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行为模式的三种基本结构,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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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一、法律的行为模式是什么?用法理知识解决有三种情况:www.zhibomen.com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法律的行为模式是什么?用法理知识解决

有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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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

二、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民事法律规范 B.民事法律事实 C.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民法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对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这一规定并不能直接使某个具体的当事人享有某项具体的所有权。当事人要实际地享有所有权,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才能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在符合民法规定的前提之下,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三者的关系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是确认民事法律事实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具体原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则是民事法律事实所必然导致的结果。而从根本上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客观表现。这就表明:

1.只有当民法规范把某种客观情况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时,这种客观情况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被认为是民事法律事实。例如,根据民法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应予赔偿,即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引起赔偿的法律后果。因此,这种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但是,一般的生活中的行为(如读书、看报),则不引起任何法律后果,因而不构成民事法律事实。

2.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对各种行为评价的变化,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范围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能导致财产赔偿后果,即精神损害不能成为产生损害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但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精神损害赔偿为法律所确定,即同样的行为便成为引起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

三、如何理解和适用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求三百字的解答,专业性的解答。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很简单,就是告诉你如果是工伤的话,就按照当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不属于工伤,是由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那么你到法院起诉时,就会按照人身损害相关法律进行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是无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无论劳动者有无过错,只要构成工伤,就能得到相应赔偿。其他人身损害则会划分责任大小,根据责任进行赔偿。

四、【返还彩礼起诉状】如何理解双方当事人订婚时给与的彩礼的返还

在我国民间,男女双方订婚时,通常由一方给与对方一定的礼金或礼物作为彩礼,以促成完美的婚姻。但是,当婚姻关系不成就或者成就后又被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又会为彩礼的归属发生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往往对双方当事人订婚时给与的彩礼性质理解不同,并产生不同的观点,笔者拟就此问题作以下分析。

一、彩礼性质的界定

笔者认为,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而给与对方或对方亲属的礼金或礼物。从彩礼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得知,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2、要有给予和收受礼金或礼物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将礼物或礼金交付给对方,也不能把其准备送给对方的礼物或礼金认定为彩礼。也就是说,准备送彩礼的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准备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礼。

二、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如果婚姻关系生效后,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彩礼的法律依据。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单独作出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应予返还的规定。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

三、与之相关问题的讨论

本文重点讨论的是送彩礼方要求收彩礼方返还的依据和建议。

1、关于附条件赠予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送彩礼方送彩礼是附条件的,即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彩礼自不用退还;否则,送彩礼一方没有理由送给对方这么大一笔彩礼。虽然双方没有书面或者口头对上述条件作出约定,但送彩礼是民间习俗,无须约定。至于收回彩礼,相对于送彩礼者而言,一是可以挽回经济损失,二是送彩礼方在内心里能够得到一些平衡,三是周围的人们也能理解。但是,附条件赠予说在法律上是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为赠予条件(当然,在民间是以举办婚礼及婚宴为赠予条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是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和离婚,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和离婚为前提条件。亦即附条件赠予说的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退还彩礼的条件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赠予说失去了法律依据,不能采用。

2、关于无条件给予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收、送彩礼双方在收、送彩礼时均认为,订婚男女当事人进一步发展到结婚是没有疑问的,收、送彩礼只是喜庆的意思,并无给订婚男女施加压力而结婚的意思,更无附条件的赠予的意思,或是有日后收回彩礼的意思或约定。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其实,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解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用附条件赠予说。也就是说,法律从来就没有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类似于买卖合同关系。相反的,附条件赠予说恰恰就有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类似于买卖合同关系的意思在里面,婚姻关系成就了,彩礼就送给对方;婚姻关系不成就,就要对方退还彩礼,这与道德观念相违背,同时也是对订婚男女人身权利的侵害。第二,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收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第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结合公平原则和民间习俗,人民法院对于要求返还彩礼一方的请求才予以支持。

3、关于返还订婚时的彩礼的理论依据。有的人认为,是依据附条件赠予说,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予合同不生效,收彩礼方当然应予返还。有的人认为,是依据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来处理,由于婚约无效或者被解除,违背了订约双方以彩礼来促成婚约的本意,送彩礼者当然有权收回彩礼,而收彩礼者此时则无收受彩礼的法律上之原因,属不当得利之债,应予返还。在此,因笔者赞同无条件给予说,所以,并不同意上述观点,而认为应采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解释的建议。在现实生活当中,由于收、送彩礼的情形千差万别,最高人民法院无法将所有情形在此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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