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财产怎么分割,离婚纠纷过错方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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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过错方财产分割(离婚三年了房产还能重新分割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姻法全知道|第十七期: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原创|盈合家族律师团队出品
在初次接洽准备要离婚的当事人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想让对方净身出户情况。当事人表示,想要多分财产,因为他对不住我,因为他做了很多的错事,如出轨、家暴等。在婚姻关系难以为继时,如有孩子的话要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没有孩子,也有财产要处理,那财产分割确实是解决离婚问题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
我们要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首先就要知道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的范围到底有哪些?只有确定了范围,才能确定怎么分、分多少。如果在哪些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的话,下一步更加难以说清楚这个怎么分。就算它本是个大蛋糕,你非要把它做成很小的蛋糕,那就算是分多半或者分一半,在总体上也是少的。
本章我们会分三个部分去讲,第一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经常发生争议的地方在哪里;第二个是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财产;第三个是赠与问题。
第一个层面,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首先,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时候,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也就是说,你的小家庭要先跟你原生家庭的财产,与父母的财产与大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先分清楚。其次,再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个人的财产。比如个人的婚前财产,个人婚后接受赠与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等,分清楚之后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问题。
从法律上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和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一个财产。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是权属的问题,比如房产是共有还是个人所有?比如结婚之前较短时间内以一方的名义购买了房子,贷款也是对方的名字,除此之外还有父母的赞助及借款等。那这个房子有多少部分是共同财产,有多少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呢?再复杂一点就是夫妻双方婚前共同筹集首付所购买的房产,那这个房产有多少是夫妻共有?怎么分?
我们再说公司,假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首先公司的股权有多少是夫妻共有,股权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以及这个公司的股权或者有限合伙的份额,它的价值有多少?这都是容易争议的地方。简单举个例子,比如这个公司可能有人融资的时候评估价是一个亿,对应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就是两千万。那在离婚的时候我们能不能用两千万来分割,这就是个问题。
原因是在去进行融资的时候,可能有一个对未来的评估,但是实际经营当中的分割的问题,往往对实际经营一方说,我哪有两千万给到他呀,我公司根本就没有钱,因为那只是一个估值,估值并不代表公司是这样的。比如说我转让的时候可以赚这么多钱,但是我转让可能就没有人要啊,就是这个道理。所以估值的问题是多少,往往是对于公司股权有限合伙的份额,配偶一方如果不是公司的股东的话,你成为公司的股东本身就有困难,他解决的方法导致双方的争议可能在扩大。
那我们还是以一家公司来举例的,比如他有多家公司,多家公司之间又有一种关联关系,或者公司根本就不在所在地。也就是说,配偶一方根本就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你让他去判断这个公司值多少,那简直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对于这个财产的本身是不是夫妻共有,这是个问题。
第二层面是对公司财产的价值的认定也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现实当中特别容易发生争议达不成一致的地方。
第三个层面是赠予问题。我们通常在处理婚姻案件的时候会遇到房子购买由双方的父母或者是一方的父母资助,那这个部分到底是赠与呢?还是借款呢?是赠予一方呢?还赠予双方?这都会对财产的分割有很大的影响,以及大家有争议的地方。
接下来是财产分割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协商处理原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的第一原则就是双方协商处理。双方协商处理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按照二八分、三七分、四六分,你们怎么分都没有问题,只要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不侵犯国家社会的集体利益。
第二个原则是男女平等的原则。就是说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应当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这里主要是针对,如果家庭财产的主要
第三个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这是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我们实务当中非常频繁的被使用的一个原则。因为在现实当中,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在总的社会的状况是,男方经济上的实力要远远高于女方,特别在很多家庭当中,可能是男方在工作,女方照顾家庭和孩子,女方是没有从社会上获得收入的。这个时候家庭分裂,女方就没有能力在短期内去支撑她自己的生活,那离婚的时候就会考虑在权利上给她一些倾斜。
第四个原则是给予补偿的原则。给予补偿原则是比较少用的一个原则,主要是指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实行分别财产制度,那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了,考虑到一方在教育子女、照料家庭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这个时候可以要求另一半给予补偿,对他的付出给予补偿。
第五个原则是照顾困难一方原则。该原则在现实当中也比较少用,因为它这里的照顾是指对于个人住房的照顾。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住房的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在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照顾住房确有难度,因为这个对很多人来说连一套房子都没有,更别说照顾住房。
第六个原则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从法律上来讲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实这里的照顾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那这个层面上的损害赔偿要求,主要是在财产分割之后,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个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额度,目前来讲是不符合社会经济的状况。在深圳,如果认定有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本身就非常难,深圳的标准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超过三个月才视为婚姻法上的过错,这个时候的损害赔偿是十万,已经算比较高的。这个层面上目前跟实际情况还是不太切合,也可以说这个层面上的照顾是比较弱的。
再说一说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多分财产,或者说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占据主动地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不分或少分。这个是法律的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的这些情形原则上都不会导致多分财产和少分财产。当然,现实当中转移、隐藏、变卖、损毁财产,特别是隐藏、转移还是比较多发的。这种情况下举证比较困难,一般情况下,转移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转移房产,都是可以通过银行调取银行流水、调取房地产交易档案来完成。如果说核实隐藏、转移的话,那么过错方确实要少分财产,但是不分的案例还没有见到过。最高院有指导案例,按照三七来分的,就是过错方分得百分之三十,无过错方分得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所以大家对于净身出户这个概念的理解要重新更新一下。
另外,如果想要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占据主动地位,在建立夫妻婚姻关系之时就要从财产的掌控角度来解决。也就是说,如果是所有财产都掌控在一方手里,在发生情感的问题或者家庭要破裂的时候,财产往往就成了争议的焦点了,这是人性使然。所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要注意财产登记方面的平衡,以及家庭财产的分配控制的平衡。比如说房产不要都登记在一方名下,车辆也不要都登记一方名下,包括公司的股权,要去考虑公司的经营与家庭财产平衡。同时,对外投资,去购买银行理财,本身是一种委托理财的关系,从大的层面上是一个合同关系。从银行的角度,只对用这个账号跟他签约的人进行财产管理。
所以说,跟他签约的人就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在家庭财产的层面上要注意双方的平衡,要控制一部分的财产,才不至于在夫妻关系破裂的时候导致在财产上过于被动的地位。因为现实当中我们遇到的真实案例,所有的财产、车辆以及大的东西都是在一方的手里,当这一方出现情感上的问题的时候,他转移财产就变得非常的容易。如果这个转移已经完成的话,那你从法律上来追索是有成本。你现在拿回来跟你三年后拿回来,在经济效益上差距还是非常大的。所以这些是需要大家关注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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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卖淫行为受到治安处罚其行为存在过错,夫妻共同财产三七分案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2021)冀08民终682号
审理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3-26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
(案例
一审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共同共有的房产由原、被告各占50%份额进行分割(价值约35万元,以评估金额为准);
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的契税,并交纳房产契税(以房产税务部门确定数额为准);
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
4、诉讼费、评估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
被告乙男以买受人身份,于2009年10月24日,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该合同被告乙男贷款180000.00元购买了涉案房屋。楼房贷款已于2019年10月11日全部还清。
经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4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甲女与乙男于2020年6月23日离婚,双方婚生女随乙男共同生活、婚生子随甲女共同生活。因乙男对甲女所举的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不认可,故对争议楼房在离婚时没有处理。
另查明甲女因卖淫行为受到治安处罚,其行为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购买于原、被告结婚后,应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原、被告应平均分割,但因在离婚时原告甲女存在过错,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甲女应少分,故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房产,由原、被告共同共有为宜,由原告享有40%的份额,由被告享有60%的份额。在原、被告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争议房产由被告居住使用。
被告乙男主张,争议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父亲所有,在2009年9月15日乙男与父亲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一份,根据该《借名购房协议》,争议房产归被告父亲所有。
原告对《借名购房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于2009年10月24日,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了争议房产并进行备案,被告取得了争议房产的所有权,该《商品房预售备案》合法有效。争议房产属于不动产,由于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应以《商品房预售备案》合同中的买受人乙男,确定其所有权属乙男。被告乙男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判决:
一、涉案房产由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共同共有,原告甲女享有40%的份额,被告享有60%的份额,在原、被告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该楼房由被告居住使用;
二、驳回原告甲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甲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以甲女离婚时存在过错为由,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属适用法律错误。甲女并不存在可以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乙男在一审开庭时提交虚假的《借名购房协议》,该协议是在贷款还清后形成协议不具有真实性,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不分或少分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甲女享有案涉房屋40%份额,乙男享有60%份额,属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甲女与乙男继续共同共有,在二人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该楼房由乙男居住使用,剥夺了长子年满十八周岁前甲女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也未对所占房产份额被占有使用期间的合理费用进行补偿,属适用法律错误,增加案件当事人的诉累,违反公正原则。
被上诉人辩称
乙男上诉及答辩称:
1、离婚时甲女存在婚内重大过错,一审法院照顾无过错方男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甲女予以少分,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甲女在离婚前拿走乙男母亲、孩子和她自己的金银首饰,甲女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少分或不分。涉案房屋应属于男方父母的财产,或者说至少属于男方父母及乙男的家庭共有财产。
2、涉案房屋贷款已经还清,该房屋绝大部分贷款都是由男方父母偿还,一审法院判决虽未认定属于男方财产,也考虑到实际情况,并没有侵犯甲女的居住权。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女与上诉人乙男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0月24日贷款购买了涉案房产,上诉人乙男主张涉案房产系其父母出资并偿还房屋贷款,该房产是其父母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交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涉案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上诉人甲女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使上诉人乙男受到了严重伤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乙男利益,对于过错方甲女应少分财产,本院酌定甲女对房享有30%份额,乙男对该楼房享有70%份额,不再设定双方婚生子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甲女主张不应设定房屋居住使用权的理由和乙男上诉请求甲女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乙男上诉提出甲女返还其他财物因未提供确实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甲女和乙男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4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
二、涉案房产,上诉人甲女享有30%的份额,上诉人乙男享有70%的份额;
三、驳回上诉人甲女、上诉人乙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离婚不难,分财产好难...昨天备受关注的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而众多网友谈论中,大家一致认为马蓉应该净身出户,但想法是想法,别忘记生活中还有《婚姻法》,关于他们的离婚财产分配种种,律师们怎么说呢?来涨涨姿势!
卷款转移婚内财产会如何处理?
在王宝强离婚案爆发后,众多媒体揭发马蓉有卷款转移财产的迹象,王宝强在起诉时,也是向周围人借钱进行起诉的,昨天张起淮对媒体表示,“马蓉卷走了王宝强的大部分财产,王宝强是借的钱打官司”这一传闻是真实的,有关证据都会在法庭上出示。
如果在离婚案中,有一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了恶意转移,法律会做什么样的处理呢?马蓉的行为会不会影响财产分割呢?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婚后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平均分配,或者倾向于女方或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只有两种情况能直接影响财产的分割,一是双方有婚后财产AA制的约定,二是一方有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财产是转移、隐匿的那部分财产,而不是全部的共有财产。
所以马蓉的行为现在直接影响了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相关专业律师表示:根据性质的恶劣程度,财产二八分、三七分、四六分都有过先例,但是完全不分的情况还未出现过,应该说‘不分财产’的案例非常少。
如果出轨,是否能判净身出户?
王宝强代理律师张起淮16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经过调查,有关马蓉与宋喆出轨,王宝强有事实证据,会在18日的法庭上出示,让事实证据说话。
如果真的马蓉出轨成为事实,那么王宝强能否要求马蓉净身出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与配偶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而法律意义上的“出轨”与群众口中的“出轨”略有不同。一夜情、婚外情、开房的证据只能证明婚姻是否破裂,而出轨的证据则需要提供‘对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持续了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
也就是说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拿出了确实的证据,也只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直接影响财产分割,要求马蓉少分或不分财产。
群众真的能影响这场官司?
王宝强事件一出得到群众的同情和支持,昨天很多门户留言中里都出现了“黑龙江人民支持宝宝”、“河南人民支持宝宝”等来自全国各地的声援,像其他案件一样,群众舆论导向会对庭审结果造成影响吗?
有相关律师指出民意的结论,法院也会考虑到,它的判决怎么样能够不跟民意过多冲突。民意对于案件的审理会有一定的影响、一定的相互作用关系,但并不是直接的关系。法院可能也会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效果,但审理效果并不代表它要受民意所左右,法院还是会依法公正的审理案件,只是考虑到民意,会注意对案件的进程进行适度的公开,让公众能够全面了解这个案件的情况。婚姻经营不易,财产管理要谈好
在婚姻法中规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为: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不包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随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可以建立约定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约定基金制:
建立家庭账户,每月根据双方的收入,进行不同的比例分配储蓄,用于家庭中所需的花费。剩余自由分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在中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约定制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同时尊重双方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避免后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既然走入了婚姻,还是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可以让擅长打理财产的一方做好理财,和家庭的资产配置,为小家庭夯实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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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财产是转移、隐匿的那部分财产,而不是全部的共有财产。
所以马蓉的行为现在直接影响了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相关专业律师表示:根据性质的恶劣程度,财产二八分、三七分、四六分都有过先例,但是完全不分的情况还未出现过,应该说‘不分财产’的案例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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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马蓉出轨成为事实,那么王宝强能否要求马蓉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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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律意义上的“出轨”与群众口中的“出轨”略有不同。一夜情、婚外情、开房的证据只能证明婚姻是否破裂,而出轨的证据则需要提供‘对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持续了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
也就是说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拿出了确实的证据,也只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直接影响财产分割,要求马蓉少分或不分财产。
群众真的能影响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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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关律师指出民意的结论,法院也会考虑到,它的判决怎么样能够不跟民意过多冲突。民意对于案件的审理会有一定的影响、一定的相互作用关系,但并不是直接的关系。法院可能也会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效果,但审理效果并不代表它要受民意所左右,法院还是会依法公正的审理案件,只是考虑到民意,会注意对案件的进程进行适度的公开,让公众能够全面了解这个案件的情况。婚姻经营不易,财产管理要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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