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子如何认定共同财产,婚后父母买的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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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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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的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普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成家立业,要先有家才有业,因此为了结婚买房便成了很多人的选择。

但是随着现在房价的攀升,靠年轻人自己在婚前买房显得十分困难。因此,买子女买房又成了很多父母奋斗的父母。最终便出现了由父母出的钱,自己的子女及其配偶享受了产权的大部分现象。

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房一般是心甘情愿的,但是子女结婚后婚姻家庭关系便不再像开始那么简单了,房屋的产权所有可能也会有所变动,最终父母买的房屋可能并不全部属于自己的子女。我们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判断一下父母为子女购买的婚房到底应该由谁所有。

案件详情

小江在上大学时认识了女友小芳,两人感情很好,在大学期间一直互相陪伴,身边的老师同学也十分看好他们。不出所望,大学毕业后小江便向小芳求婚了,小芳也答应了小江的求婚。

就在他们的感情发展十分顺利,两家人一起商量婚事之时,小芳的父母却突然增加了要求。本来两家商量好了小江一家需要支付一定的聘礼,此时小芳的父母却提出还应该准备一套房,满足这些条件才同意让两人结婚。

小江家庭条件较好,作为家中的独子,从小在宠爱中长大,家人对其也是有求必应。面对这样的要求,小江和小江的家人认为婚后确实应该有小两口自己的家庭,便同意了。

为了尽快结婚,小江和女友很快就看上了一面积13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约180万。两家商量着一旦买下房子,便立刻安排两人结婚。大学刚毕业的小江自然是拿不出这笔钱,便由小江的父母为其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和手续费,将房子登记在了小江名下,小江和女友小芳也结了婚。

但是恋爱与婚姻有很大的不同,一旦走进婚姻成了家,两人的生活便不再只有恋爱的甜蜜和浪漫,还伴随着家庭生活中琐事的争吵。两个年轻人在这些争吵中谁也不让着谁,对彼此的怨恨越积越深,最后终于坚持不下去了,选择了离婚。

离婚后,两人就婚内的共同资产进行了简单的分割,但是在房产的分割上,两人又起了争执。小江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父母为自己购买的,应该属于其个人所有。而小芳却认为这套房子是小江的父母为两人结婚购买的婚房,婚后也一直有两人居住,自己应该享有一半的权利。

两人争执无果,最终小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判决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调查,最终认定小江父母为其购买的婚房属于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小江个人的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芳无权对其进行分割。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如果在子女结婚前,由其父母出资为其购置了房产,该笔出资应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对此并不能主张权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过该房产是赠与双方。

如果是在子女结婚之后,由父母出资为两人生活购买房产的,如果没有约定房产归谁所有,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类型中“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有约定的话,则按照约定中归谁所有就属于谁的。

在本案中,小江和小芳两人婚后居住的房屋是由小江父母在婚前为小江购买,登记为小江的名字。且在过程中并未有任何明确的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小芳,因此该房屋属于小江的个人财产,小芳对其不得主张所有权,要求对其进行分割。

这样规定是因为,很多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就是为了让他们结婚,并且能够让自己的子女有属于自己的房产。第一考量还是考虑自己的子女,即使是该房产用于两人婚后居住,本意也是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稳定下来,自己的子女有个固定的居所,而不是为子女的配偶考虑。

而现在很多结婚前在聘礼面前“狮子大开口”的家庭,甚至有为了财产和房子专门骗婚的组织。他们在结婚后搬进了受骗者的家中后,便以该房屋是为了让两人结婚,为了两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买,自己应该享有一半的权利。

从而导致很多父母倾其一生所有为子女购房后被骗,最终自己一生的积蓄买了的房屋还要和别人分一半。不但自己的子女没有了住的地方,自己也遭受了沉重的损失。为了维护人们的权益,尽可能地避免这种情况,法律便有了这样的规定。

在这样的规定中有一点,“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一点即表示,需要父母通过录音、书面或者公证等方式明确表示由自己出资购买的房产是送给自己的子女和配偶的才会被认定双方共同财产。

这样简单的要求便阻止了上面情况的发生,因为嘴巴上说一句话很容易,对此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当需要用载体将你所说的话记录下来时,人们便会变得谨慎,开始思考更多,便不会轻易被骗。

但是在婚后,一般都是夫妻关系比较稳定之后才会购买房产,这个情况下一方为了钱财骗婚的情况会大量减少。并且结婚之后男女双方便成了一个家庭,两人的家庭也应该互相融合。此时如果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更多的便是真的考虑小两口的生活而不是自己子女个人的生活了。

因此在婚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即使是一方父母购买的房产,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都享有所有权。

笔者小结

结婚是两个人的结合,同时也是两个家庭的结合,是一件十分严肃重要的事情,不应该成为一些人骗钱的工具。结婚的选择应该是基于爱和希望,而不是金钱和利益。

同时,选择结婚对象时也应该擦亮眼睛,看清对方到底是人是鬼,不要因为一时的迷恋最终让自己和父母损失惨重!

(《普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对其进行分割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01 ?

能不能分?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也存在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可以就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受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婚后继续归还贷款的,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权益。

02 ?

怎么分?

其次,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制度的遵循,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一方,其配偶分取利益,也就应当仅限于以购房方的共有份额为限。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基于二人之间的夫妻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并没有和婚前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考量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可得的增值利益。

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出资等情况,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一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要离婚了,怕另一方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登记一方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考量夫妻共同财产对偿还贷款的贡献比例。

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通常是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对婚前购房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夫妻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行为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基于“登记一方可得增值×共同还贷贡献比例 共同还贷额”进行计算。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

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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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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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李睿思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海珠区南洲街 | 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借款还是赠与?

微社区e家通梦缘南洲的《身边的法律》专栏,将不定期讲述发生在大家生活当中的法律案件,由律师展开专业分析并支招。

若各位街坊有法律问题想要向律师咨询,可以联系到所属的社区居委。每周都会有专业律师在社区坐班,免费讲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内容。律师将配合做好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履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社区法律顾问职责,为辖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期案例:

此前,海珠区南洲街池滘社区法律顾问陈华均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老人洪某的儿子与儿媳在2019年结婚,因为洪某儿子刚刚参加工作没多久,没有太多积蓄,洪某就在儿子结婚后半年借了200万给他们买婚房,并把该笔款项打到了儿媳的账户。后来儿子用上述的200万购买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儿子与儿媳的名下。

2021年,洪某儿子儿媳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洪某儿子向洪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洪某20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但是洪某的儿媳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字,且不认可该借条的效力。后洪某起诉儿子与儿媳,请求归还上述200万元借款。

该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后,最终法院驳回了洪某的诉讼请求,将上述200万认定为是洪某对其儿子和儿媳的赠与。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洲街道池滘社区法律顾问陈华均表示,在司法实际中,法院对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是借贷还是赠与有不同的观点,具体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根据个案证据、各方当事人庭审意见去探究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结合父母的出资金额、收入

另外,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洪某与儿子儿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某出资的金额是打到儿媳的账户,在儿子儿媳没有发生离婚诉讼时没有形成借据,且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两人的名下。故,洪某需要对自己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承担举证责任。

陈华均建议:为了防止后续纠纷出现,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时,双方最好能够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目的大都是为了减少子女生活上的压力,通过出资购房让子女获得更好的婚姻生活。但是,若子女在购房后,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过程中,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是无可避免的。所以,父母在出资时就留下书面证据,是对自己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子女的保护。如果父母碍于情面,不好让子女出具借据,也应通过微信、短信、转账备注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另外,因为很多父母缺乏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导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发生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情况。所以,父母在涉及大额出资的时候,应及时保留出资的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资金

在法律层面,父母对成年子女已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为子女买房虽然是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天经地义。法律虽然鼓励家庭成员互助,但绝不提倡子女为满足自己的安逸生活透支父母毕生积蓄而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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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此前,海珠区南洲街池滘社区法律顾问陈华均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老人洪某的儿子与儿媳在2019年结婚,因为洪某儿子刚刚参加工作没多久,没有太多积蓄,洪某就在儿子结婚后半年借了200万给他们买婚房,并把该笔款项打到了儿媳的账户。后来儿子用上述的200万购买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儿子与儿媳的名下。

2021年,洪某儿子儿媳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洪某儿子向洪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洪某20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但是洪某的儿媳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字,且不认可该借条的效力。后洪某起诉儿子与儿媳,请求归还上述200万元借款。

该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后,最终法院驳回了洪某的诉讼请求,将上述200万认定为是洪某对其儿子和儿媳的赠与。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洲街道池滘社区法律顾问陈华均表示,在司法实际中,法院对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是借贷还是赠与有不同的观点,具体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根据个案证据、各方当事人庭审意见去探究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结合父母的出资金额、收入

另外,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洪某与儿子儿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某出资的金额是打到儿媳的账户,在儿子儿媳没有发生离婚诉讼时没有形成借据,且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两人的名下。故,洪某需要对自己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承担举证责任。

陈华均建议:为了防止后续纠纷出现,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时,双方最好能够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目的大都是为了减少子女生活上的压力,通过出资购房让子女获得更好的婚姻生活。但是,若子女在购房后,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过程中,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是无可避免的。所以,父母在出资时就留下书面证据,是对自己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子女的保护。如果父母碍于情面,不好让子女出具借据,也应通过微信、短信、转账备注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另外,因为很多父母缺乏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导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发生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情况。所以,父母在涉及大额出资的时候,应及时保留出资的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资金

在法律层面,父母对成年子女已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为子女买房虽然是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天经地义。法律虽然鼓励家庭成员互助,但绝不提倡子女为满足自己的安逸生活透支父母毕生积蓄而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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