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除权判决是非诉程序吗,案外人对除权判决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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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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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阶段(除权判决有无强制执行力)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今年6月,慈溪法院立案受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A厂起诉称,该票据由B厂背书给自己,后因自身疏忽大意而遗失,直到今年4月才“失而复得”,于是急忙找银行承兑,可银行拒绝了,称B厂已于2019年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于同年8月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A厂认为B厂这么做“不厚道”,要求追索汇票票面金额5万元。

面对被诉,被告B厂方答辩称,涉案票据系自己与C公司因业务往来合法取得,后因自身不慎遗失,已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获得除权判决,后得承兑人承兑。B厂方认为,自己与原告素不相识,也不曾有过业务往来,不知道原告从何处得到这份票据来“诬告”自己,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这份“重见天日”的承兑汇票,能否成为拿到5万元票面金额的有力证据?

经查,2019年5月,当地法院曾立案受理B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于同年6月发出公告,并于8月作出民事判决:该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B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事后,B厂顺利向C公司取得了5万元。

慈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票据被人民法院判决除权后,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其中包括票据追索权。持票人即原告A厂依据已除权的票据向相关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权利亦不存在。此外,原告A厂在庭审中既不能证明其与被告B厂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合法渠道从被告B厂或第三方处合法取得案涉票据,故原告要求被告B厂返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A厂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异地经济往来的增加,承兑汇票成了一种普遍的付款方式,票据的丧失以及因此引出的权利问题也时有发生。如遇到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进行权利救济,法院会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负责人:××,职务:××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00062.98元(各项损失详见《原告各项损失赔偿明细单》,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二、判令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1月××日××时××分许,案外人××驾驶××小型面包车搭乘原告××及案外人××沿G241线由××往××方向行驶至2857KM+500m路段时,与对向左转弯往××路口方向行驶由××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原告××、案外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1月××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案外人××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原告××在发生事故当日,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2.左肩关节脱位,3.右膝软组织擦伤”,出院后,原告按照医嘱进行复诊和治疗。2021年5月××日原告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伤病关系、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2021年6月××日××司法鉴定所作出××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2020年11月××日交通事故损伤致:(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二)损伤参与度为100%;(三)人身损害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30日。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但被告××未进行相应赔偿。

在本次事故中,被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其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110062.98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公司作为××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承保公司,在扣除其已赔付的10000元,应当对原告的剩余损失100062.98元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各项损失赔偿明细单》以下各项损失参照2021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医疗费:4475.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天×100元/天=600元营养费:5000元×10%=500元护理费:60天×55623元/年÷365天=9143.5元误工费:90天×63778元/年÷365天=15726.1元残疾赔偿金:35859元/年×20年×10%=71718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300元鉴定当日伙食费:100元

以上合计:110062.98元

上述损失扣除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已赔付的10000元后,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还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0006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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