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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世界各国有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刑事立法,主要有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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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种:规定处于该年龄阶段的人,只要被证明确实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否则就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立法方式的特点:(1)法院断定一个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否负刑事责任,不是靠法律的规定,而是靠法官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这种立法方式过分扩大了司法的权限,容易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和不协调。这种立法方式把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重大原则问题由司法人员裁决,过分扩大了司法的权限,容易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和不协调,甚至也给司法工作过分增加了本可避免的困难。

2.第二种: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处于该年龄阶段的人对其负刑事责任,对未列出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有什么?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据有关方面统计,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目前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对于日趋蔓延开来的大多数事实上的重婚,重婚者之所以能够轻易逃脱刑事惩罚,究其原因,除了刑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外,也有观念问题。一方面是,中国有关重婚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滞后于现实,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重婚罪的处置。例如,现行刑法只是规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才算重婚,而有配偶的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算不算重婚的问题,对此有的人总觉得若把它纳入重婚的范畴,就似乎与刑法的既定条款表述不一致。另方面是,许多司法者欠缺对弱者的人身权利依法保护的高度的执法责任心。表现在一些执法者对重婚的社会危害性至今仍认识不足,总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应由婚姻家庭调整,刑法不必多加过问。从而也就忽视了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使刑法在事实上的重婚面前显得无所作为。同时,社会中某些人出于不愿介入他人“家务事”,拒绝为司法部门提供旁证,也给重婚案调查取证带来困难,影响了司法机关对重婚的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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