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一方全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购买房产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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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ZhibOmen.Com婚后夫妻一次性出资,取得房产证,离婚时该怎么办(婚后夫妻一次性出资,取得房产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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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一次性出资,取得房产证,离婚时该怎么办(婚后夫妻一次性出资,取得房产证,离婚时该怎)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年轻夫妻,掏空父母的养老钱来买房,离婚出资方该如何要回损失?

打工人”成了现在热门的网络用语,形容现代中青年一代的多数生活现状。有人说,是年轻人不努力,不踏实工作。但说实话,就算是勤奋努力、天天加班的年轻人依然买不起房。

这一代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在一线、二线城市全款买房,看着都是遥遥无期的。

试想在一线城市年平均工资在10w左右,而一套普普通通四环90平的房子首付就高达2、300w,也就是说平均一个人不吃不喝20-30年才能白手起家攒出一线城市的首付钱。

理想状况如此,但是省吃俭用是可以靠自己的意志,但是一轮轮房租的暴涨,结婚对象不断给的压力,通货膨胀的步伐,这些都不是靠自己的意志力可以度过的。几年下来,看看自己的积蓄吗,可能不会随着时间增多,反而会越来越少。

日子难过,更别提买房首付款之后的10年、20年的月供还贷,真的如有些人所说:

每个月工资去掉还贷、家庭日常开销、孩子教育、兴趣班等等,再给自己一点生活费,就只剩下三位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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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现在很多年轻人在买人生中第一套房子时,通常需要父母的支持。当然,我们说的不是父母资产非常雄厚的情况,央视曾经报道,一个90后豪掷1700万全款买下深圳蛇口招商双玺的一套房子,最后发现,这个90后没有工作,更没有存款,买房子所的钱全都来自父母。

生活里,能一次性拿出千万人民币的父母毕竟是少之又少,很多年轻人买房背后,往往是一个又一个被掏空的家庭。为了孩子能够在城市立足、结婚、生子,父母拿出半辈子的积蓄,拼拼凑凑首付款,圆孩子的房子梦,但是父母自己却要省吃俭用、不敢花钱、不敢生病。

在这群买房人中,绝大多数都是为了孩子结婚而买房。父母倾尽所有,想让年轻的夫妻能在稳定的居所里互相扶持、奋斗,孕育下一代,延续家庭的幸福。

但现在离婚率居高不下,尤其在一二线城市,年轻人离婚率持续攀升。而当离婚遇到父母出钱买的房,这就出现了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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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父母,在孩子结婚时一狠心就掏出积蓄买了房,可没有想到后期会存在意想不到的麻烦。中国人都会想着和和气气,劝和不劝离,可当年轻夫妻的婚姻真的走到了尽头,面对价值百万、增值上万的房产,很多时候并不是和气能生财了。

如果没有注意技巧和方法,父母可能将自己半辈子的积蓄打水漂的。

那如果父母要掏钱买房,应该怎么买呢?

今天主要说的是一种大家都有疑惑,并且对双方房产利益有很大影响的情况:

婚后父母帮自己孩子出资购房,房产证上写着小夫妻两的名字,现在小夫妻离婚,父母支付的购房款能要回来吗?

答案是:可以。

近期,理婚团队韦红露律师代理的父母出资给小夫妻买房,小夫妻离婚后,父母要求返还购房款的案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官在判决时直接引用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的判决书也是写的相当精彩:

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了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从公序良俗角度来看,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需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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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温情的,生活中父母为子女买房,是出于父母对子女的关心关爱。

尤其当购房出资非常大额的情况下,如果因为小夫妻之间不稳定的感情,让父母半辈子的积蓄打水漂,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一会让父母寒心。

二会让父母的养老生活得不到保障,稳定的家庭生活得不到维系。

所以,小夫妻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原则上只能算是“借给”小夫妻购置房屋。

这里要提醒注意打款技巧和明确借贷合意。

父母出资最好直接转给开发商或者卖家,转款时间要与购房时间、缴费内容能基本一致,另外要注意尽量一次性大额转账,如果因限额分批转,可能会因时间久远的原因,无法证明转款的目的。

如果有条件最好小夫妻能够给父母出具欠条、借条等书面说明,证明与父母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如果觉得不方便,也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示。总之就是要留下点证据。

在理婚律师看来,父母给年轻人资助一部分购房款是底线了。如果孩子压根没有偿还能力,买房也只会拖垮一个家庭。年轻人自己更要明白这个道理,这个世界上没有谁对你的付出是天经地义。能力配不上欲望的锅,最终也只能自己扛。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屋归谁所有?

以案释法

小燕在未恋爱时,小燕父母因房屋限购政策,决定以小燕的名义购买房屋A。在小燕和小明领取结婚证后,小燕父母怕小两口购房经济压力太大,一次性出资为他们购买房屋B,因小燕父母全部出资购房,小明表示同意将房屋B登记在小燕名下。

婚后不久,小燕和小明因生活习惯不同,决定协议离婚。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异议。

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木棉释案

按照《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其购买的房屋归自己子女所有。

本案中,小燕父母在婚前为小燕购买的房屋A,应归小燕单独所有。

二、房屋B的权属问题

按照《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小燕父母在婚后全款购买的房屋B,没有指定是赠与给小燕的,只能推定是赠与给小燕夫妻双方的,即使只写在小燕名下,也不影响小明可以分得该房屋一半的产权。

木棉姐姐提醒:

1、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2、建议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婚姻家庭」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时另一方可分得房产吗?

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在家庭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情况下,父母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全款出资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前后,父母婚前出资购房裁判规则未发生变化。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1、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形房屋产权与非出资方子女无任何关系,离婚时自然无需分割。

2、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应予以扣除再行分割。(参考案例一、案例二)

3、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参考案例三)

(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参考案例四)

三、参考案例

案例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讼争房屋男方父母出资的性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被上诉人高攀菓父母于双方婚前一年出资71434元为高攀菓结婚购房,该出资应认定为高攀菓父母对高攀菓单方赠与。但该房屋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在高攀菓和牟香玲名下,牟香玲成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该房屋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8409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陈某1父母在陈某1、李某结婚前转账给陈某120万元的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是陈某1、李某在婚前购买,并以双方的名义登记产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款项为陈某1父母对陈某1个人的赠与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字26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查明:李娜与杜立明于2010年10月13日在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购买住宅楼一处,李娜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该住宅楼登记在自己名下。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娜上诉主张位于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应为夫妻财产的问题。杜立明父母在杜立明与李娜婚前出资购买白山市春江花园房屋的本意是为自己子女结婚提供居住条件。该房屋是双方当事人婚前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虽然由李娜经手购买,但李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杜立明父母对其双方的赠与,所以杜立明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杜立明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在婚后出售后购得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因该住宅楼不能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抚松县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应为杜立明个人财产。

案例四: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被告蒙某名下,因房屋是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认定涉案房产是原告一方出资购买的。该房购买时,原告方并没有表示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粤高法【2012】2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确认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村北环路众望花园××层××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及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耐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有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在家庭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情况下,父母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全款出资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前后,父母婚前出资购房裁判规则未发生变化。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1、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形房屋产权与非出资方子女无任何关系,离婚时自然无需分割。

2、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应予以扣除再行分割。(参考案例一、案例二)

3、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参考案例三)

(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参考案例四)

三、参考案例

案例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讼争房屋男方父母出资的性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被上诉人高攀菓父母于双方婚前一年出资71434元为高攀菓结婚购房,该出资应认定为高攀菓父母对高攀菓单方赠与。但该房屋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在高攀菓和牟香玲名下,牟香玲成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该房屋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8409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陈某1父母在陈某1、李某结婚前转账给陈某120万元的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是陈某1、李某在婚前购买,并以双方的名义登记产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款项为陈某1父母对陈某1个人的赠与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字26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查明:李娜与杜立明于2010年10月13日在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购买住宅楼一处,李娜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该住宅楼登记在自己名下。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娜上诉主张位于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应为夫妻财产的问题。杜立明父母在杜立明与李娜婚前出资购买白山市春江花园房屋的本意是为自己子女结婚提供居住条件。该房屋是双方当事人婚前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虽然由李娜经手购买,但李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杜立明父母对其双方的赠与,所以杜立明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杜立明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在婚后出售后购得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因该住宅楼不能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抚松县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应为杜立明个人财产。

案例四: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被告蒙某名下,因房屋是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认定涉案房产是原告一方出资购买的。该房购买时,原告方并没有表示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粤高法【2012】2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确认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村北环路众望花园××层××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及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耐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有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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