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又复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财产分割再复婚财产怎么算

辩护律师网 377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ShengXueLi.Com离婚再复婚房产怎么算(离婚后,房子分割后,复婚的财产怎样分割)方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ShengXueLi.Com

离婚再复婚房产怎么算(离婚后,房子分割后,复婚的财产怎样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解读民法典】复婚后又离婚,财产怎么分?

小芳、大林协议离婚时把唯一的房产过户给了大林。一年后二人复婚,小芳重新搬回家,共同生活不久又起争执,小芳再次提出离婚。此时,大林的这套房产还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后复婚,属于形成了新的婚姻关系,与前一段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延续性。大林在第一次离婚时分得的房产,复婚后仍属于大林的个人财产,并不因此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复婚后离婚,这套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广播收听

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播出时间:周一至周日

7:37、12:57、17:2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郝峰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

【解读民法典】复婚后当初的房子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小芳和大林离婚时约定房产归男方,不久二人又复婚,这套房产是大林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大林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大林所有,属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真实有效,大林可根据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复婚是一个新婚姻的开始,而不是原婚姻的延续。只要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将前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和处理,那么复婚时这部分财产就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复婚又自动变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双方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复婚后当然继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广播收听

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播出时间:周一至周日

7:37、12:57、17:2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

复婚后再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11年的分分合合

王先生和赵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夫妇俩贷款8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登记为一家三口共同共有。2014年,王先生和赵女士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女方及女儿所有,剩余贷款75万元由赵女士负责偿还。

离婚当日,双方曾打算办理房屋主贷人及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手续,然而由于变更主贷人的申请未能获得银行批准,由此导致房屋产权人也未能得以变更。此后,贷款一直由王先生和赵女士用各自的公积金归还。

2018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复婚,但双方感情却并未得到改善。两年后,赵女士起诉离婚,未获法院准许。

婚内的诉讼

时间来到了2021年,赵女士和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归赵女士和女儿共同共有,王先生配合变更房屋产权人。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和赵女士在没有欺诈、胁迫等非自愿情形下签署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因银行相关规定无法完成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不影响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复婚仅仅是双方离婚后重新确定婚姻关系的行为,不能当然撤回前一次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前一次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并不因复婚而失效。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再次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支持了赵女士和女儿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赵女士复婚后,归还房屋贷款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对房屋中赵女士份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享有相应权利。现赵女士要求确认房屋权利,实质是要求明确区分赵女士与王先生在该房屋上的权利,但一方面房屋产权变更在贷款归还完毕前仍然存在客观障碍,另一方面,赵女士并未举证证明本案满足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要件。据此,二审改判对赵女士、女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复婚,你所要知道的

复婚是否导致原离婚协议“失效”

(一)离婚协议及其效力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形成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通常是互为前提、互为结果,相互统一而构成一个整体,是男女双方离婚时就人身、财产事项一揽子解决的综合方案。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于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除胁迫、欺诈等少数情形外,离婚后要求撤销协议得不到支持。

本案中,王先生于2014年离婚时将房屋权利给赵女士的约定,完全属于夫妻二人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无论王先生作出该意思表示是基于照顾女方还是感情愧疚的考虑,自双方登记离婚起,该约定即生效。关于王先生将房屋权利给女儿的约定,虽涉及非协议签订主体女儿的利益,但王先生与赵女士均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双方基于为女儿设定了该权利而达成离婚协议的一揽子解决,那么,自离婚协议生效起,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撤销该约定。

(二)复婚及对原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

复婚,仅仅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指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本质上,复婚就是一种结婚行为,效力在于重新设立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始于双方重新登记结婚时,而非自行恢复或延续原已终止之婚姻关系。

复婚对原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可分两个方面:

1.原离婚协议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因目的不复存在而自然失效。父母本应共同抚养子女,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事宜实属无奈,旨在安排离婚后如何共同抚养子女的问题。复婚使父母双方恢复到同一家庭共同体当中。此时,男女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子女抚养事宜却无需另行约定,故原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因目的不再而失效。

2.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不当然失效。《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复婚本质上属于相同主体间一段新的婚姻关系,因此,除非复婚时对原离婚协议约定分割的财产进行重新约定,否则夫妻一方在此次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

实践中,还有一些“假离婚”后的复婚。人们往往误以为“假离婚”必然导致原离婚协议也是“假的”,必然无效。尽管确实有案例以双方意思表示虚伪为由将“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认定无效。但大量案例反映,“假离婚”中往往存在真离婚的一方,认定双方意思表示虚伪并非易事。基于此,法院并不能轻易认定双方属于“假离婚”后的复婚,更无法轻易得出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属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之民事法律行为。

复婚后,双方因原离婚协议产生的争议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后就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可能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因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另一类则是因一方反悔而要求撤销进而重新分割财产引发的纠纷。那么,在已然复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若就原离婚协议产生上述两类纠纷,法院如何处理?

如前所述,依据原离婚协议分割给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均属于新一段婚姻关系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在新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就原离婚协议履行产生争议或者一方反悔,无异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各自婚前财产以及共同财产的范围产生争议。而一旦因婚姻关系重新设立,这些婚前财产上产生与原财产不可分,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收益时,要求履行原离婚协议或者审查其是否可撤销,实质等同于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即存在此种情形。赵女士要求确认房屋属于其与女儿共同共有,实质系要求履行原离婚协议。即便遵照协议约定确认房屋相关权利属于赵女士婚前个人财产,但因复婚后存在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该部分产权价值也并不完全属于赵女士,包含了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此时,赵女士和王先生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并不存在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故无法支持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当然,在不涉及婚内财产分割或满足婚内财产分割情形的案件中,复婚夫妻婚内要求对方履行原离婚协议,或者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进而重新分割前婚期间共同财产的,法院可予以支持。

一段关系

无论是选择开始或结束

都值得被尊重

愿每一对爱人在做出选择时

都能获得自己想要的幸福

文案 | 李远菲

责任编辑丨李谷瑜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11年的分分合合

王先生和赵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夫妇俩贷款8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登记为一家三口共同共有。2014年,王先生和赵女士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女方及女儿所有,剩余贷款75万元由赵女士负责偿还。

离婚当日,双方曾打算办理房屋主贷人及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手续,然而由于变更主贷人的申请未能获得银行批准,由此导致房屋产权人也未能得以变更。此后,贷款一直由王先生和赵女士用各自的公积金归还。

2018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复婚,但双方感情却并未得到改善。两年后,赵女士起诉离婚,未获法院准许。

婚内的诉讼

时间来到了2021年,赵女士和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归赵女士和女儿共同共有,王先生配合变更房屋产权人。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和赵女士在没有欺诈、胁迫等非自愿情形下签署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因银行相关规定无法完成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不影响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复婚仅仅是双方离婚后重新确定婚姻关系的行为,不能当然撤回前一次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前一次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并不因复婚而失效。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再次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支持了赵女士和女儿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赵女士复婚后,归还房屋贷款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对房屋中赵女士份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享有相应权利。现赵女士要求确认房屋权利,实质是要求明确区分赵女士与王先生在该房屋上的权利,但一方面房屋产权变更在贷款归还完毕前仍然存在客观障碍,另一方面,赵女士并未举证证明本案满足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要件。据此,二审改判对赵女士、女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复婚,你所要知道的

复婚是否导致原离婚协议“失效”

(一)离婚协议及其效力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形成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通常是互为前提、互为结果,相互统一而构成一个整体,是男女双方离婚时就人身、财产事项一揽子解决的综合方案。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于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除胁迫、欺诈等少数情形外,离婚后要求撤销协议得不到支持。

本案中,王先生于2014年离婚时将房屋权利给赵女士的约定,完全属于夫妻二人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无论王先生作出该意思表示是基于照顾女方还是感情愧疚的考虑,自双方登记离婚起,该约定即生效。关于王先生将房屋权利给女儿的约定,虽涉及非协议签订主体女儿的利益,但王先生与赵女士均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双方基于为女儿设定了该权利而达成离婚协议的一揽子解决,那么,自离婚协议生效起,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撤销该约定。

(二)复婚及对原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

复婚,仅仅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指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本质上,复婚就是一种结婚行为,效力在于重新设立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始于双方重新登记结婚时,而非自行恢复或延续原已终止之婚姻关系。

复婚对原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可分两个方面:

1.原离婚协议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因目的不复存在而自然失效。父母本应共同抚养子女,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事宜实属无奈,旨在安排离婚后如何共同抚养子女的问题。复婚使父母双方恢复到同一家庭共同体当中。此时,男女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子女抚养事宜却无需另行约定,故原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因目的不再而失效。

2.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不当然失效。《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复婚本质上属于相同主体间一段新的婚姻关系,因此,除非复婚时对原离婚协议约定分割的财产进行重新约定,否则夫妻一方在此次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

实践中,还有一些“假离婚”后的复婚。人们往往误以为“假离婚”必然导致原离婚协议也是“假的”,必然无效。尽管确实有案例以双方意思表示虚伪为由将“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认定无效。但大量案例反映,“假离婚”中往往存在真离婚的一方,认定双方意思表示虚伪并非易事。基于此,法院并不能轻易认定双方属于“假离婚”后的复婚,更无法轻易得出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属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之民事法律行为。

复婚后,双方因原离婚协议产生的争议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后就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可能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因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另一类则是因一方反悔而要求撤销进而重新分割财产引发的纠纷。那么,在已然复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若就原离婚协议产生上述两类纠纷,法院如何处理?

如前所述,依据原离婚协议分割给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均属于新一段婚姻关系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在新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就原离婚协议履行产生争议或者一方反悔,无异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各自婚前财产以及共同财产的范围产生争议。而一旦因婚姻关系重新设立,这些婚前财产上产生与原财产不可分,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收益时,要求履行原离婚协议或者审查其是否可撤销,实质等同于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即存在此种情形。赵女士要求确认房屋属于其与女儿共同共有,实质系要求履行原离婚协议。即便遵照协议约定确认房屋相关权利属于赵女士婚前个人财产,但因复婚后存在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该部分产权价值也并不完全属于赵女士,包含了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此时,赵女士和王先生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并不存在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故无法支持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当然,在不涉及婚内财产分割或满足婚内财产分割情形的案件中,复婚夫妻婚内要求对方履行原离婚协议,或者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进而重新分割前婚期间共同财产的,法院可予以支持。

一段关系

无论是选择开始或结束

都值得被尊重

愿每一对爱人在做出选择时

都能获得自己想要的幸福

文案 | 李远菲

责任编辑丨李谷瑜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