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私自处理吗,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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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效力(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理怎么办)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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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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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效力(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理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分析: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案情介绍:

任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双方购买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某房产一套,登记到了李某名下。2022年,李某私自与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南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经鉴定,案涉房屋出卖时的市场价值为149.56万元。任某对于李某将房屋出卖的行为的并不知晓,于是任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引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对于夫妻财产呢,双方拥有平等处理权,一方处分夫妻财产应当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就属于无权处分。当然为了日常生活的便利,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和一般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夫妻财产的使用,一方是可以单独决定的。比如说妻子要去菜市场买菜了,丈夫要买瓶水了,总不能事事向对方报告征求同意。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和一般管理权限范围外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就需要双方来共同决定了,夫或妻一方未经配偶方同意就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则属于对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如果没有另一方的追认或者第三人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的,那么该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

本案中,李某擅自将房屋出卖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夫妻一方可以擅自处分的范围,需要经任某的同意,而第三人南某的购买行为我看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与南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房屋仍属于李某与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分析: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本案中第三人南某为何不能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对于涉案房屋来讲,它是李某与任某在婚后购置的,其不存在不属于婚内财产的情形,故虽然房屋只登记在了李某的名下,但不能改变涉案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其次,对于共有物的处分必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本案中李某未经任某同意,就擅自处分了涉案房产,系属于无权处分。

最后,对于第三人购房者南某而言,法律上虽然有对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即无效的规定,但为了保护善意相对方的权利,也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条款,即《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即第三人对于财产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交易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的。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使对方是无权处分,那么受让方也可以善意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

如若受让方不符合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南某而言,其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应当对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做一个基本的了解,其通过基本的了解即可知道案涉房屋是属于李某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南某未尽到作为购房者基本的审慎核查义务,其本身是存在过错的,另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近150万元,南某仅以100万的价格购买到了案涉房产,双方交易的价格明显不合理,不属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因此不能认定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南某是善意的,因此南某不能善意取得案涉房屋。

拓展建议:

对于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产时要注意防范产权风险:

本案中,任某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恶意处分夫妻财产的想法也得到了惩罚,而对于购房人南某可谓是本以为占到了便宜,结果空欢喜一场。为了防止大家在购买二手房时再遇到此类的问题,我建议大家注意防范以下产权风险:

1. 防范假业主:即房主没有从事交易的资格

规避方法:注意查看签约人提供的证件上的名字是否和产权证上登记的为同一人,为防止有人假造,签约前应要求中介公司或经纪人前往住建委查询核实。

2.房子是多人共有,卖方未经全部共有人一致同意就将房屋登记出售的。例如本案中的案涉房屋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规避方法:在签约时查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有多个产权人的必须要求全部权利人到场,如不能到场的需要提供同意出售证明及手写委托书。另外注意核实婚姻状态或授权。如果是已婚,该房产就算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谨慎来说购房时也是需要卖方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的,不要代签。如果卖方非业主本人而是委托人,一定要核实授权委托的真实性,最好有产权人的公证委托授权。

3.防范先租后卖

即出现业主先租后卖,房屋已被他人租住的情况,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导致购买房屋后难以实现购买目的。规避方法:注意签订合同前,先实地查看房屋的状态。

丈夫私用夫妻共同财产养小三,被妻子发现!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代表了双方要对于另一方都要忠诚,对于另一方都要忠贞对待,不应该违背结婚之时许诺的誓言,不应在结婚前说的让人声泪俱下,婚后全当成放过的屁一起随风飘散。

近日,就在山东临沂。费县的法院就公开了一起案例,让我们知道了对于夫妻双方,忠诚才是对于夫妻双方最好的维持。

杨某最近很伤心,因为与结婚多年的老公最近感情破裂,所以夫妻双方就离婚了,离了婚的杨某没有靠山,如同失了魂一般,心情一直不佳,闷闷不乐,杨某这落魄的神态马上被一名男子查某给注意到了。

不得不说,杨某虽已结婚多年,最近刚刚离婚,但是依然风韵犹存,不断的刺挠着查某的小心灵,查某虽然家中已有一名美娇妻在家,但是他依然不满足,打算追求多重的人生享受。

俗话说的好,有钱的男人花招多,通过不断的金钱攻势,不断的送给杨某化妆品,带杨某去餐厅吃饭,成功的追到杨某,然后为了开解杨某,查某独自带着杨某就跑到了三亚开启一段双人游玩之旅,一切花销查某全额支付,两人可真是好不快活!

在家的查某妻子,最近很疑惑,银行卡最近怎么出现了很多莫名消费,怎么还在三亚有这么多开销,查某妻子仔细分析了下丈夫最近的行径。

越想越不对,觉察到丈夫有可能给自己戴上了一顶又大又圆的绿帽子。仔细一查,发现果真如此,气急的查某妻子便向法官起诉丈夫,要求丈夫返还旅游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查某承受旅游花销的此举,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妻子共有的财产共享的权利,因此查某妻子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你向往的生活是哪种生活#?#那个你最爱的人还在身边吗#?

配偶擅自卖掉共同房子,如何维护权益?

前段时间,我的朋友小彭咨询了我这样一个问题:他们夫妻两人名下有两套房子,第一套是在老家的婚房,第二套房子在广州,目前正在居住中。听到弟弟想要买房,小彭见第一套房子空余着没人住,倒不如卖给自己的弟弟。正打算和老婆商量着把房子卖给弟弟时,却发现老婆已经把房子卖出去给别人了。小彭很生气,妻子不与自己商量就把房子卖了,现在想把房子要回来,问我该怎么办?

想拿回房子,首先需要看房屋的交易是否有效。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房子能追回的可能性比较低。

1、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购买该房屋的时候,不知道出卖方是无权处分该房屋,或者不知道该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与出卖方之间存在着亲戚关系或者亲密关系的朋友,那很可能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他们可能对你们夫妻共同共有该房子的情况是知晓的。

2、第三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

要对比同类型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房屋的售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值,那极大可能会存在问题,这个时候买受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交易会变为无效。

3、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

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果仅仅是交付了房子的话,该房屋的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还在自己手上,并未转移给第三人。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为第三人取得。

以上三个条件,有其中一项不符合的话,那么这个交易就是无效的。若因房子未过户而无效的,可以一方退钱,一方退房的方式拿回房子。除此之外,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如果交易是有效的话,你只能向另一半主张相应的赔偿。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倘若这种情况发生在离婚案件中,你可以要求分割这笔售房款时多分。因为没有经过你本人的同意,对方偷偷把夫妻共同房产卖掉,这就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卖房子的这种大事还是要与配偶商量才做决定,因为你们是利益共同体,擅自决定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因为这样的事情影响夫妻感情,甚至走到离婚的地步就得不偿失。

#夫妻财产##婚姻家庭#

前段时间,我的朋友小彭咨询了我这样一个问题:他们夫妻两人名下有两套房子,第一套是在老家的婚房,第二套房子在广州,目前正在居住中。听到弟弟想要买房,小彭见第一套房子空余着没人住,倒不如卖给自己的弟弟。正打算和老婆商量着把房子卖给弟弟时,却发现老婆已经把房子卖出去给别人了。小彭很生气,妻子不与自己商量就把房子卖了,现在想把房子要回来,问我该怎么办?

想拿回房子,首先需要看房屋的交易是否有效。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房子能追回的可能性比较低。

1、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购买该房屋的时候,不知道出卖方是无权处分该房屋,或者不知道该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与出卖方之间存在着亲戚关系或者亲密关系的朋友,那很可能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他们可能对你们夫妻共同共有该房子的情况是知晓的。

2、第三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

要对比同类型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房屋的售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值,那极大可能会存在问题,这个时候买受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交易会变为无效。

3、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

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果仅仅是交付了房子的话,该房屋的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还在自己手上,并未转移给第三人。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为第三人取得。

以上三个条件,有其中一项不符合的话,那么这个交易就是无效的。若因房子未过户而无效的,可以一方退钱,一方退房的方式拿回房子。除此之外,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如果交易是有效的话,你只能向另一半主张相应的赔偿。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倘若这种情况发生在离婚案件中,你可以要求分割这笔售房款时多分。因为没有经过你本人的同意,对方偷偷把夫妻共同房产卖掉,这就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卖房子的这种大事还是要与配偶商量才做决定,因为你们是利益共同体,擅自决定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因为这样的事情影响夫妻感情,甚至走到离婚的地步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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