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成年离婚怎么判,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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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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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未成年人有权分割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2019成年孩子对离婚父母财产分割是否有分割权

成年孩子对父母的共有财产没有分割权。父母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他人没有关系。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对于共有财产和各自财产的定义划分为: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三、协议离婚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事实上,在孩子都已经成年了的情况下也应该适当的尊重父母做出的这种离婚的决定,在孩子未成年的情况下父母离婚还尚且需要支付一笔抚养费,可题中陈述孩子都已经成年了,不仅不能强行要求分割父母的财产,更没有理由继续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孩子成年后,双方离婚是否有权协议分割该房屋?

夫妻双方出资买房但将房屋登记在孩子与男方名下,后双方于孩子成年后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所有。夫妻双方是否有权就该房屋进行协议分割?

案情简介

阙某和邓某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邓某和双方5岁的儿子邓某甲名下,房屋产权证中载明邓某份额占10%,邓某甲份额占90%。邓某甲成年后,阙某与邓某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邓某所有,由邓某补偿该房屋市场价的一半给阙某。邓某甲主张该房屋已经登记其名下,应当视为阙某和邓某对自己的赠与,阙某和邓某对该房屋的约定系无权处分,双方因此而产生争议。

观点分歧

本案中,阙某和邓某是否有权就该案涉房产进行协议分割,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阙某和邓某无权就该案涉房产进行协议分割。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阙某和邓某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邓某甲的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邓某甲,离婚时应作为邓某甲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阙某和邓某有权就该案涉房产进行协议分割。理由是:该案涉房产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阙某和邓某并没有表达出将房屋赠与给邓某甲的意思表示,故离婚是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法官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条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上的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本案中,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邓某甲还是未成年人,应由这个邓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即阙某或邓某)代理接受赠与,就会造成赠与人与接受赠与人皆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从而产生自己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话一般不发生合同法上的效力,故邓某甲主张的赠与也不成立。

第二,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这个分为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本案中主要产生的是对内效力,因此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从阙某和邓某在离婚时均提出,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可以推出两人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其未成年儿子邓某甲,故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该案涉房产系阙某和邓某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双方对其儿子邓某甲的赠与,阙某和邓某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

编辑:史梓敬

夫妻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

很多中国父母都秉持着财产最终都留给子女的观念,在购房时直接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若夫妻双方能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固然是美事一桩,但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最终劳燕分飞,房子又该作何处置呢?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还是已经归属于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无权分割?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做一下解答。

一、 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房子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夫妻双方离婚时不可以分割

小编分析:认同此种观点的人主要以《物权法》为依据,即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子的产权归属一产权证登记为准,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虽然子女并未出资,但是既然夫妻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人,虽然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接受赠与是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因此未成年人是房屋的产权人,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作为监护人,除非为了教育、治病等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随意处分其财产。 夫妻双方因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显然不是出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考虑,因此无权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过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行使房产的管理权。

观点二:需要审查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小编分析:持此观点的人主要考虑到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就是看登记的到底是谁的名字,根据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可以认定房产的登记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内效力则需要审查一下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原本就是想把房屋赠与未成年的子女,那么离婚时房屋自然应该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将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规定进行合理分割较为合理。需注意的是夫妻双方需要对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举证。

二、 案例引入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王某(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女。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却在割财产时遇到问题。原被告在2001年买一套商品房,办理产证时直接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因此双方名下没有自己的房产。现在女儿7岁,尚未成年,对该套房屋如何处置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观点:

购房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把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视为双方将房产赠与女儿,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未成年的女儿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女儿一人,那么房子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孩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最终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

小编较为支持观点二,毕竟法律还是要对公民的真实意思进行适当的考量,不能仅仅依据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简单的判定房屋属于谁。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子往往是大多数家庭最重要的物质财产,大家一定要提前请教专业的律师,妥善处理好房产问题,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很多中国父母都秉持着财产最终都留给子女的观念,在购房时直接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若夫妻双方能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固然是美事一桩,但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最终劳燕分飞,房子又该作何处置呢?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还是已经归属于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无权分割?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做一下解答。

一、 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房子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夫妻双方离婚时不可以分割

小编分析:认同此种观点的人主要以《物权法》为依据,即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子的产权归属一产权证登记为准,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虽然子女并未出资,但是既然夫妻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人,虽然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接受赠与是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因此未成年人是房屋的产权人,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作为监护人,除非为了教育、治病等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随意处分其财产。 夫妻双方因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显然不是出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考虑,因此无权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过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行使房产的管理权。

观点二:需要审查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小编分析:持此观点的人主要考虑到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就是看登记的到底是谁的名字,根据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可以认定房产的登记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内效力则需要审查一下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原本就是想把房屋赠与未成年的子女,那么离婚时房屋自然应该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将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规定进行合理分割较为合理。需注意的是夫妻双方需要对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举证。

二、 案例引入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王某(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女。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却在割财产时遇到问题。原被告在2001年买一套商品房,办理产证时直接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因此双方名下没有自己的房产。现在女儿7岁,尚未成年,对该套房屋如何处置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观点:

购房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把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视为双方将房产赠与女儿,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未成年的女儿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女儿一人,那么房子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孩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最终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

小编较为支持观点二,毕竟法律还是要对公民的真实意思进行适当的考量,不能仅仅依据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简单的判定房屋属于谁。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子往往是大多数家庭最重要的物质财产,大家一定要提前请教专业的律师,妥善处理好房产问题,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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