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债务关系有哪些,债务转让和债务承担是一个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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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法定债务是什么意思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债务承接人是什么意思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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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接人是什么意思法院判决的债务利息是多少?法定的概括转移有哪些法定代表人是否是一个岗位?法定地址是什么意思产生债务的根源是什么机制造成的?可以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吗债务承接人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债务承接人就是承受债务的法定的人;这里打个比喻:打个比方a欠b钱,现在a让c来帮他还钱(a让c还钱的理由暂且不论),a就是债务出让人,c就是债务承接人。

债务承担接,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法院判决的债务利息是多少?有以下几个关键点决定了你是否需要支付利息,以及利率:

借款发生在什么时候,2020年8月20日前和之后的利息保护上限不一样;

借款时有无约定利息,有无实际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有无约定利息有无实际支付利息决定了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利息。

如有支付利息的,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了法律保护上限,超过的可以要求返还或者抵扣本金。

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利息的计算方式分两种,一是约定计算,双方怎么约定的,就按约定的计算。第二是按法律规定的LPR银行利率计算,一般逾期利息不会超过1.5的,法院都会支持。超过的,法官会综合考虑过错、金额、违约方式等考虑予以裁判。

同时根据该法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情况下,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不定期无息借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因此,如果您在催告期满后仍不归还欠款,对方有权自催告期满的次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向你索要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

法定的概括转移有哪些法定概括移转: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定的概括移转往往是因为某一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导致

法定代表人是否是一个岗位?你好!这里是众和法律为你提供咨询服务首先,法定代表人如同“员工”不能是一个职位!

一般来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CEO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在西方某些国家,企业法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目前除了公司法人以外,还有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的种类,随着我国以公司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后我国企业法人主要也是指公司法人。

综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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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址是什么意思法律上没有法定地址的称谓,使用住所的概念。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住所分意定住所、法定住所和拟制住所。住所的确定,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有利于确定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如婚姻登记、失踪、继承开始、债务履行地、票据权利的行使、审判管辖、书状送达、国籍的取得和恢复,以及国际私法上关于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需要以住所为标准来解决。法人住所的法律意义,一般与自然人相同。

产生债务的根源是什么机制造成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民间个人借钱形成的条据《借条,欠条,信用担保,财物抵压》。一方面是社会金隔机构,个人,集体,单位,公矿企事业等向甲方即银行借钱借贷都必须形成文书,明确债主债权人,还返和违约处罚条款文件等。前者有较大风险,后者是正规合法受法律保护。当然也有一些非法的债权债物在任何情况下都得不到正当的利益不要轻意参与,这是犯法行为!

可以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吗可以。

法律依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时,很多法院会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一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法院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并且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只要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就有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其次,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要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然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很难举证的。第一,如果经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称之为有履行能力。除非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第二,对一般的执行案件大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前五种情形之一,法院一般依据兜底条款第六条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之中。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法院的很多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行为的合法性都是有待商榷的。

最后,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合法吗?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生效的义务,法院往往会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当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时,除非经过了破产清算程序,否则都可以认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没有问题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人,而且还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人格独立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根基,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没有经过破产清算程序之前,公司能否全部履行债务仍是一个未知数。即使经过破产清算,只要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出资未缴清、抽逃出资等情形,股东也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被执行人,既然都不是被执行人又何来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义务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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