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子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内父母赠与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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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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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归一人所有

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不一定是归一人所有,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不一定是归一人所有,如果父母明确规定归一方所有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一人所有。赠与房产过户需要交的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公证费等。婚后父母赠与的房子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归一方所有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特别说明归一方所有的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赠与房产过户需要交什么费用

赠与房产过户需要交的费用有:契税、印花税、公证费与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找法网提醒您,契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3%,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赠与公证费为房管局评估价的2%,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

赠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过户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的产权证书;赠与合同;赠与公证书;需要的其它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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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法院:无约定视为赠与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为了分担子女的经济压力,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十分常见,在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性质时,出资款是借款还是赠与?北京怀柔法院近日便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明确,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

小齐离婚后,小齐父母将儿子小齐和其前妻一并诉至法院。据老两口讲,儿子婚后多年,为了买房,老两口总计向儿子、儿媳借款百余万元,几乎是毕生积蓄。如今他们年纪大了,养老、就医压力较大,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和其已离婚的前妻偿还这笔债务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对于父母的说法,小齐表示认可。但其前妻却否认借款一事。她说,婚姻存续期间小齐父母从未提过还款,而且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双方也未因借款还款的问题起过争执。据小齐父母讲,他们只和儿子口头说过借款,没有书面借据。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婚后由父母一方为购房出资,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

老两口虽主张口头和儿子约定为借款,但儿媳未参与借款的协商,亦未事后追认,因此不能认定当时儿媳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老两口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若仅赠与一方子女可进行赠与公证

借贷关系的证明主要为借条,但聊天记录等证据充足时,也可达到证明目的。因是亲属关系产生的财产往来,父母很少会留下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性质。

法官提醒,若以借贷为目的向婚后子女出资,一定要让子女出具借条或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若老人以仅赠与子女一方为前提向婚后子女出资的,可进行赠与公证。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Q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

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

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A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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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

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A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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