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前存款100万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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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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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结婚前买的房子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个人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承担了在银行的所有贷款,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需要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买房,但是房产证却是结婚之后才办理下来,这样的房子是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

网友咨询:

结婚前买的房子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王永南律师解答: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是否属于夫妻财产,具体如下:

1、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个人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承担了在银行的所有贷款,不属于共同财产;

2、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需要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买房,但是房产证却是结婚之后才办理下来,这样的房子是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王永南律师解析:

离婚房产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永南律师简介

王永南律师 同时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具有较为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实务经验及优秀的办案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法律实务及合同类风险防控,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以案释法|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可否请求补偿?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人们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又有了新的认知。比如一方婚前出资支付购房首付,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应如何分割?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令不动产登记人应向对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

【案情回顾】

2021年初,胡某(女)与彭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10月,彭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胡某怀孕而撤诉。11月,胡某又起诉离婚,称彭某婚前承诺将其名下的存款11万交给其保管,但彭某没有做到;并提出彭某婚前购置并登记在彭某名下的信宜市某小区的房产,婚后一直由双方共同还贷,彭某应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13500元给胡某。而彭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与胡某无关,胡某从未共同负担过房贷,不应作出补偿。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彭某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便结婚,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在一个月时间内先后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而准予胡某与彭某离婚。对于登记在彭某名下的信宜市某小区的房产,该房产系彭某婚前交纳首付并按揭贷款购买,且办理了房产证,该房产应为彭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离婚时彭某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应对胡某作出补偿,故判决彭某应补偿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12848.55元给胡某。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从还贷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区分还贷的资金

【撰文】邱茜

【通讯员】梁燕秋

以案说法|婚前男方付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

胡某与彭某结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后胡某起诉离婚,提出彭某婚前购置并登记在彭某名下的某小区的房产,婚后一直由双方共同还贷,彭某应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给胡某。胡某的要求合法吗?

以案说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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