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买房离婚房子怎么分配,婚前全款买房如何规避离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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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买房,离婚时怎么分割财产(婚前全款买房,离婚时怎么分割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买房,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法律越来越注重保护每对夫妻的个人财产,这不仅是财产观念的一种改变,也是为了避免房子这种重要的财产在离婚时面临分割等风险,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婚前便购买房屋以确保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流失。但这样做真的就万无一失了吗?由此引起了我们今天的话题。

小赵和小钱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婚前小赵全款购房,并登记的自己名字,婚后一致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小钱认为她和小赵婚后已经在房子里共同居住多年,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众所周知,小赵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买房,并在婚前办理完过户手续登记在自己名下,是毫无争议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小钱主张的理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那么,排除理想状态后,婚前全款买房又可以其他怎样的情况呢?

NO.1

婚前个人房产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情形是赠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在婚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的),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不动产的赠与是以办理过户为生效要件的,也就是说房屋只有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效果,因此在办理过户之前对方随时可以反悔。

第二情形是财产约定:双方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视频开头的例子,虽然房屋属于小赵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小赵可以与小钱书面约定:其该套房屋,在婚后由小赵和小钱共同所有。由于财产约定不以办理房屋过户为条件,当事人可依据该财产约定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婚后小赵没有为小钱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小钱有权以该财产约定主张其为自己办理房屋过户。

此外,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婚前所做的财产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反之,如果之后双方没有结婚,则该财产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种情况是婚后卖房再购置新房。

回到我们的案例,如果二人婚后想换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屋,于是就将小赵婚前购买的房子卖了,获得了200万卖房款,小赵和小钱又一起填了60万购买了一套大户型的房子,并且登记为二人名下,那么就是典型的由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离婚时,小赵就后来购买的这套房屋就有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了。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小赵有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做好了个人财产的隔离,比如在出售婚前房产时单独开立了一张银行卡,把卖房的200万打进这个账户,然后使用这个账户里的钱款够买婚后的新房,那么这200万仍然属于小赵的个人财产。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无论是房子、存款,还是卖了房子变现的钱,都还是个人的财产,形式上的变化并不影响作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很少有人会有这样的意识,把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婚后作出隔离,尤其是存款,一旦发生了混同就很难再证明了。

NO.2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类型房产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属于自然增值,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不改变婚前财产的性质。也就是说,房子在婚后价格的变化,不需要投入夫妻双方的任何劳动,完全依靠市场价格的调整,那么这部分增长的房价就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NO.3

如果将婚前的个人房产出租,那么获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进行出租所获租金收入,考虑到租金中势必包含了夫妻双方对月维护和管理的投入,因此房屋租金不能单纯认定为孳息和自然增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仍然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最新判决:婚前全款购买3套房,婚后都加了配偶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当婚姻这个亲密关系无法维持,走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争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现经过一审、二审,这一纸判决书帮他们完成对感情生活的清算与重整。

夫妻:对房产的算计,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离婚房产会怎么分割?

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会怎么分割?

对于这类房产,会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1.登记在一方名下;

2.登记在对方名下;

3.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几种情况都会导致房产的分割结果不一样。

登记在一方名下

婚前一方全款出资(或婚前还清房贷),并且在婚前取得房屋产权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除非一方同意分割,否则另一方主张分割不会得到支持。

婚前还清贷款,婚后取得房屋产权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除非一方同意分割,否则另一方主张分割不会得到支持。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平分。

登记在对方名下

婚前一方出资,但是登记在对方名下,通常会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有明确归登记方所有的,那就是被认定为是对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相关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九条 【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一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如果无法协商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判决如何分割。对于这种情况的房产,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均等分割,法院会按照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程度判决分割。

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会怎么分割?

对于这类房产,会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1.登记在一方名下;

2.登记在对方名下;

3.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几种情况都会导致房产的分割结果不一样。

登记在一方名下

婚前一方全款出资(或婚前还清房贷),并且在婚前取得房屋产权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除非一方同意分割,否则另一方主张分割不会得到支持。

婚前还清贷款,婚后取得房屋产权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除非一方同意分割,否则另一方主张分割不会得到支持。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平分。

登记在对方名下

婚前一方出资,但是登记在对方名下,通常会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有明确归登记方所有的,那就是被认定为是对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相关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九条 【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一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如果无法协商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判决如何分割。对于这种情况的房产,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均等分割,法院会按照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程度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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