军律师  (9)倡信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律师:刘汉波律师

  (10)汇讼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律师:袁泉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需要用共同财产以外的个人财产偿还?

关键词: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 债务纠纷

记得前几年有一则新闻,说的是武汉有一位“快递奶奶”,步行送快递为死去的丈夫还债,具体新闻内容是:快递奶奶的丈夫因病去世,生前治疗期间欠下了债务。快递奶奶后半生的时间都在步行送快递偿还这笔债务,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在感叹这份真情的背后,也许很多人都不禁思考,她的这种做法是否值得,她是否有义务为死去的丈夫偿还债务?

快递奶奶在其丈夫死后,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财产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完完全全是其个人财产,此时快递奶奶是否仍然需要用于该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对此问题,其实我国法律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学界也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也无论是否有一方已经去世,都必须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仅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其他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不应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可以看出快递奶奶是否应当以自己送快递而产生的所得来偿还丈夫生前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有争议的。

实务中,我国的司法裁判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接下来我们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民终711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请求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相背,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然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不应当扩及到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案例。

【案例二】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宁民初字第507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焦某婚前个人财产及其与黄某离婚后取得财产属于焦某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关联,因此,焦某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仅应以其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焦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

以上案例显示,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

《民法典》出台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也进行过回应,结论还是一事一议。最该人民法院认为: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是否应当扩及到非举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问题关系到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保护夫妻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的平衡问题。如何探索一套既能体现婚姻家庭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伦理性特征,又能给未举债的另一方提供一种切割风险、开始新生活的机制的裁判思路,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其实这说了也等于没说。

那么有没有办法来减少风险?

我们先看一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两种办法,要么提前让夫妻双方确认是共同债务,要么事后来主张借款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事后主张通常都比较困难,所以大部分债权人都是在出借款项的时候,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来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看过我之前文章《不得不和配偶一起签字担保时怎么办?》的小伙伴,应该能够想到:在与债权人签订债务相关协议的时候,最好不要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非举债一方同意仅用夫妻共同财产做还款担保。但是一定要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非举债的一方也最好能加上一句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样,在目前十分不确定的司法实践中,我认为也是可以减少一方个人婚前或者单身后获得的财产被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的。

-转自盈科高伙周哲律师

关键词: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 债务纠纷

记得前几年有一则新闻,说的是武汉有一位“快递奶奶”,步行送快递为死去的丈夫还债,具体新闻内容是:快递奶奶的丈夫因病去世,生前治疗期间欠下了债务。快递奶奶后半生的时间都在步行送快递偿还这笔债务,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在感叹这份真情的背后,也许很多人都不禁思考,她的这种做法是否值得,她是否有义务为死去的丈夫偿还债务?

快递奶奶在其丈夫死后,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财产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完完全全是其个人财产,此时快递奶奶是否仍然需要用于该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对此问题,其实我国法律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学界也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也无论是否有一方已经去世,都必须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仅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其他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不应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可以看出快递奶奶是否应当以自己送快递而产生的所得来偿还丈夫生前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有争议的。

实务中,我国的司法裁判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接下来我们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民终711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请求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相背,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然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不应当扩及到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案例。

【案例二】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宁民初字第507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焦某婚前个人财产及其与黄某离婚后取得财产属于焦某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关联,因此,焦某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仅应以其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焦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

以上案例显示,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

《民法典》出台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也进行过回应,结论还是一事一议。最该人民法院认为: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是否应当扩及到非举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问题关系到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保护夫妻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的平衡问题。如何探索一套既能体现婚姻家庭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伦理性特征,又能给未举债的另一方提供一种切割风险、开始新生活的机制的裁判思路,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其实这说了也等于没说。

那么有没有办法来减少风险?

我们先看一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两种办法,要么提前让夫妻双方确认是共同债务,要么事后来主张借款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事后主张通常都比较困难,所以大部分债权人都是在出借款项的时候,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来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看过我之前文章《不得不和配偶一起签字担保时怎么办?》的小伙伴,应该能够想到:在与债权人签订债务相关协议的时候,最好不要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非举债一方同意仅用夫妻共同财产做还款担保。但是一定要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非举债的一方也最好能加上一句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样,在目前十分不确定的司法实践中,我认为也是可以减少一方个人婚前或者单身后获得的财产被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的。

-转自盈科高伙周哲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隐瞒或转移的责任是怎样的?

特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是怎样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是怎样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是怎样的?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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