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最新标准法律规定,最新法律规定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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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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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房产怎样分割的(最新离婚房产归属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房产分割及签订离婚协议的10个必知要点

1

天气日益炎热,

又到了离婚案件的爆发期。

在离婚诉讼中,

感情已经走向破裂,

当事人往往最在意的就是家产、房产分割。

尤其在高离婚率的一线城市,

一套房抵得过奋斗一生。

房产标的动辄过千万,

促使更多的律师进入到家事领域。

相较于其他领域,

家事业务门槛并不高,

家事案件成了很多新入行的青年律师的主要案源。

2

所谓入门容易精通难,

想要把这块业务做好却并不容易。

尤其案件中涉及的房产分割问题,

由于各个家庭情况都不一样,

房产分割类型也各有不同,

处理起来十分复杂问题。

离婚时房产能否分割?

具体采用按份共有、作价补偿、变价补偿还是何种方式分割?

如果房子给一方所有,要给另一方折价款吗?

折价款怎么计算?折价款给多少合适

4

专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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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清了!离婚纠纷中10种情形房屋分割的裁判要点

以下文章

⊙ 本文长约4911字,阅读需时13分钟

本文

编者按:

上海二中院“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是对特定类型改发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的归纳提炼。裁判要点以我院审委会通报的形式呈现,并下发辖区法院,以促进类案同判和适法统一。本文刊发的“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由我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翁俊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我院近年审结的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中常见的对离婚纠纷中以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为主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且登记在夫妻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如何分割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

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问题之一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产权房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且贷款由其与父母共同承担,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夫妻另一方离婚时主张处理该房产的,是否因财产涉及他人而予以另案处理?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产权房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无论其父母是否出资并参与共同还贷,是否具有与其共有房屋的意思或约定,都只属于该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非夫妻另一方明确认可外,不对夫妻另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夫妻另一方基于其以夫妻共同财产参与还贷而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处理该房产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不得以该房屋涉及夫妻一方父母的权利而不予处理。

问题之二

夫妻双方及一方父母共同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父母非产权人一方)在收到对方支付的房屋折价款后从登记权利人中“除名”,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以及离婚后可否以折价款过低、约定属于赠与为由请求撤销?

裁判观点

夫妻与一方父母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原则上应由所有产权人共同协商该房屋的分割。但若夫妻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放弃自身产权、另一方支付一定折价款的,则因该协议并未涉及其他产权人的权利义务,对夫妻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登记离婚后,该协议生效,双方均应履行协议。因离婚协议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与赠与行为强调的无偿性、无因性明显不同,即便夫妻双方就一方放弃产权获得的折价款约定较低,夫妻一方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或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也不应予以支持。

问题之三

夫妻可能系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离婚,所购买的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该房屋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

裁判要点

对于产权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把握的一般原则是:非婚状态下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内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从签订买卖合同到产权登记往往有时间差,而产权登记只是买卖合同履行的结果。因此,一般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来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婚内购买。但上述一般规则并不排除夫妻可在非婚状态时即以共同购买的合意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此时该房屋宜参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在发生夫妻可能系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离婚购房的情形时,可综合考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离婚时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复婚等事实来判断房屋究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查明出资

问题之四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产权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产权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情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时,应注意甄别房屋登记权利人是否“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情形1:若产权登记一方完全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则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通常由产权登记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财产增值部分以房屋现价值相对于夫妻结婚时点的增值(离婚时市值-结婚时市值)为计算基础。

情形2:若夫妻非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婚前即以个人财产参与首付款出资,则产权登记一方就非登记一方的首付出资、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二者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均应进行补偿。其中,非登记一方婚前出资对应的增值部分以房屋现价值相对于购房时点的增值(离婚时市值-购房时市值)为计算基数。此时,若非登记一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出资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房屋系为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目的而购置,则该房屋虽登记于一方名下,但分割时宜将房屋视为二人共有而予以处理,可以参考出资比例,适当考虑双方是否长期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

问题之五

婚前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出首付款、另一方贷款共同购买产权房登记于二人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男女双方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产权房,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则可认定系共同共有,参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确定。对于一方出首付、另一方贷款的情形,若判决确认房屋归出首付款一方所有并由其负担离婚后贷款的偿还,则须特别考虑婚姻期间的长短对实际归还贷款金额的影响——若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则仅贷款出资的夫妻另一方实际对房屋的出资贡献非常有限,应在均分基础上适当调低该方的产权份额比例,尽量避免利益失衡的情形,如,取得产权的一方实际所支出的首付款、给另一方的折价款加上尚欠的贷款本金总和过高于房屋现价值。

例如,400万(男方300万首付 女方100万贷款)房屋现值为500万(尚余80万贷款),男女双方可分割的房屋价值420万元,若给女方30%,男方实际就为房屋花费300万首付、126万给女方折价款及未来还需承担80万贷款,总计506万已高于房价;若无其他因素,分配给女方更高比例则欠缺妥当性。

问题之六

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出资、还贷金额的归属进行约定,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就该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观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贷款所购产权房属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各方出资、还贷金额的归属,并继续保持对房屋共同共有状况,而并未确定离婚后房屋归属或具体分割方案的,不能认定双方已就该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登记离婚后,一方起诉分割该房屋的,可参照上述协议确定房屋出资情况并结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予以处理。

问题之七

夫妻婚后贷款所购且产权登记不涉及他人的产权房如何分割?如何确定可供分割的财产价值?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可根据双方出资贡献等情况,结合照顾女方、子女、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决该房屋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在计算房屋折价款时,以房屋现存的可供分割的财产价值(V)而非房屋市值(A)为计算基数。具体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房屋市值(A),另须查明尚欠的贷款本金(B),以房屋市值扣除尚欠的贷款本金确定可供分割的财产价值(V=A-B),尚欠的贷款利息不应扣除。

问题之八

夫妻一方婚前与其父母共同购买房屋登记为该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中一人共同共有,或者与其父母共同共有,房屋按揭贷款在该夫妻一方名下;离婚时,因婚姻期间该夫妻一方所还贷款实际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那么,应如何确定夫妻另一方应获得的补偿款?

裁判观点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房屋无论登记权利人是否仅限于其一人,只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则均应由其对夫妻另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但是,确定上述共同还贷款项所对应的增值部分时,应区别于夫妻一方婚前购房仅登记于该方一人名下的情形。

具体可分步计算:

(一)综合房屋产权人数、相互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出资贡献情况等因素确定登记产权的夫妻一方能够享有房屋增值利益的比例a;

(二)确定夫妻可共同享有的房屋增值利益=a×婚内总房屋增值(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可简化为离婚时和结婚时房屋市值的差额);

(三)确定婚内夫妻所还贷款本息相对于登记产权一方对房屋所有出资贡献的比例b;

【b=婚内还贷本息/(所有已还贷本息 尚欠贷款本金),此时由于登记产权夫妻一方主要以承担贷款方式对房屋出资,故其对房屋的所有贡献理应包括婚前已归还贷款本息、婚内所还贷款本息及尚欠贷款本金部分】;

(四)确定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价值即另一方补偿款的计算基础v(v=婚内还贷本息 b×a×婚内总房屋增值),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另一方应获得上述财产价值的一半。

问题之九

夫妻一方在婚后将自己婚前个人房产出售,以售房所得款为主要出资购买了另一套房屋,现诉请分割该套房屋,如何把握分割规则?

裁判观点

夫妻婚后所购产权房除双方有约定外,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结合房屋登记和出资情况,确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完全足以购买新房产且新房产仍登记于该夫妻一方一人名下等少数情况外,夫妻婚后所购房屋无论登记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应参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权益的原则予以确定。即便该房产的出资主要

例如,出售个人房产a得款500万,购置600万新房屋,现新房屋增至1000万。分割新房屋时,不能当然将其中500万作为一方个人财产,仅将另50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更不能将500万及其对应的增值份额即500 500/600×(1000-600)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之十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产权房登记在夫妻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裁判观点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还是夫妻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宜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若夫妻离婚时子女仍未成年,该房屋分割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可结合夫妻双方居住情况、抚养子女情况等确定房屋归属,由取得房屋产权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若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应分得的份额无法协商一致,因房屋购买及还贷过程中未成年子女均未出资,宜在均等分割基础上酌情适当降低未成年子女的份额。

-END-

离婚后房子怎么分?能分婚前的拆迁款吗?要离婚的朋友们注意了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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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离婚再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儿。

今天结了,明天离。

搞的跟小孩过家家一样。

既然离了,好聚好散,咱也甭说什么。

人散了,但面临的财产分割问题随之就来了。

利益冲突也就跟着发生了。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离婚可分的财产多了去了,但也并不是所有财产离了都能分割。

房屋拆迁款的数额都往往比较大,也就成了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焦点问题。

在明律师是干征地拆迁专业的。

那就跟大家讲讲房屋拆迁款,离婚后怎么分?

其实很多人对于这个问题都比较困惑。

【离婚后能分离婚前的拆迁款吗?】

2012年1月,赵女士与孙先生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孙先生家中,两人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孙先生一家拆迁,其户内安置人口都取得了相应的拆迁权益。2017年2月,赵女士与孙先生感情破裂离婚,儿子随母亲生活。离婚后,赵女士多次与孙先生沟通,希望拿到属于自己和儿子的离婚前的那部分拆迁补偿款,但都被孙先生拒绝了。为了拿回自己和儿子的拆迁补偿款,赵女士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时孙先生一家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赵女士是本次拆迁补偿的安置人员,与孙先生共同共有分得的拆迁利益。赵女士与孙先生离婚后,双方共有的基础丧失,吴女士有权主张分割其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

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属于赵女士和儿子的房屋拆迁款份额归其母子所有。

【在明解析】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更加有法条清晰明确此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

因此,在结婚期间,房子要是遇到拆迁了,拆迁补偿款是对家庭里所有人的共同补偿,是属于一家人共有的拆迁利益,任何一方都不得霸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我们看,首先,夫妻离婚后,代表双方共有的基础已丧失。而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了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这些拆迁补偿款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拆迁,离婚后一方是能够分得拆迁利益的。

【离婚后房屋怎么分的多种情形】

说到这,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分割还有以下几种情形要搞清楚:

1、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的,或拆迁是发生在结婚之前的,房屋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后还是归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是不能够以离婚为由,要求分割。

2、父母以子女名义在宅基地上建房给子女结婚居住用的,又是婚后建的,可以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时需要分割的。

3、结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但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建的房屋,一般视为该名义方的家庭财产,离婚后,其负有返还对方建房款的义务。

4、结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但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建的房屋,双方结婚后,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

5、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任何一方父母一起居住生活没有分家,实际上,房屋属于结婚前就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屋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离婚时,该房产是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

法律对离婚后怎么分房子都有明明白白的规定。

您明白了吗?

结婚了,咱就好好过。

离婚了,那就好好分。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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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离婚再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儿。

今天结了,明天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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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离了,好聚好散,咱也甭说什么。

人散了,但面临的财产分割问题随之就来了。

利益冲突也就跟着发生了。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离婚可分的财产多了去了,但也并不是所有财产离了都能分割。

房屋拆迁款的数额都往往比较大,也就成了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焦点问题。

在明律师是干征地拆迁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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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多人对于这个问题都比较困惑。

【离婚后能分离婚前的拆迁款吗?】

2012年1月,赵女士与孙先生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孙先生家中,两人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孙先生一家拆迁,其户内安置人口都取得了相应的拆迁权益。2017年2月,赵女士与孙先生感情破裂离婚,儿子随母亲生活。离婚后,赵女士多次与孙先生沟通,希望拿到属于自己和儿子的离婚前的那部分拆迁补偿款,但都被孙先生拒绝了。为了拿回自己和儿子的拆迁补偿款,赵女士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时孙先生一家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赵女士是本次拆迁补偿的安置人员,与孙先生共同共有分得的拆迁利益。赵女士与孙先生离婚后,双方共有的基础丧失,吴女士有权主张分割其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

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属于赵女士和儿子的房屋拆迁款份额归其母子所有。

【在明解析】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更加有法条清晰明确此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

因此,在结婚期间,房子要是遇到拆迁了,拆迁补偿款是对家庭里所有人的共同补偿,是属于一家人共有的拆迁利益,任何一方都不得霸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我们看,首先,夫妻离婚后,代表双方共有的基础已丧失。而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了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这些拆迁补偿款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拆迁,离婚后一方是能够分得拆迁利益的。

【离婚后房屋怎么分的多种情形】

说到这,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分割还有以下几种情形要搞清楚:

1、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的,或拆迁是发生在结婚之前的,房屋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后还是归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是不能够以离婚为由,要求分割。

2、父母以子女名义在宅基地上建房给子女结婚居住用的,又是婚后建的,可以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时需要分割的。

3、结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但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建的房屋,一般视为该名义方的家庭财产,离婚后,其负有返还对方建房款的义务。

4、结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但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建的房屋,双方结婚后,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

5、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任何一方父母一起居住生活没有分家,实际上,房屋属于结婚前就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屋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离婚时,该房产是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

法律对离婚后怎么分房子都有明明白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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