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多长时间,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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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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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权产生之日的认定标准 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认识

权利行使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是这一认识的体现之一。由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而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属于请求权,二者在性质上不同,因此,在权利行使的期限规定上也应有所不同。一般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形成权则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对请求权时效的规定相对较多,而对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则没有规定。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同样也没有强制规定,而是委之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或者由当事人经过催告来确定(合同法第九十一、第九十四条)。这种规定虽然充分顾及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对于催告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及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如何确定,还是没有规定。这些立法上存在的不圆满之处,显然构成法律漏洞,应进行必要的漏洞补充,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圆满性。

二、一年除斥期间与相对方催告后三个月除斥期间的冲突与协调

此外,还有人认为,这里所称的权利行使的除斥期间,是有条件的除斥期间,并不是解除权消灭的绝对期间。例如,相对方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催告,如在第11个月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向后再推3个月,成为14个月。这种有条件的除斥期间的看法值得商榷。实际上,一年的除斥期间不会也不应该因为三个月除斥期间的起算而有所改变,而是应该继续计算。

三、其他情形类推适用本司法解释规定的解除权除斥期间的可能性

对于形成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法律一般不作统一的规定,而是针对各个形成权分别作出规定。例如,针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被欺诈、胁迫方行使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就是半年。那么,对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都没有明确的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否可以类推适用本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月以及一年的除斥期间呢?笔者认为,除斥期间的规定虽然原则上说是应该由法律来直接规定的,不能随意扩大解释,但是,解除权作为形成权本身确实应该有一个明确的除斥期间规定;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其他买卖合同也仅在标的物的形态上有所差别,在法律性质上并没有多少差别,类推适用应当也是可以的。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来说,虽然在合同的权利义务上会与买卖合同有所不同,会使人产生是否能够类推适用上的顾虑,但实际上各国立法对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多数是在总则部分出现的,而不是针对某类合同规定的,其目的就是要使这种规定能够得到一体适用。在我国实际上也应当是如此,即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应当是对所有类型的合同都可以适用的。如果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而不能适用于租赁、借贷、承揽等合同,只会在不同合同类型之间造成歧视或者说差别待遇,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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