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与合伙集资开公司的区别,非法集资达到多少人才算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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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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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合伙非法集资算集体非法集资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论集资借款与合伙之间的区别

论原某某与张某某、孙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何为合伙?这是一个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7条对合伙定义是:合伙合同是指两个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理论上也有人将其概括为十六字方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明确了合伙的概念后,再回到本案中来,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被告约定集资出借给第三人,然后就所出资部分享有对应收益。该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呢?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口头商定合作出资借款给沈阳市靓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协议。

笔者的看法是,上述集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理由在于我国的借贷行为可分两种,一种是金融借款合同,一种是民间借贷。

二者的区别点在于金融借款合同是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资格、资质的贷款类公司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从事的金融服务;

而民间借贷则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出借次数相对较少。

同时,为了打击以牟利为目的逃避监管的私人放贷行为,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开篇明确了出台背景,即“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就本案而言,有两个需要注意的案件事实:第一是被告叙述,原告原某某有家房产公司专门为开发商融资及办理贷款,双方已合伙多次;第二是被告为了高额利息(月息3分),出借款项系向案外第三人借取。

综上所述,原、被告以盈利为目的,约定集资对外出借款项,笔者认为,上述约定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约定,应属无效。其次,二人之间达成的约定更不属于合伙,不符合合伙的特征,充其量算作一个合作借款合同。

注:是否所有类似的出借合同都是无效合同,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出借次数、利率、资金

长期、大量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利息约定无效,视为利息无需支付

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谭某至少从2013年5月12日开始便持续、大量地从事非法集资、非法放贷业务,直至2018年6月6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涉及集资参与人(次)达17人(次)以上、集资金额合计高达547.9565万元以上,涉及借款人5人以上、放贷金额合计在69.1万元以上,而本案借款发生时间(2015年5月13日至2017年8月20日)恰恰是在谭某开展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活动期间,相关证据及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如下。

首先(非法集资),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第七页后三行,第四十五页末一段):“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罗某的证言:我和谭某是朋友关系,关系比较好,经常去他的某酒庄耍。我曾陆陆续续借过钱给谭某,最多一笔借过30万左右,不过我没有和谭某合伙做生意。”

再者(非法集资),阳春市人民法院(2020)粤1781执**22号之四执行裁定的执行依据(2020)粤1781民初**7号民事判决认定,徐某与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谭某应偿还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徐某。

其三(非法集资),阳春市人民法院(2020)粤**81执1531号执行裁定的执行依据(2020)粤1781民初**1号民事判决认定,石某与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谭某应返还借款本金54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石某。

其四(非法集资),阳春市人民法院(2020)粤1781执**39号执行裁定的执行依据(2020)粤1781民初**8号民事判决认定,黎某与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谭某应支付1196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黎某。

其五(非法集资),经李大贺律师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已经有14起被执行案件,其中一笔执行标的额高达119.6万元(对应↑其四),执行标的额合计517.9565万元,案由全部为民间借贷纠纷。

其六(非法放贷),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页后三行,第四十三至四十四页)载明:“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8、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儿子李某2于2009年在岗美镇经营一家药物加工厂时经营不善需要资金周转,其就于2014年开始多次向谭某借钱,到了2017年9月份的时候共借了10万元,期间因无钱偿还就在2016年将我名下的粤QY**65小车抵押给谭某。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1辨认出谭某。9、证人肖某的证言:2017年春节后,我姑丈刘某见我购买的车一直停在家中,就叫我将车给他开,并说每个月的车款由他支付。我当时因和别人学装修、工资不高就答应了我姑丈。姑丈在2017年春节后就将粤QEY**9的小车开去用了。到了 2017年5月份,刘某对我说因他欠别人的钱无法偿还,叫我同意他将车押给别人借点钱出来周转,我当时就同意了。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午15时许,刘某和我到阳春市兴华路“某某雨”公司办公室,我在一份借据上签名。借据大概内容就是总共在谭某处借6000元,每个月利息300元,而我名下的粤QEY**9小车就要抵押给谭某,如果有钱可以随时将车赎回。谭某在手机操作将6000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刘某,刘某收钱后,就将开过去的粤QEY**9小车留下来给谭某了。到了2018年春节前一天,姑丈刘某驾驶粤QEY**9小车到我家中,告知我将车从谭某手上赎回来了。”

其七(非法放贷),阳春市人民法院(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显示,陈某某2015年2月27日用粤QXB0**号锋范牌小轿车做抵押向谭某借了6万元。

其八(非法放贷),阳春市人民法院(2013)阳春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认定,2013年5月12日,被告周某1、周某2以做生意短缺资金为由向原告谭某借了50000元,“借据”内容为“借据今借到谭某人民币伍万元正元整(¥500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借款后应讲信用抓紧还钱,如不依时归还的则每月按借款1%补偿违约金至还款日止,借款人一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由谭某保管。谭某在该案中的放贷操作方式,与本案高度相似。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放贷人谭某出借给申请人陈某的资金

再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并参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2款“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之规定,放贷人有关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复查申请书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这12种广告宣传涉嫌非法集资

11月30日,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发布了12种非法集资广告宣传中的常见“套路”,以帮助人们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借P2P等金融创新名义的非法集资要当心。不法分子假借P2P之名,吸收资金后进入平台账户形成资金池,行非法集资之实,将资金置于极大风险之中,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款就无法兑现。

要警惕私募基金的募资是否合规。假借私募基金为名,不设投资门槛,不限投资人数,公开宣传销售,将投资款置于极大风险之中,资金安全难以保障。

不可轻信代理投资。开设投资管理公司,宣称有专业操盘手可以代为操作期货、外汇、贵金属等交易,承诺本息安全,欺骗投资人在交易平台上开立账户后交由不法分子代为管理,借此集中投资款进行大额资金操盘或挪作他用,置资金安全于不顾。

发售原始股的非法集资神话要警惕。发售原始股权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公司上市更需经过监管部门层层审批,对于动辄配股上市的说法,投资人需格外警惕。

莫让网上移动商城吞掉钱包。以“移动商城”“自选超市”等名义,承诺消费者在向不法分子控制的账户内充值一定金额钱款后,即免费赠送米油等日常用品甚至所谓的高档营养品,一定期限后返还充值款。究其本质,就是假借销售货物进行非法集资。

虚构养老项目骗走养老钱。以旅游考察为名将老年客户诱骗至所谓养老基地、福利院进行参观、游玩,描绘养老项目的未来,进而以预售养老床位等名义非法集资。

空壳公司的“高大上”包装要看清。设立多家空壳公司,租用核心商业区高档商务楼,宣传力度大,营造“高大上”的假象,最终目的就是以资产管理、投资理财等为名非法集资。

不要成为传销型非法集资的垫脚石。以提供资产增值服务等名义,设置了一定的投资金额标准,吸收投资人成为客户,承诺回报。同时鼓励投资人“拉人头”入会投资,向投资人支付“人头费”,最终形成金字塔式传销模式。

勿让非法集资伤害亲情。向投资人许诺高额提成,鼓励投资人吸引身边亲朋好友、邻里同事进行投资,将投资人转化为业务员,不少亲友往往碍于情面进行投资。经济损失一旦发生,往往波及一个家庭,甚至一个社区。

小心有限合伙名义的非法集资圈套。不法分子打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旗号,宣称投资人投入资金即可成为公司合伙人,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颇具迷惑性。实际上,投资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并不享有和履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仅处于普通投资者的地位,根据约定到期赎回本息。不法分子的这种行为也是非法集资活动。

营业执照不等于金融许可。对外宣称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列明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以此表明具备相关资质,诱骗投资人放心投资。而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吸储等金融业务必须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查,方能核发许可证。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与从事吸储根本不是一回事。

警惕借融资租赁名义实施的新型非法集资活动。不法分子借助融资租赁模式,谎称将标的出租给第三方,在融资租赁公司与第三方公司之间形成债权,由第三方公司返还标的本金和利息。其实,不法分子往往虚构融资租赁项目,自吸自融,置资金安全于不顾。

在此,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提醒,各类投资理财活动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活动日趋活跃,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和风险自担意识,正确分析识别投资理财产品,拒绝高息诱惑,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获取合理收益。

太原日报社新闻采编中心记者 梁丹 马向敏

11月30日,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发布了12种非法集资广告宣传中的常见“套路”,以帮助人们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借P2P等金融创新名义的非法集资要当心。不法分子假借P2P之名,吸收资金后进入平台账户形成资金池,行非法集资之实,将资金置于极大风险之中,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款就无法兑现。

要警惕私募基金的募资是否合规。假借私募基金为名,不设投资门槛,不限投资人数,公开宣传销售,将投资款置于极大风险之中,资金安全难以保障。

不可轻信代理投资。开设投资管理公司,宣称有专业操盘手可以代为操作期货、外汇、贵金属等交易,承诺本息安全,欺骗投资人在交易平台上开立账户后交由不法分子代为管理,借此集中投资款进行大额资金操盘或挪作他用,置资金安全于不顾。

发售原始股的非法集资神话要警惕。发售原始股权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公司上市更需经过监管部门层层审批,对于动辄配股上市的说法,投资人需格外警惕。

莫让网上移动商城吞掉钱包。以“移动商城”“自选超市”等名义,承诺消费者在向不法分子控制的账户内充值一定金额钱款后,即免费赠送米油等日常用品甚至所谓的高档营养品,一定期限后返还充值款。究其本质,就是假借销售货物进行非法集资。

虚构养老项目骗走养老钱。以旅游考察为名将老年客户诱骗至所谓养老基地、福利院进行参观、游玩,描绘养老项目的未来,进而以预售养老床位等名义非法集资。

空壳公司的“高大上”包装要看清。设立多家空壳公司,租用核心商业区高档商务楼,宣传力度大,营造“高大上”的假象,最终目的就是以资产管理、投资理财等为名非法集资。

不要成为传销型非法集资的垫脚石。以提供资产增值服务等名义,设置了一定的投资金额标准,吸收投资人成为客户,承诺回报。同时鼓励投资人“拉人头”入会投资,向投资人支付“人头费”,最终形成金字塔式传销模式。

勿让非法集资伤害亲情。向投资人许诺高额提成,鼓励投资人吸引身边亲朋好友、邻里同事进行投资,将投资人转化为业务员,不少亲友往往碍于情面进行投资。经济损失一旦发生,往往波及一个家庭,甚至一个社区。

小心有限合伙名义的非法集资圈套。不法分子打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旗号,宣称投资人投入资金即可成为公司合伙人,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颇具迷惑性。实际上,投资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并不享有和履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仅处于普通投资者的地位,根据约定到期赎回本息。不法分子的这种行为也是非法集资活动。

营业执照不等于金融许可。对外宣称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列明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以此表明具备相关资质,诱骗投资人放心投资。而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吸储等金融业务必须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查,方能核发许可证。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与从事吸储根本不是一回事。

警惕借融资租赁名义实施的新型非法集资活动。不法分子借助融资租赁模式,谎称将标的出租给第三方,在融资租赁公司与第三方公司之间形成债权,由第三方公司返还标的本金和利息。其实,不法分子往往虚构融资租赁项目,自吸自融,置资金安全于不顾。

在此,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提醒,各类投资理财活动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活动日趋活跃,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和风险自担意识,正确分析识别投资理财产品,拒绝高息诱惑,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获取合理收益。

太原日报社新闻采编中心记者 梁丹 马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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