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可以用行政处罚决定书吗,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算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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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大家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情形包括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算处罚的一种吗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情形包括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算处罚的一种吗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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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处罚。是指,有违法行为,须要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是被处罚人的健康情况、年龄等原因而不予执行的。

行政处罚回避适用情形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应当回避。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等情况。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多大用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是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现已查明(事实及证据)。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以处罚则说明具有不予以处罚的情节或违法情节较轻可以不予以处罚,这情况属于有过违法情节但没有受到处罚,没有犯罪前科,相应的机关应当对当事人予以无犯罪记录证明。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影响大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影响大。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影响是广泛的。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大前提是认定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违法行为存在。但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没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什么影响

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违法行为存在。

但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没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步骤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主要流程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是什么

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执行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进行行政处罚执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于精神状况的原因,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二)出于行为人年龄的原因,即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该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三)出于对行为情节的考虑,即行为人行为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意义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完成阶段。它在行政处罚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否则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真正实现,因此执行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行政处罚不包括的内容是法律分析: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显过错不罚,举证责任在当事人)就首违不罚,需要请大家注意的是,这五种情形只有首违不罚用的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处罚的,首违不罚仅适用的是轻微违法行为,目前许多地方和部分就首违不罚是设置相应的清单,根据清单并且确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就适用首违不罚制度。因此执法者在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时候不能盲目,否则会造成执法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四十七条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从作出处罚决定到最后执行完毕的整个流程都是非常简单的,甚至有可能整个执行程序都不会超过半个小时的。我们有很多人本身平时在生活当中就见到过行政处罚的这些特别简易的程序,只不过是当事人自己对当前的这种状况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而已。其实,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的这个问题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了。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哪些?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

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

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当中明确规定了简易裁决程序的情形,在确定了当事人做出了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并且在我国有法律依据的,处罚的结果可能就是对当事人进行了5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都用简易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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