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离婚后怎样划分,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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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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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登记的房产,离婚后怎么分配呢(婚前登记的房产,离婚后怎么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属于谁?

文 | 会融集团创始合伙人&投资人褚小辉

在融资咨询过程中

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像公司经营中遇到官司的,需要解除公司经营异常的还有个人离婚事件的等等,都需要我们出谋划策。

最近就遇到很多离婚后产权不清晰的案例。

就拿李总来说。

李总在武汉经营一家服装公司,2010年在武汉买了一套房,2022年3月份因为生意需要资金,想用房子做抵押,咨询我。

经过初步的沟通了解到。

李总于2010年5月在武汉江岸区贷款买房;

在2012年7月办了房产证;

在2013年9月结婚;

在2022年1月离婚;

离婚时没有写清楚这套房子归属问题,这个情况说明前妻还有房子的分配权。

跟李总沟通后,找到前妻协商好,财产分割清楚,析产到李总一个人名下。

顺利抵押成功。

说到这有些朋友就会说,这是李总婚前买的房子,当然就属于李总的,不需要前妻分割财产。

其实不然,前妻是可以分得一部分房子价值。

小褚根据一些经验加上查阅了一些相关法律文件,总结出婚前买房离婚后的几种情况归属问题。

那我们就来一一分析:

1. 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写本人(出资方子女)名字的,属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分割。

那些相亲嚷嚷着要“有车有房无贷”的女孩子们,请记住,房子给不了你安全感,因为一旦离婚这房子就跟你毫无关系了。

真正能给你安全感的是独立自主和真正的感情。

找个有房但不爱的人,很有可能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相反,靠自己能力买的房子是别人永远夺不走的。

2. 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贷款购买、写本人(出资方子女)名字、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归属产权登记方,由登记方承担房贷,并对另一方就所还贷款和增值部分作一定赔偿。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然房子还是婚前支付首付一方的。当然,还利息和房子涨价的部分还是能获得补偿。

3. 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写双方名字的,无论是否贷款,都属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所占比例的,一律平分。

这相当于赠与另一方半套房产。就一句话,愿意房产证加你名字的,绝对是真爱。

4. 婚前、由一方全款购买、写另一方名字的,属对另一方的赠予,房子归属另一方。

纯属土豪,有钱任性。

但如果说这种情况是因为出资方没有购房条件,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但你得自己证明。

5. 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贷款购买,或由一方父母全款购买,但写另一方名字的,均属共同财产,平分财产。

这三种情况一般不多见,出钱但没有登记名字的一方都有资格分割,一般会平分,但具体判决时也会考虑公平性原则。

6. 婚前、由双方出资、但只写其中一方名字的,不考虑贷款因素,如果是同居期间,则房产共有;如果不在同居期间,则按公平性原则具体分析。

如果可以提供相应证明,这种情况其实风险性不会很大。

并且,这么做的好处在于,两个人买房时可获得两次首套首贷的待遇;而如果双方在婚后买房,则第二套房不能享受首套房贷款的低首付比例。

7. 婚前、由双方出资、写双方名字的,无论贷款与否,属共同财产,一律平分。

理想中的爱情。夫妻两人相亲相爱,相互鼓励,相互促进,为同一个奋斗目标共同努力,为共同的幸福生活添砖加瓦,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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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登记在配偶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贡献大小也要考虑!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婚前一方购买不动产,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以便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做出合理的决定。本文将讨论的是婚前一方购买不动产,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下的财产分割原则。

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但不动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除非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对登记方的赠与,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考虑双方贡献大小,并结合婚姻状况、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进行考量。

如果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其中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后来双方未结婚即分手或结婚后又离婚,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对于房屋贡献大小的考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购房款支付。房款支付的多少是考虑贡献大小的一个关键因素。一方出资购买房屋的多少,可以视为其对该房屋所有权的贡献。例如,一方支付了全部首付款,那么其对该房屋所有权的贡献就较大。

还款能力。房屋按揭贷款的还款能力也是考虑贡献大小的一个因素。一方承担了房屋按揭贷款的还款责任,那么其对该房屋所有权的贡献也较大。

维护和装修。房屋的维护和装修也需要一定的费用和劳力,一方如果承担了这方面的责任,那么也可以视为其对该房屋所有权的贡献。

总之,对于婚前购房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动产的归属,对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应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以及婚姻状况等因素进行分割。

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朝阳川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全某(女)与蒋某(男)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全某向延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两处房屋。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经了解,全某(女)与蒋某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全某要求与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分割夫妻名下的房屋。

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建工街的房屋,全某与蒋某均认可当前市场价值为10万元,且认可该房屋为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平均分割。

但另一处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长林胡同的房屋双方有不同主张,全某主张该房屋由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全款出资购买,不同意进行分割,而蒋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之后,承办法官对争议房产进行了细致的了解。通过延边某农场出具的证明及全某提供的存款明细单可以看出,全某的前夫李某的母亲于2014年1月从延边某农场领取了李某、全某及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其中全某、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各为41万元。同年2月,李某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全某转账全某和孩子的土地补偿款80万元。随后,全某花费了30万元土地补偿款购买了上述房屋。从此就可推出,婚后全某以个人财产购房后,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房屋贡献大小及目前实际生活需求,法院确定该房屋归全某所有并居住,由全某支付蒋某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了购房出资情况、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折价款为房屋市场价值的30%,共计7.5万余元。对此,原、被告均息诉服判,该案圆满审结。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朝阳川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全某(女)与蒋某(男)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全某向延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两处房屋。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经了解,全某(女)与蒋某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全某要求与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分割夫妻名下的房屋。

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建工街的房屋,全某与蒋某均认可当前市场价值为10万元,且认可该房屋为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平均分割。

但另一处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长林胡同的房屋双方有不同主张,全某主张该房屋由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全款出资购买,不同意进行分割,而蒋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之后,承办法官对争议房产进行了细致的了解。通过延边某农场出具的证明及全某提供的存款明细单可以看出,全某的前夫李某的母亲于2014年1月从延边某农场领取了李某、全某及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其中全某、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各为41万元。同年2月,李某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全某转账全某和孩子的土地补偿款80万元。随后,全某花费了30万元土地补偿款购买了上述房屋。从此就可推出,婚后全某以个人财产购房后,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房屋贡献大小及目前实际生活需求,法院确定该房屋归全某所有并居住,由全某支付蒋某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了购房出资情况、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折价款为房屋市场价值的30%,共计7.5万余元。对此,原、被告均息诉服判,该案圆满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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