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人代写起诉状,全国代写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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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找人代写起诉状去哪个网站比较好呢?谢谢

去当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代书诉状.

二、原告发起诉讼后因双方协商后选择撤诉,撤诉信息在网络上能否查询到,比如法律文书网

这种事情是不可能的,他的内容算得上是机密文件,即使公开了也会遮住重要信息。

三、法律文书网

法律分析:

wwW.zikaoOnLine.coM

法律文书网是目前中国最大的法律文书交流中心。 其重点法律文书有 民事诉状 刑事诉状 仲裁申请书 仲裁渗消协议 民事判决书 笔录 不起诉决定书 刑事抗诉书 公证法律橘喊衡文书 等。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圆做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四、注册后搜索中国法律文书网对方知道吗

注册后搜索中国法律文书网对方不会知道。但是可以通过中国法律文书虚乱网查询别人的,但是案件的上传结果时间比较慢,如果是半年以内的案件建议还是去法差早档院咨睁困询。

五、哪个网站能查到全国法院的案件文书?

能查到全国法院的案件文书的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中国民商法律网。

首先要找到官方的裁判文书,其次就是选择最需要的部门法的裁判文书进行研读。一般原则上是选择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互联网数据库或者网络形式发布的文书,另一种就是通过传统纸质的媒介寻找相应的裁判文书以及裁判文书研读的内容。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研读裁判文书是最好的选择之一。

官方裁判文书从哪里找?

一、来源

1、中国裁判文书网(最官方)

最高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截至2020年8月30日18时,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突破1亿篇,访问总量近480亿次。

意义:审判文书公开是法院系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迈出了关键一步。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

通过互联网及时、全面公布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国际司法领域已是大势所趋,其优势在于发布速度快,覆盖面广,便于查阅,既高效回应社会关切,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北大法宝(数据库)

“北大法宝”诞生于1985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现更名为法学院悔漏),是一套法律查询软件“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在北大英华公司和北大法制信息中心的共同努力下,内容极大丰富,技术全面升级,取得绝对优势的市场占有率,并受到国内外客户的好评。

全面精选收录我国大陆法院的各类案例,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全方位检索、导航功能,并且对案例进行了深加工(包括提炼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等),极大提高了案例的参考价值。

全面海量的裁判文书收录,包括案例与裁判文书、案例报道、审判参考、实务专题等丰富内容,除对案例精细整理外,更对指导案例进行了“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等方面做了深加工,使收录的内容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满足用户一站式查询裁判文书的需求。

司法案例时时更新,平均每个工作日收录案例100余篇,帮助用户了解最新的司法案例;案例收录选材标准多样,归类合理,专家对案情进行深入剖析与点评,为借鉴和参考提供了专业而权威的保障。

3、威科先行(数据库肢册)

4、《人民法院案例选》。

5、《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6、《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7、《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8、《人民法院报》。

9、《人民司法》。

10、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是在王利明教授的倡议和主持下创建起来的。1998年,王利明教授刚从美国哈佛大学进修回国,便力主在法学院开办网站,以实现学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2000年6月,法学院开始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国家重点学科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便决定自筹资金在中心创办中国民商法律网,并确立了中国民商法律网的宗旨:将网站建设成为学术思想的交流平台、学术研究的资源中心、学界成就的展示阵地以及中心建设的宣传窗口。

二、查询裁判文书

第一步,选择案件类型。最便捷的便是在首页进行查询。首页中有显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其他案件。

第二部,选择关键词、案由、时间等进行检索。

第三步,限定好条件后点击搜索。

例外:可以不限定,检索文书。

搜索方式:

快捷检索框快捷检索通过在快捷检索文本框输入关键词即可实现。(1)快捷检索支持关键词联想推荐。在快捷检索历前宏框中输入关键词后,联想推荐案由、关键词、审理法院、当事人、审理人员、律师、律所、法律依据八个类型的信息。

(2)快捷检索支持拼音检索,包括全拼和简拼。(3)裁判文书网支持检索记录自动保存。

北大法宝的案例与裁判文书检索中提供全文、案由、案件名称、案号、法院级别、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文书类型、裁判日期、审判人员、当事人、代理律所、代理律师、审结日期、裁判要点等信息项的检索,从而实现多信息项组合检索功能。

在结果中检索裁判文书网支持在结果中无限次检索。在列表页检索框中输入或选择新的检索条件,默认在当前检索结果的基础上检索裁判文书。

举例:如何搜索全国范围内鉴定意见被法院排除的案例

1、寻找关键词

鉴定意见被排除时,通过搜索会发现排除证据时法官经常会写道:xx证据,不予采信,那么关键词就是xx证据,不予采信。因为我们搜索的是裁判文书,所以我们需要从法官会用的术语进行搜索,结果会更精准一些。

2、巧用区段搜索

很多数据库都有高级搜索功能以提高搜索精度。将关键词限定在“法院查明”部分,另外以“法院认为”部分为补充检索,这样可以筛掉一些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有瑕疵、法院不予采纳的情形。

3、不断完善关键词

寻找关键词很难像这样一步到位,而是需要在摸索中不断调整完善。虽然有一定的时间浪费的因素在,但是另一方面,还可以看看那些无效案例,反思当前关键词不合适的原因。

此外,往往法律检索任务都需要找大量的案例,仅某一种关键词搜索的结果数量可能不够。只单独看一个案例很难说具有代表性。

三、如何高效研读判决书

1、两个重点

阅读判决书是很大的学问,对于初学者来说,最主要的是把握住两点:(1)要把事实和判决结果的法条对应起来,分析法条和事实是不是严丝合缝。(2)要把事实和证据对应起来,研究证据和事实是不是严丝合缝。

判决书结构

判决书一般由三部分组成:首部+正文+尾部一首部:(1)原、被告情况介绍,含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2)案件性质。

2、正文:事实+理由

(1)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可以分为:公诉方或者原告方起诉的事实。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案件焦点。

(2)理由:对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全面的分析。阐明理由。①引述经查证核实的证据(事实);②理由要全面中肯,深刻有力。

3、尾部:

(1)结论。是判决书的总结所在,是对案件的处理决定。

(2)判决的性质,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应向何处上诉(二审)等。

提高效率怎么做

1、带有目的性的阅读

要有策略性地选读,通常先读题目,再根据题目中的关键词去快速浏览全文。阅读判决书同理。

(1)先在网上搜索这个案件网上是否已经有相关的,了解大致案情,争论纠纷之后再入手判决书,在阅读时删繁就简,在事实描述段落,证据段落可以跳读,重点放在争议和论证段落。

(2)根据上文判决书的结构,自己简化。制作一个精简并且没有遗漏关键信息的判决书概要不容易,但在自己归纳的过程中可以收获非常多的东西,可以锻炼识别提取归纳信息的能力,对案情的掌握也就更加深刻。

2、有哪些段落你不用看

根据其结构来看,判决书的重点在于正文,而正文的重点在于理由,争论焦点和分析论证更是重中之重,也是我们阅读判决书的目的所在。

在掌握基本案情的前提下,案件事实和法院认定事实可以快速阅读,边看边记录要点,以便在分析论证时可以作为参考。案件争议焦点在判决书中会明确地归纳好。论证过程和理由分析,要仔细研读。体会法官的思维与逻辑,比较法条和案情,兼顾证据和事实。

3、怎么阅读最方便

将判决书复制在文档中阅读比纸质阅读更高效。

(1)一边读一边就要按照结构将冗长的文字归好类,并且要标记关键词和重点,已经掌握的部分可以直接删去。

(2)在阅读的时候要将案件事实和法条做对比,这时候就可以直接在网络搜索法条或者其他人做的案情概要。

四、举例

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选:(2017)最高法民申2274号。

裁判要旨

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要在法律上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必须符合《物权法》第六条关于公示的要求,必须具体、特定、明确。

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理解有歧义时,应当以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如何理解为标准,而不能以抵押权人如何理解为标准。这是因为,由于抵押权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物权,任何当事人设立抵押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该标准只能以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如何理解为标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聚鼎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依据《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据此,因为丁维生2011年8月购买并实际占有的芙蓉花园第58-1号商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办理产权证。

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所以聚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关键是看该房屋在2010年3月25日第一次抵押登记时是否已经登记为抵押财产,购房人能否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如果登记为抵押财产,购房人又能够查阅,那么聚鼎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就成立。相反,就不成立。经查,克拉玛依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簿记载:序号0622;抵押人新疆普瑞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分公司;抵押权人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面积2220.01;房地产用途商铺;房地产位置白区芙蓉1-2栋(30间);贷款期限6个月;房地产价值9990000;贷款金额7500000;房地产证号空白;办理时间2010.3.25。从抵押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来看,对丁维生而言,其购买的芙蓉花园第58-1号商铺并没有明确登记为抵押财产。

既然如此,其购买的案涉商铺在法律上就应当认为没有被抵押登记,聚鼎公司就不是该商铺的抵押权人。既然聚鼎公司不是该商铺的抵押权人,其就不享有优先于丁维生对该商铺享有的权利。聚鼎公司申请再审时提出,案涉商铺属于抵押登记簿记载的2220.01中的一部分。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示原则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公信原则,某项不动产上是否设立了抵押权,应当以是否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公示为准,而不能有其他标准。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理解有歧义时。

应当以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如何理解为标准,而不能以抵押权人如何理解为标准。这是因为,由于抵押权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物权,任何当事人设立抵押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该标准只能以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如何理解为标准。

本案中,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财产是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芙蓉花园的2220.01商铺,但芙蓉花园第58-1号商铺是否包括其中,由于登记簿上对此没有记载,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只能认为不包括。

即使事实真的如聚鼎公司所称,登记簿记载的2220.01商铺的确包括案涉商铺,但是,因为登记簿上没有明确记载,没有向社会公示,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都会认为案涉商铺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由此产生的风险也只能由聚鼎公司承担,而不能由第三人承担。

就本案而言,由于登记簿上没有明确将芙蓉花园第58-1号商铺登记为抵押财产,因此,丁维生即使查看了不动产登记簿,也不负有弄清楚该商铺是否属于登记记载的2220.01商铺中的一部分的义务,否则,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功能会大打折扣,危及交易安全,影响交易效率。

因此,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要在法律上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必须符合《物权法》第六条关于公示的要求,必须具体、特定、明确。至于实践中怎么把握,就是上述所说的以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如何理解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内容为标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整栋楼都抵押的,也要让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都认为从不动产登记簿上就能看出来整栋楼都已经抵押了,否则,不发生整栋楼都已经抵押的法律效果。

之所以要求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必须具体、特定、明确,其法理基础还在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有三项主要功能:其一,实现社会活动中的“动的安全”即交易安全。通过登记簿展现抵押物上的权利状态及其内容,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与抵押物有关的法律交易时。

作出合理的预期,避免遭受突如其来的损害,同时也极大地节省了交易成本,能够有效地实现鼓励交易、融通资金的市场经济目标。其二,强化抵押权的担保效力。在不动产抵押权经过登记而成立的前提下,法律就认为当事人已经知晓抵押权的存在。

第三,预防纠纷。通过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在第三人能够查阅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地规范同一抵押物上多项抵押权以及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减少纠纷并在发生纠纷之后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本案中,由于抵押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财产不具体、特定、明确,对丁维生而言,就不能产生其购买的商铺在其购买之前已经被抵押给了聚鼎公司的效果,丁维生就案涉商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本院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丁维生了解的情况看,实际上丁维生购买案涉商铺前后,都没有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看案涉商铺的抵押登记情况。

如果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抵押登记簿明确记载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芙蓉花园第58-1号商铺为抵押财产,该抵押登记簿又能够被丁维生查阅,那么丁维生就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因此,作为普通公民而言,一定要切记:购买房屋,无论是在建房屋,还是已经颁发过产权证的房屋,都应当到本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阅抵押登记簿,确认自己准备购买的房屋无抵押登记之后再行购买,否则很容易引发纠纷。

就抵押权人而言,也要切记:其要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抵押权人,必须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抵押登记的工作人员将抵押的财产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具体、特定、明确。如果登记的不具体、特定、明确,就应当要求登记的工作人员修改,使登记的抵押财产具体、特定、明确。

如果没有提出这个要求,登记的不特定,即使在登记簿上已经登记为抵押权人,对讼争不动产也不享有抵押权。对负责在抵押登记簿上登记的工作人员而言,也要切记:对抵押登记的财产,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登记的具体、特定、明确。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让准备购房的普通公民能够查阅抵押登记簿。

第二,丁维生与普瑞铭克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当即支付了总房款的95.7%(188000元)及全部税费,普瑞铭克分公司亦向其交付了商铺,后由丁维生占有使用至今。

该商铺未办理过户登记不是丁维生自身的原因,案涉芙蓉花园小区商铺均未办理大产权证,所以丁维生不可能办理小产权证。因丁维生是以取得案涉商铺所有权为目的订立合同和支付相应价款,对案涉不动产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至今,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加之案涉商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没有在抵押登记簿上登记公示,该商铺不是抵押财产,故丁维生就案涉商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二审判决理由虽然不充分,但结果正确。

第三,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申请再审事由,均不影响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再审申请人提出,一审法院在庭审结束后与普瑞铭克分公司代理人谈话,该谈话笔录未经质证,二审法院对该程序问题未予纠正。

对此问题,经查,二审法院并没有将该谈话笔录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丁维生和普瑞铭克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问题。

本院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对丁维生而言,案涉商铺并非已经抵押登记的财产,因此,该合同不能认定无效,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问题。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的抵押登记并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再审申请人以其抵押权能够对抗丁维生的权利为主要理由申请再审,其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不论二审法院是否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处理本案,二审法院的判决都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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