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分割的房产怎么协商分割,现在的法律怎么分配离婚后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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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离婚后继承的房产如何分配财产(离婚后继承的房产如何分配)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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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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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承的房产如何分配财产(离婚后继承的房产如何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后,房产怎么分?真的可以拿走一半吗?

婚姻是神圣殿堂,每对夫妻从曾经的陌生人,慢慢走到一起组建起“新的家庭”,一起憧憬美好的未来;但近些年,出于各种原因,结婚率不断下降,离婚率却在不断上升。

离婚时,会涉及家庭资产、儿女抚养、债务处理等问题,尤其是房产,作为每个家庭重要的资产,更是争论的焦点,更有甚者对簿公堂。

(图源:网络)

那么,在离婚时,房产要不要分,究竟该怎么分呢?

只有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时才涉及到分割。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如下:

1、工资、奖金,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图源:网络)

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或父母出资购房,全款或贷款已还清,产权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2、婚前,一方或父母出资购房,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在个人名下,离婚时已支付的首付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共同还款部分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一般此类情况下,房产归产权人所有,向另外一方支付赔偿)

3、婚前,一方或父母出资购房,全款或贷款,产权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全款或贷款已还清,产权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双方共同出资的凭证,才可进行分割。)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全款或贷款,产权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离婚需要分割;6、婚前,一方受赠或继承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分割。

婚后购买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分割?

1、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房,无论房屋登记在双方或其中一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2、婚后,一方在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贷款购房,登记在双方或是一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4、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5、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无论房屋登记在双方或其中一方,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分割。

注意以下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1、婚后,通过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以子女名义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产权归属于子女,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2、婚后,通过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房屋产权归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3、公租房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夫妻离婚时也是无权分割的。

4、二手房未过户则涉及案外第三人,在离婚时不需分割。

(图源:网络)

俗话说:“千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但夫妻双方真闹到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当地通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还需大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定。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正在遇到类似困惑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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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有权继承房产吗

众所周知,离婚是父母之间夫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的解除,父母离婚后孩子跟着其中一方,另一方出一定的抚养费,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经济能力比较强,手头上的房产很多,因此人们也会关心房产继承的问题,想要知道孩子是否失去了继承权。那离婚后子女还有权继承父母的房产吗?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异,无论子女的抚养权是归父还是归母,父母是否各自再婚甚至又有了孩子,都割不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成立的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专注服务于婚姻家事领域,擅长处理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抚养权纠纷等。专属定制一对一法律服务,律所坚持“以客户为导向” 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

2022年起,父母的老房子继承权不用再争,统统按“新规”办理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我国城镇家庭的住房拥有率已经达到了96.6%,户均1.5套,并且有超过41%的家庭拥有两套以上的房子。另外在房价处于高位的今天,很多时候房子都是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富。

根据央行发布的《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的报告数据显示:在2019年我国城镇家庭的户均总资产已经达到了317.9万元,资产分布也基本以实物为主,其中房子占据了一个家庭总资产的70%。所以房子在一个家庭中占有着非常重要地位,无论是继承父母的资产,还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房子都是很多人的必争财产。特别是继承问题,现在很多00后和10后都是独生子女,所以他们未来会继承父母的房产,甚至还会继承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房产。马云曾经说过,年轻人未来根本不用再为买房发愁,因为两个年轻人可能要继承管理5套以上房产。虽然笔者认为马云的这句话有点夸张,毕竟房子也是有寿命的,但未来年轻人面临的继承问题会越来越多是不争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年轻人最好还是了解一下与房产继承相关的法律条文,避免以后自己的一些利益受到侵害,当发生纠纷时,自己也可以做到有理有据。而今年刚刚更新的《民法典》对于父母房产问题给出了新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具体了解一下。

第一:这种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

在新的《民法典》中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遗嘱,按继承法继承,但如果父母有遗嘱的话,应按遗嘱办理。另外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三十三条中还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有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可以看出,自然人可以以遗嘱的形式指定某个人来继承自己的房产,并不一定是自己的子女。

例如前几天郑州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新闻,岳父母去世后把3套房产都留给了入赘的女婿。因为两位老人老了以后,虽然大女儿已经去世,但一直是大女婿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并且给两位老人养老送终。其他子女尽管是亲生,却没有尽赡养义务,所以两位老人去世后立下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三套房产都留给了大女婿。尽管这引起了其他子女的不满,并且上诉到法院,但最后法院还是把房子判给了大女婿。

第二: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将以最后遗嘱为准

在很多影视剧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桥段,那就是子女拿着不同的遗嘱去争父母的遗产。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子女拿的是假遗嘱,因为假遗嘱很容易就能被识破,而是说子女的遗嘱可能是父母不同时期设立的。过去遇到有多个遗嘱的情况下,无论遗嘱是什么时期设立的,都以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为主,然后才按时间线,以最后遗嘱为主。

但这种方式有时候并不公平,例如父母在生活还能自理的时候,比较偏爱而已,于是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儿子,并且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当自己老了,生活不能自理了,儿子并不愿意照顾他们,不尽赡养义务。这个时候只有女儿愿意照顾他们,然后他们就又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孝顺的女儿,但由于自己失去了行动能力就没有去公证处公证。这个时候当父母去世了,最后法院可能会把房产判给不孝顺的儿子,这显然是不公平。因此今年新的《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优先,而是以最后遗嘱为准。

第三:《民法典》增加了“代位继承”一项,扩大了继承范围

在过去的《继承法》里面有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的规定。其中第一继承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第二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一般来说房被继承人去世后,优先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时候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但《继承法》里面却没有说,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的情况下,该有谁来继承。这种情况会造成很多老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或者亲戚都来继承的情况,最后产生大量的纠纷。

而因为过去我国执行了好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很多90后00后都是独生子女,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421”格局的家庭越来越多,这也造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被缩小。例如在去年的5月份,郑州就曾出现过,因为老人子女先于老人去世,造成老人去世时膝下没有子女,留下的房产无人继承,最终被收归国有。

所以在新规中,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成为合法继承人,同样享有合法继承权。也就是说,当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的情况,侄、甥均可以继承。

第四:子女有不当行为,会丧失继承权,但同时也增加了“宽恕制度”

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如果有以下5种行为之一,就会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虽然这5种情况,子女都会丧失继承权,但这5种情况还是有区别的。首先①②种情况继承人永久失去继承权,③④⑤种情况如果后期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原谅,可以恢复其继承权,父母去世后还能继承父母的房产。《民法典》中之所以增加宽恕制度,笔者认为无论是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都给了他们一次机会。对于继承人来说,如果不是①②两项重大过错,规定不会一棒子把人打死,不给任何机会,如果后期继承人确有悔改,并且表现良好,应该给一定机会。而对于被继承人来说,虽然子女犯过错误,但等自己老了可能也希望能有子女陪伴,如果后期子女有悔改表现,应该给双方一个和解的机会。所以笔者认为《民法典》增加宽恕制度还是非常合理的,也让规定更有人情味。

最后你对《民法典》新规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我国城镇家庭的住房拥有率已经达到了96.6%,户均1.5套,并且有超过41%的家庭拥有两套以上的房子。另外在房价处于高位的今天,很多时候房子都是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富。

根据央行发布的《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的报告数据显示:在2019年我国城镇家庭的户均总资产已经达到了317.9万元,资产分布也基本以实物为主,其中房子占据了一个家庭总资产的70%。所以房子在一个家庭中占有着非常重要地位,无论是继承父母的资产,还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房子都是很多人的必争财产。特别是继承问题,现在很多00后和10后都是独生子女,所以他们未来会继承父母的房产,甚至还会继承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房产。马云曾经说过,年轻人未来根本不用再为买房发愁,因为两个年轻人可能要继承管理5套以上房产。虽然笔者认为马云的这句话有点夸张,毕竟房子也是有寿命的,但未来年轻人面临的继承问题会越来越多是不争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年轻人最好还是了解一下与房产继承相关的法律条文,避免以后自己的一些利益受到侵害,当发生纠纷时,自己也可以做到有理有据。而今年刚刚更新的《民法典》对于父母房产问题给出了新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具体了解一下。

第一:这种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

在新的《民法典》中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遗嘱,按继承法继承,但如果父母有遗嘱的话,应按遗嘱办理。另外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三十三条中还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有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可以看出,自然人可以以遗嘱的形式指定某个人来继承自己的房产,并不一定是自己的子女。

例如前几天郑州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新闻,岳父母去世后把3套房产都留给了入赘的女婿。因为两位老人老了以后,虽然大女儿已经去世,但一直是大女婿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并且给两位老人养老送终。其他子女尽管是亲生,却没有尽赡养义务,所以两位老人去世后立下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三套房产都留给了大女婿。尽管这引起了其他子女的不满,并且上诉到法院,但最后法院还是把房子判给了大女婿。

第二: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将以最后遗嘱为准

在很多影视剧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桥段,那就是子女拿着不同的遗嘱去争父母的遗产。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子女拿的是假遗嘱,因为假遗嘱很容易就能被识破,而是说子女的遗嘱可能是父母不同时期设立的。过去遇到有多个遗嘱的情况下,无论遗嘱是什么时期设立的,都以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为主,然后才按时间线,以最后遗嘱为主。

但这种方式有时候并不公平,例如父母在生活还能自理的时候,比较偏爱而已,于是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儿子,并且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当自己老了,生活不能自理了,儿子并不愿意照顾他们,不尽赡养义务。这个时候只有女儿愿意照顾他们,然后他们就又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孝顺的女儿,但由于自己失去了行动能力就没有去公证处公证。这个时候当父母去世了,最后法院可能会把房产判给不孝顺的儿子,这显然是不公平。因此今年新的《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优先,而是以最后遗嘱为准。

第三:《民法典》增加了“代位继承”一项,扩大了继承范围

在过去的《继承法》里面有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的规定。其中第一继承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第二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一般来说房被继承人去世后,优先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时候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但《继承法》里面却没有说,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的情况下,该有谁来继承。这种情况会造成很多老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或者亲戚都来继承的情况,最后产生大量的纠纷。

而因为过去我国执行了好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很多90后00后都是独生子女,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421”格局的家庭越来越多,这也造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被缩小。例如在去年的5月份,郑州就曾出现过,因为老人子女先于老人去世,造成老人去世时膝下没有子女,留下的房产无人继承,最终被收归国有。

所以在新规中,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成为合法继承人,同样享有合法继承权。也就是说,当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的情况,侄、甥均可以继承。

第四:子女有不当行为,会丧失继承权,但同时也增加了“宽恕制度”

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如果有以下5种行为之一,就会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虽然这5种情况,子女都会丧失继承权,但这5种情况还是有区别的。首先①②种情况继承人永久失去继承权,③④⑤种情况如果后期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原谅,可以恢复其继承权,父母去世后还能继承父母的房产。《民法典》中之所以增加宽恕制度,笔者认为无论是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都给了他们一次机会。对于继承人来说,如果不是①②两项重大过错,规定不会一棒子把人打死,不给任何机会,如果后期继承人确有悔改,并且表现良好,应该给一定机会。而对于被继承人来说,虽然子女犯过错误,但等自己老了可能也希望能有子女陪伴,如果后期子女有悔改表现,应该给双方一个和解的机会。所以笔者认为《民法典》增加宽恕制度还是非常合理的,也让规定更有人情味。

最后你对《民法典》新规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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