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婚后夫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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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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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怎么算(父母留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答案来了,不属于!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金额也变得越来越高,网络上天价彩礼的新闻也屡见不鲜。

那么,彩礼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吗?

“彩礼”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给女方的财产,属于女方的个人合法财产。离婚时,无论彩礼的数额有多少,在共同生活后,彩礼男方一般都无权要求返还的。

那么什么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经营,生产所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句话就是结婚前给多少钱都属于个人的,结婚后挣多少钱都是共同的。

那么问题来了,彩礼既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那些骗婚骗彩礼的怎么办呢?网络上也报道过很多这类案件,收完彩礼就不结婚了,或者就要离婚。

法律规定,以婚姻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属于诈骗罪。那么怎样的才属于骗婚,诈骗罪呢?记住以下三种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久旱逢甘露,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

结婚本就是人生四大喜事之一,彩礼也只不过是一种美好寓意。天价彩礼不可取,婚姻是一种爱情和责任的体现,不应该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你们家的那个,都做到这些法定的婚姻义务了吗? 举个手,...

婚姻法新规,夫妻的法定义务。结婚就是领个证吗?

你的另一半履行夫妻间的法定义务了吗?像各种丧偶式的育儿、丧偶式的育儿、丧偶式婚姻,你们知道其实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吗?方方律师今天就跟你们详细说说,最新的婚姻法律中,有哪些夫妻之间的义务必须履行?

第一夫妻扶持义务。如果谁病了,另一方是有照顾的义务的,不闻不问不管不顾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

第二忠诚义务。这些就不说了,就算是精神,也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第三工资收入。不管是上市公司的老总,还是普普通通的打工人,不管是老婆管钱,还是老公管钱。双方婚后的所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大家有各自的一半。除非你们事先约定了,你想怎么花就怎么花,都是违背法律的理解,甚至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尊重个人的自由和义务。

夫妻虽为一体,但是各自都有各自的自由,什么禁止你和朋友聚会,禁止你和异性正常的往来,通通都是不行的。出去花天酒地胡作非为的不算,这本来就违反了上面3条义务。学会了吗?有多少人的另一半做到了上面4点呢?评论区举个手,让我实名羡慕一下吧。

我是方方律师,学点老百姓用得上的法律知识。

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回顾

案外人牛某甲于2021年5月30日死亡,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被告胡某多年来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2016年至2021年,牛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胡某共计转账169 087.86元,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共计转款88 021.00元,共计转账257108.86元。

李某系牛某甲之妻,牛某乙系牛某甲之女,牛某丙系牛某甲之子,牛某甲再无其他继承人。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

涉案257108.86元款项均取得于原告李某与案外人牛某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该部分款项应认定为李某与牛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牛某甲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257108.86元款项赠与和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被告胡某,侵犯了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同时被告胡某在牛某甲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牛某甲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收取牛某甲的赠与款项,违背公序良俗,故涉案赠与行为无效。涉案257108.86元款项应予返还。牛某甲已经去世,故李某、牛某乙、牛某丙作为其遗产继承人可向被告胡某主张返还涉案赠与款项。

被告胡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法院判决

一、确认牛某甲与胡某之间的257108.86元的赠与无效;

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牛某乙、牛某丙赠与款257 108.86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胡某分两次共计支付原告李某、牛某乙、牛某丙100000.00元,现被告胡某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后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之间互付忠诚义务,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对于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财产处分权应得双方一致同意。同时,《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因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应属无效行为,所赠予的财产应予返还。然而此类案件,财物返还并非诉讼的根本目的,当事人应从自身错误中汲取教训,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回顾

案外人牛某甲于2021年5月30日死亡,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被告胡某多年来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2016年至2021年,牛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胡某共计转账169 087.86元,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共计转款88 021.00元,共计转账257108.86元。

李某系牛某甲之妻,牛某乙系牛某甲之女,牛某丙系牛某甲之子,牛某甲再无其他继承人。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

涉案257108.86元款项均取得于原告李某与案外人牛某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该部分款项应认定为李某与牛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牛某甲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257108.86元款项赠与和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被告胡某,侵犯了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同时被告胡某在牛某甲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牛某甲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收取牛某甲的赠与款项,违背公序良俗,故涉案赠与行为无效。涉案257108.86元款项应予返还。牛某甲已经去世,故李某、牛某乙、牛某丙作为其遗产继承人可向被告胡某主张返还涉案赠与款项。

被告胡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法院判决

一、确认牛某甲与胡某之间的257108.86元的赠与无效;

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牛某乙、牛某丙赠与款257 108.86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胡某分两次共计支付原告李某、牛某乙、牛某丙100000.00元,现被告胡某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后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之间互付忠诚义务,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对于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财产处分权应得双方一致同意。同时,《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因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应属无效行为,所赠予的财产应予返还。然而此类案件,财物返还并非诉讼的根本目的,当事人应从自身错误中汲取教训,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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