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隐瞒怎么处理,夫妻一方隐瞒共同财产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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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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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隐瞒或转移的责任是怎样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隐匿转移瞒报夫妻共同财产将担责!哈尔滨最新规定!

离婚官司遇到财产纠纷怎么办?夫妻共同财产能隐瞒吗?如果隐瞒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如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哈尔滨全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最大限度查明涉诉夫妻财产状况,遏制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更好地解决夫妻间财产争议,提高诉讼效率,3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全市法院离婚案件中推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的通知》, 要求全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向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发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详细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它有哪些作用?

简单地说,就是在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有隐瞒(未如实申报)、逾期申报、拒绝申报的,或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若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查找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案件事实是一项非常复杂和繁琐的工作。离婚案件中,不掌握“家庭财政权”的一方,往往很难平等、全面地了解家庭财产的全貌,有的甚至连对方的收入、银行账户都不清楚。此前遇到这种情况,只能依赖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到银行、不动产交易中心等机构查询以获悉相关财产情况,不仅耗时费力,容易出现遗漏,也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综合:哈尔滨日报、龙视新闻联播

广州越秀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不如实申报将承担法律责任

3月3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问题有较大的争议,涉及财产种类较多,且双方均主张对方存在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法官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在十五天内完成书面财产申报。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范围,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申报不同类型财产分别需要提供房产、车辆、现金、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保险等信息。

不如实申报或者怠于指定期限申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报或拒绝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如未如实申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越秀法院法官邹海媚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申报,有利于离婚案件事实的查清,但有的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以各种方法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试图由此多占夫妻共同财产,严重影响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因此,查明夫妻双方财产情况既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关键点,同时也是困难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离婚案件的夫妻双方有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详细列明了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更好地保护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杜玮淦

【通讯员】陈淑言 梁艳华

(本文图片为受访者供图)

南方法治

离婚时,一方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咋办?看看这个案例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一方为了谋求更多财产,而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就让我们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为例,了解一下如何依法分割婚内财产,打赢夫妻共同财产“保卫战”。

2013年12月,冯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016年生育了两个女儿。

2014年7月,李某与胡某共同投资设立了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李某持股比例为75%,胡某持股比例为25%。

2020年10月,李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某离婚,称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原告冯某将被告李某诉至南山法院,表示被告李某在提起离婚之诉前已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表现为: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李某将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以低价分别转让给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被告年某持股2%,被告胡某持股98%。被告李某将全部股权转让后,即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冯某认为,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属于其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与胡某、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明显不符,被告李某此举显然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电子商务公司为VIE架构,涉及境外主体、关联交易、协议控制等待证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查明股权价值及实际持有情况难度极大。南山法院通过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等多种方式,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证明妨害规则等多种方法进行判断,查证相关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属于其与原告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系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电子商务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系估值较高的品牌互联网金融企业,该公司作为其境外关联公司的技术支持平台、成本中心,是境外关联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该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估值及关联品牌价值等割裂开来计算。被告胡某、年某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亦表示知晓被告李某与原告冯某自2018年底起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在明知电子商务公司股权价值较大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工商登记层面显示与电子商务公司并无关联,同时被告胡某、年某明知并协助被告李某在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继续履行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南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胡某、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胡某、年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离不开夫妻之间的信任与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家庭和谐。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在发现配偶故意隐瞒、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及时取证,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转移财产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戒。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撰文】邓子良 丰雷

【通讯员】熊晓婷 徐睿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一方为了谋求更多财产,而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就让我们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为例,了解一下如何依法分割婚内财产,打赢夫妻共同财产“保卫战”。

2013年12月,冯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016年生育了两个女儿。

2014年7月,李某与胡某共同投资设立了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李某持股比例为75%,胡某持股比例为25%。

2020年10月,李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某离婚,称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原告冯某将被告李某诉至南山法院,表示被告李某在提起离婚之诉前已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表现为: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李某将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以低价分别转让给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被告年某持股2%,被告胡某持股98%。被告李某将全部股权转让后,即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冯某认为,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属于其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与胡某、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明显不符,被告李某此举显然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电子商务公司为VIE架构,涉及境外主体、关联交易、协议控制等待证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查明股权价值及实际持有情况难度极大。南山法院通过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等多种方式,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证明妨害规则等多种方法进行判断,查证相关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属于其与原告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系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电子商务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系估值较高的品牌互联网金融企业,该公司作为其境外关联公司的技术支持平台、成本中心,是境外关联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该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估值及关联品牌价值等割裂开来计算。被告胡某、年某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亦表示知晓被告李某与原告冯某自2018年底起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在明知电子商务公司股权价值较大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工商登记层面显示与电子商务公司并无关联,同时被告胡某、年某明知并协助被告李某在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继续履行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南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胡某、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胡某、年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离不开夫妻之间的信任与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家庭和谐。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在发现配偶故意隐瞒、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及时取证,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转移财产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戒。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撰文】邓子良 丰雷

【通讯员】熊晓婷 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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