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轻罪体系,轻罪治理体系建设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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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在国外,刑事立法中有比较成熟的轻罪、重罪、违警罪的罪等划分,轻罪制度在实体法上的规定也是比较详细具体,对轻罪案件的处理有特殊的程序规范。随着我国当前社会急剧转型,轻罪发案率持续上升,为了减轻我国现行司法对查明事实准确处理犯罪越来越重的负担,建立轻罪制度制度,不仅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而且可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反观我国,对于一直以重罪为主要内容而架构起来的刑罚制度,难免也会面对轻微刑事案件无所适从的尴尬困窘。因刑法上未规定轻罪制度,只好代之以“劳动教养”和“治安管理处罚”。但众多学者似乎无一例外地在讨伐这两项制度“随意性大”、“法律化程度低”。因而,研究轻罪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约19000字。 第一部分,域外轻罪制度考察及启示。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具有代表性国家的轻罪制度进行考察,有利于我国立法借鉴。总的说来,域外轻罪制度立法明确,程序简便,处理上的非刑罚化等特点都为我国建立轻罪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第二部分,我国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新的一项制度诞生,必然有其现实迫切需求,而且,能够有其发展的良好土壤。在我国构建轻罪制度是应运而生的,因为:首先,是贯彻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其次,是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途径。由于劳动教养制度没有明确的程序规范,也没有明确的范围,因此其存在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一种潜在的威胁。最后,是完善我国刑罚体制的选择。轻罪制度作为从普通刑罚处罚制度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制度,其具有本身独特的优越性。 第三部分,我国轻罪制度的制度设计。该部分首先阐述了轻罪范围的确定。针对轻罪范围的研究,归纳而言我国有四种代表性观点。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比较分析和评价,本文认为以法定刑作为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较为适宜。然后,文章分析了轻罪的刑罚处遇、行刑处遇、程序处遇和社会处遇,以在观念上区别重罪的制度设计。

简述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里规定的“辩护律师”,是指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作为辩护人的律师。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本条规定的主体仅限于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一项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里所规定的法律帮助,是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法律帮助。 其中提供法律咨询,主要是指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不限于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事务,不论其是否向辩护律师提出,辩护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争取得到从轻处理,介绍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让其了解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讲解有关法律程序,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等。 2、辩护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控告。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二项职责是“代理申诉、控告”。这里所规定的“代理申诉、控告”,主要是指代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提出申诉、控告。代理申诉、控告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代为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而不是律师本身的权利。因此,辩护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规定。根据本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规定,辩护人在其他诉讼阶段也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 3、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三项职责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予以变更,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需要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规定。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在其他诉讼阶段,也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同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四项职责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所规定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种犯罪嫌疑,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主要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以及对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证据情况等。 在不影响侦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尽量向辩护律师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听取其意见,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提出意见既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意见,也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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