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过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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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划拨土地的土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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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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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的土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案例分析」浅析离婚诉讼中经济适用房的权属认定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和共同债务

2019年12月11日,被告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准予。

2007年,被告单位修建经济适用房。2007年6月13日,被告支付房款和封闭阳台款186078元,该款由原告以被告名义向被告单位缴纳。

2011年房屋修建完成,2015年1月14日,被告与被告单位签订《经济适用房售购合同》,总房价为217056.38元,被告补交房款43365.48元。

2016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单位支付房屋契税5746.35元。

2021年8月7日,被告取得案涉房屋所有产权证书,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土地性质为划拨,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原告诉请: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被告抗辩:该房屋为其个人所有,不同意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

由于房屋属被告单位在被告与原告结婚登记前集资修建,属于经济适用房,该房屋的取得

二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的归属应当结合购买、出资、登记及双方认识和结婚时间等事实情况综合认定,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购买于双方结婚之前且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购买该房屋既需要被告的购房资格,也需要原告的186078元,且结合双方认识时间和结婚时间,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案涉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但影响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查清双方就购买案涉房屋出资及购房资格的权重,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分割。

本案焦点: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过往案例,在认定经济适用房的归属时,均参考了夫妻双方的购房资格和购买房屋时的款项支付情况。

(2021)粤01民终18481号:钟某是在颜某登记结婚前,被拟确定为经适房的参建干部,并在结婚前缴纳了预售房款35万元。颜某亦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了剩余房款20万元,但警备区保障处已将颜某缴纳的款项退回。钟某在与颜某离婚后缴纳了该房屋剩余的房款,并在离婚后与警备区保障处签订军队经济适用房住房售房协议书(预售)。颜某主张105单元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享有该房屋使用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1)浙02民终4565号:本院认为,案涉房屋虽由陈某出资,但购买时使用了严某一方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的名额,双方对于案涉房屋取得均有一定贡献。案涉房屋在双方婚前虽登记在严某一人名下,但考虑到案涉房屋的

(2021)沪0115民初31304号: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案而言,系争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被告与其父母系以家庭为单位作为共同申请人,在被告婚前提出申请,经审核其家庭符合申请购房条件,共同选定系争房屋并经协商一致确定被告作为房屋权利人,其余申请人作为房屋同住人。如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该房屋购买时对于购买人的身份要求与申请条件,亦与上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相悖,损害广大潜在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原告以结婚当日其母亲代为出资主张系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原告结婚当日由其母亲代为支付系争房屋购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债权行为。

研究结论:

1、一人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房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济适用房的取得不仅需要购房资格,还需要购房款。

2、一人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并支付了部分对价,婚后双方交足房款,婚后支付的财产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人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并支付所有房款,认定为个人财产。

就本案的情况,案涉房屋申请购买时间虽然是在原、被告婚前,以被告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但案涉房屋前期大部分购房款

参考:宋建威、金 石《离婚诉讼中房产权属认定及分割途径》,载《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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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各种性质的房产都是怎么分割的?

房产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房屋在离婚时的分配,本文就此做一个小的总结。

1. 央产房

要看央产房取得时间,如果是婚内取得的央产房,那么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可以分割。而对于央产房,其有没有房产证、不动产证明,直接决定能不能上市交易,从而决定如何分割。

如果能交易上市,那么就按照市场价进行分割,给对方一半;如果不能上市交易,那么法院会基于居住利益相应的计算一部分补偿,数额相对要少一点。

2. 军产房

军产房的性质更为特殊,严格意义上军产房自始至终产权都在部队,军人和军属只享有居住权利,到了一定期限应该进行腾退【实践中各个军营管理方式、签约协议要求不同】。

所以离婚时军产房严格意义上不能进行分割,最多法院视情况判决由谁居住。

3. 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公房全名公房承租房,分为单位自管的公房和中央直属单位管理的公房,这两种房屋如果目前仍然属于承租状态,在离婚时只能对承租的利益进行分割,所以可供分割的利益并不大。

从一方名下变更到另一方名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所以也很难实现离婚时让对方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只能在离婚协议上设置明确的居住权或补偿。

4. 房改房

房改房是上述一些特殊性质房屋,在特定时期时为了解决一些问题,当事人花比较少的钱就能通过房改将央产房、公房承租房改为自己名下的财产,彻底摆脱过去的性质。

离婚时分割房改房,计算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因为要考虑到是否适用了工龄、适用了多少工龄、降了多少价、买房的钱谁掏的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分割给夫妻双方多少份额。

5. 回迁房

回迁房是拆迁时基于拆迁利益而得到的房子,离婚时分割回迁房要追溯到拆迁利益夫妻如何分割,如果双方都对拆迁的房子有份额,同时作为被拆迁安置人,每人45-55平米,那么针对回迁房就可以分割。

6. 商用公寓

商用公寓按照现在的房地产操作,一般都是个人作为某个公司的股东加法定代表人,然后这家公司名下拥有一套公寓。

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不能直接就公寓本身的价值进行分割,只能是要求分割“公司”。按照司法实践,在离婚时分割公司,男女双方可以先就公司价值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进行评估,但是评估的时间、金钱成本都很高,所以依照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一般当事人都会直接按照公寓的价格确定公司的价值,然后进行分割。

7. 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和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房屋,并且对申请购房有资格限制,持有共有产权房要满五年才能进行买卖,并且买卖的时候卖出对象也有限制,所以说对个人而言共有产权房的增值空间比较小。

由于增值比较小,在离婚时双方一半按照正常的商品房进行分割即可,但是要明确的是,如果离婚时一方放弃共有产权房给另一方,那么放弃这方由于名下有房屋转出记录,无法再申请新的共有产权房。

8. 公租房/廉租房

公租房和廉租房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男女双方对房屋只有租赁的资质和权利,所以在离婚时不存在房屋所有权分割问题,只需要就现有的公租房、廉租房由谁继续承租、租房补贴如何分割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能会让双方继续共同承租某一保障性租赁住房。

9.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没有办法办理房产证,所以从法律角度一般法院不予处理,即使当时是花钱买的,在法院层面也不认可小产权房存在的合法性。只有当夫妻双方没有任何其他存款,仅仅只有这样一套住房必须予以处理时,法院才有可能就小产权房的居住进行划分,比如让一个人住东边、一个人住西边,共用厕所、厨房、客厅。

10. 集资房

集资房是单位出于员工福利考虑,在政府划拨土地上由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这种类型的房屋存在的最大风险是没有办法办房产证,类似于小产权房,但和小产权房不同的是,集资房的单位如果还有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办理房产证,所以针对这类型房屋,离婚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帮助夫妻双方确定房屋的份额,但是依旧无法折价补偿。

11. 经济适用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目前,北京市已经停止了配发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都以公租房形式租出。

离婚时对于以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由于申请后五年才能上市交易,并且上市交易时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一笔房款,所以双方可以选择不交易按照购买时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补交房款,之后再卖出去按照市场价分割。

婚姻家事案件有特殊的隐私性,所以欢迎大家通过私信、留言的方式进行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属情感法律咨询热线。

公积金也属于共同财产,离婚照样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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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的财产问题,是夫妻双方离婚时面临的最大问题,虽然离婚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随着新的婚姻法的出台,不知道你们是否了解新的财产分配相关问题?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要面临这些问题

“这个房子要怎么分”

“这些财产要怎么分?”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婚前婚后房产的分割问题

通过长时间的科普,基本原则就是:

1,婚前买房是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买房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参加财产分配的;

2,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3,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4,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我们是聊的比较多的,基本上按照以上的原则来,如果再有复杂因素再通过法院来裁判;

想知道婚前婚后房产分割的详细解读,看这里:

婚前,婚后买房大不同,婚后怎样买房才属于个人房产?

但是问题就来了,房子财产可以这样分割,但是公积金呢?

按道理来说,住房公积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和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 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那么公积金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么?

在法律上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但是实践中,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即使分割也不是直接划拨住房公积金给另一方,而是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具体怎么分呢?

法律上有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也就是说,在处理是公积金分割的时候,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的。

如果一方有公积金

一方有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对半分割。通常会通过折价款的方式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积金时,并非一定要采取折价方式,也有过在能够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进行支付这样的案例。

双方都有公积金

那就是平均分咯,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分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万万没想到,公积金竟然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与分配,那么之前离婚后发现住房公积金未分割还能要求分割吗?

南房叔想说,当然可以的啦。

毕竟法律也规定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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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的财产问题,是夫妻双方离婚时面临的最大问题,虽然离婚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随着新的婚姻法的出台,不知道你们是否了解新的财产分配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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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房子要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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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买房是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买房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参加财产分配的;

2,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3,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4,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我们是聊的比较多的,基本上按照以上的原则来,如果再有复杂因素再通过法院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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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问题就来了,房子财产可以这样分割,但是公积金呢?

按道理来说,住房公积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和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 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那么公积金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么?

在法律上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但是实践中,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即使分割也不是直接划拨住房公积金给另一方,而是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具体怎么分呢?

法律上有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也就是说,在处理是公积金分割的时候,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的。

如果一方有公积金

一方有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对半分割。通常会通过折价款的方式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积金时,并非一定要采取折价方式,也有过在能够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进行支付这样的案例。

双方都有公积金

那就是平均分咯,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分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万万没想到,公积金竟然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与分配,那么之前离婚后发现住房公积金未分割还能要求分割吗?

南房叔想说,当然可以的啦。

毕竟法律也规定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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