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有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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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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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内容有哪些方面(夫妻财产约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彻底搞明白: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说“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并会产生什么效力呢?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签订财产约定,必须尊重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原则,任何在欺诈、协迫情形签订的约定都是效的。

2、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绝不符合法律规定。

3、约定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如果约定不明,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夫妻财产约定产生的效力:

1、内部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外部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制分别不同情况对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产生不同效力:

(1)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夫妻财产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一无所知或者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故意捏造夫妻财产约定的,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是我国离婚协议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形成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诉请离婚的判案依据?

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再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效力及俞舜华应否对钟弘婞再予补偿的问题。经查,本案离婚协议虽由双方签订,但二人并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据此,双方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在诉讼中仅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拒不执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方按协议履行?

先看有关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表述这一问题时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云25民终170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双方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本案争议房屋双方赠与儿子徐某2,但现在徐某2已年满十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双方的房产赠与,故该约定已无法履行,被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要对双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紫藤家纺经营权及40金万存货已归被上诉人所有的情况下,上诉人就不应再给付230000元的房屋折价款,因双方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归上诉人,且双方已按该约定实际履行,现该约定并不具备撤销的条件,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赠与条款撤销后,诉争房产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共有,可按双方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致同意涉案房屋归上诉人享有,对被上诉人要求按双方确认的房产价值46000元支付其一半价款23000元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生效条件不同: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不以离婚为前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离婚协议签署后成立,但要离婚完成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不生效,双方均不受其约束,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

2、二者在对外债务抗辩中的作用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如债权人知晓夫妻双方的约定,另一方可据此对债权人要求其承担债务的要求进行抗辩;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5)海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声明》中‘因男方精神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内容看,双方在签署《声明》时已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并提及离婚事宜,并非单纯对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结合《声明》签署后双方开始分居及双方于签署《声明》同日出售房屋的客观事实,《声明》应为双方当事人在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故《声明》的生效应以双方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现袁某与朱某华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声明》没有生效,故法院对朱某华要求以《声明》内容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争议车辆购买于婚后,应为袁某与朱某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屋出售尚在履行阶段,故针对房屋出售所得款项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或另案进行分割。”

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夫妻忠诚协议的基础。

(一)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人为了获取证据而不择手段,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3民终8334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二)“夫妻忠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财产数额限制不同: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支持;夫妻财产约定不受一方基本生活的限制,只是对双方各自财产多少的约定。

二者生效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夫妻财产约定以夫妻财产分别制为基础,不管离婚与否,财产约定都是有效的。

二者的效力不同: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婚内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哪些内容?杭州婚姻律师解答

因为婚姻的不稳定性,很多人在婚内想签份婚内财产协议来给彼此安全感。那么,婚内财产协议是什么?需要写清楚哪些内容内容呢?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对这个问题做出解答。

婚内财产协议是什么?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男女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协议一旦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可知,婚内财产协议不仅可以约定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从民法理念来讲,这也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利。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可以规避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减少家庭矛盾。

那么,写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1、双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2、财产情况及归属。经常约定的财产有房产、车辆、股权、股票、存款、理财产品等。对财产的约定要清晰、明确,比如对房产的约定您可以这样写: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房产,位于哪里,登记在谁名下,是否有按揭贷款,房产约定归谁所有。

3、婚前、婚内的债权债务归属。

4、也可以约定婚内的收入,继承和获赠的财的产归属。

李晓娟律师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内财产协议最好清清爽爽地约定财产归属,不要附出轨或者离婚条件,否则,有可能会导致婚内财产协议没有办法保障您的财产权利。在写婚内财产协议前尽量找专业婚姻律师咨询,在律师指导下起草,或者直接让律师代书。

【婚姻家庭】婚姻财产约定

小兵律师将沿袭“法海”精神,持续普及法律知识、分享法律实务,如果有需要的问题,欢迎留言(头条号:法海小兵,微信公众号: law-let-you-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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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内容如下:

婚姻财产约定

男方:J,****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

女方:Z,****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经协商,准备结婚,现双方就婚后财产制度等相关财产事项作如下约定:

一、婚后财产制度

结婚后,男女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前及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在谁名下归谁个人所有,不适用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此处所述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产生或存在于境内或境外的所有财产,具体形态如:

1、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投资收入;

4、接受赠与的收入,赠与人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5、 知识产权的收益;

6、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基础上产生的其它收益;

7、一方因侵权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

8、一方作为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但被继承人明确表示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除外;

9、个人名下的债权;

10.保险和信托利益;

11.各类动产或不动产;

12、其他各类财产和收益。

二、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补偿款

考虑到婚后女方以照顾家庭为主,男方为主要的经济

(一)在女方不工作,全职照顾家庭的情况下,男方每年补偿女方70万元人民币价值的财产。

(二)如女方有工作,男方每年补偿女方8万元人民币价值的财产。

(三)以上补偿的财产可以存款、不动产,信托受益等各种形式体现。

(四)男方对女方家人补偿财产,也视为对女方的家务劳动补偿,应涵盖在上述补偿款内。补偿可以由男方,男方家人或指定他人对女方进行。

例如男方通过他人设立的海外信托,将女方父母列为受益人,则女方父母每年信托受益也应记入补偿款。

(五)上述补偿款可逐年按期给付,也可由男方一次性给付较大价值的财产,然后按每年应给付补偿款数额折抵,举例如下:

如女方不工作,男方在第一年为女方购买…万元价值的住房一套,则四年内男方不需再补偿女方,视为男方一次性支付完女方四年的补偿款。

(六)该补偿的期限以男方工作年限及男方有收入为准,即男方年老不再工作时,或男方因其它原因未获得收入时,则停止补偿。如男方虽不工作但仍有某些特定收入的,双方可根据当时情况再行协商补偿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数额和频率做一定的调整。

三、生活费及子女抚养费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产生的生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主要由男方承担,女方根据自己的财产情况自愿承担。

四、婚后的债务

(一)由于男女双方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结婚后一方名下所欠债务应视为该方个人债务,由其用个人财产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债权人不知道双方适用分别财产制,仍可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男女双方在婚后向他人有大额借款前,有义务让债权人知晓本约定的内容。

五、财产代持

因生意等需要,婚后双方可能需要配偶代持某些财产,对代持的财产,不以实际记名人或持有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的归属应以书面的代持约定为准,归实际所有权人所有,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必要时,代持人应将代持财产归还至实际所有人名下。

六、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如产生一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他人赠与二人的财产,可以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七、和谐互谅

结婚后,双方应本着和谐互谅的原则,协商处理日常开支和子女抚养问题,日常主要开支由男方承担,但双方均可自由使用一定的个人财产投入夫妻生活,作为互相赠与及支持。

八、法律适用

考虑到双方婚后有移民、变更国籍的可能,特对法律适用作如下约定:

本协议在中国签订,关于本协议的效力,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效力不受双方婚姻缔结国、经常居住地国、任何一方国籍国、任何一方财产所在地国的法定财产制度的影响。

对本协议内容、条款的解释,适用中国法律,不受双方国籍或居所变更等的影响。

九、其它事项

(一)双方均认可,签定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师咨询了解过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定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也认可,在签定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签订本协议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以中文签订,若将来出现协议外文翻译件与本协议含义冲突时,以中文版为准。

签名: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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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内容如下:

婚姻财产约定

男方:J,****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

女方:Z,****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经协商,准备结婚,现双方就婚后财产制度等相关财产事项作如下约定:

一、婚后财产制度

结婚后,男女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前及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在谁名下归谁个人所有,不适用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此处所述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产生或存在于境内或境外的所有财产,具体形态如:

1、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投资收入;

4、接受赠与的收入,赠与人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5、 知识产权的收益;

6、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基础上产生的其它收益;

7、一方因侵权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

8、一方作为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但被继承人明确表示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除外;

9、个人名下的债权;

10.保险和信托利益;

11.各类动产或不动产;

12、其他各类财产和收益。

二、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补偿款

考虑到婚后女方以照顾家庭为主,男方为主要的经济

(一)在女方不工作,全职照顾家庭的情况下,男方每年补偿女方70万元人民币价值的财产。

(二)如女方有工作,男方每年补偿女方8万元人民币价值的财产。

(三)以上补偿的财产可以存款、不动产,信托受益等各种形式体现。

(四)男方对女方家人补偿财产,也视为对女方的家务劳动补偿,应涵盖在上述补偿款内。补偿可以由男方,男方家人或指定他人对女方进行。

例如男方通过他人设立的海外信托,将女方父母列为受益人,则女方父母每年信托受益也应记入补偿款。

(五)上述补偿款可逐年按期给付,也可由男方一次性给付较大价值的财产,然后按每年应给付补偿款数额折抵,举例如下:

如女方不工作,男方在第一年为女方购买…万元价值的住房一套,则四年内男方不需再补偿女方,视为男方一次性支付完女方四年的补偿款。

(六)该补偿的期限以男方工作年限及男方有收入为准,即男方年老不再工作时,或男方因其它原因未获得收入时,则停止补偿。如男方虽不工作但仍有某些特定收入的,双方可根据当时情况再行协商补偿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数额和频率做一定的调整。

三、生活费及子女抚养费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产生的生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主要由男方承担,女方根据自己的财产情况自愿承担。

四、婚后的债务

(一)由于男女双方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结婚后一方名下所欠债务应视为该方个人债务,由其用个人财产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债权人不知道双方适用分别财产制,仍可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男女双方在婚后向他人有大额借款前,有义务让债权人知晓本约定的内容。

五、财产代持

因生意等需要,婚后双方可能需要配偶代持某些财产,对代持的财产,不以实际记名人或持有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的归属应以书面的代持约定为准,归实际所有权人所有,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必要时,代持人应将代持财产归还至实际所有人名下。

六、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如产生一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他人赠与二人的财产,可以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七、和谐互谅

结婚后,双方应本着和谐互谅的原则,协商处理日常开支和子女抚养问题,日常主要开支由男方承担,但双方均可自由使用一定的个人财产投入夫妻生活,作为互相赠与及支持。

八、法律适用

考虑到双方婚后有移民、变更国籍的可能,特对法律适用作如下约定:

本协议在中国签订,关于本协议的效力,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效力不受双方婚姻缔结国、经常居住地国、任何一方国籍国、任何一方财产所在地国的法定财产制度的影响。

对本协议内容、条款的解释,适用中国法律,不受双方国籍或居所变更等的影响。

九、其它事项

(一)双方均认可,签定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师咨询了解过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定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也认可,在签定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签订本协议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以中文签订,若将来出现协议外文翻译件与本协议含义冲突时,以中文版为准。

签名: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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