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结婚后由父母出资还贷,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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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 婚后取得产权(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离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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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 婚后取得产权(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离婚房产归谁)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

本期主持: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豪 董柳

咨询人

王先生

两个人结婚,男方婚前购房,由父母出首付,婚后男方继续还贷,这里分几种情况:1.不加女方名字,男方还贷,女方养家,离婚后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有吗?2.不加女方名字,男方还贷,女方还部分贷,需要有转账记录才能证明是夫妻共有婚后还贷部分吗?3.由于房子存在贷款,一般不给加名字,签订婚前协议,不公证,这种属于婚后还贷部分共有吗?4.如不加名,对比签订协议与没签,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共有,签订协议会比没签多分一点吗?

解答人

游植龙,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首先,男方婚前父母出首付、按揭购房,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男方继续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其次,对于男方婚后还贷的款项,因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一般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除非男方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是他用属于其个人的特定存款(包括婚前个人存款)支付贷款,才可认定为男方以个人财产支付。当然,如果女方参与了还贷的,建议保留银行转账等证据。

再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下,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而,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也不影响女方应有的权利。但是,从证据角度,双方签订协议对女方更有保障(尤其是婚后男方以其个人财产还贷的情况下更有约定必要),但关键要视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内容而定,比如:如果约定该房产属于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女方而言,那当然是分得多了,因为,原来只是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有,现在约定后变成整套房产双方共有,女方所占份额明显变大了。所以,如何约定非常关键。

《法律公益诊所》栏目由羊城晚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欢迎广大读者来信咨询法律问题,邮箱:flgyzs@126.com。

编辑:邬嘉宏

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加了妻子名,离婚时一定要平分吗?

常言道:“人无百日好,花无百日红。”从热恋到结婚、生子,伴侣关系逐步升温,亲密无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我的房产证上也可以有你的名字”,可一旦婚姻破裂,恩爱不再,走到离婚这一步,当初主动提出要“共享房产”的一方,也可能会反悔,不想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对半平分给对方。那么假设在离婚官司中遇到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怎么判呢?

【案件回顾】

乔女士和王先生是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的,随后二人结婚并育有一女。在婚前,王先生自己名下已经有了三套房产,均为全款支付,其中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默认为婚后共同所有。但因为双方结婚前相处时间比较短,婚后才发现双方在性格上有许多不合适。

乔女士认为,丈夫多年不出去工作,一直在家啃老,家里的日常开销大多数由自己支出,对这一点很不满意。此外她还觉得丈夫脾气差,不乐意跟自己沟通,导致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令自己难以忍受。所以,2020年,乔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然而在调解中,王先生却并不认同妻子的说法,他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工作却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至于妻子所抱怨的自己脾气差导致二人经常争吵,他也有不同看法。王先生认为是妻子更换工作太频繁,经常处于焦虑之中,所以动不动就闹脾气,提离婚,收拾行李回娘家,而且家里的大事小情都自作主张,从来不跟自己商量,这才是二人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

总之,通过夫妻二人的各自说辞,可以看出,王先生和乔女士已经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离婚的问题上,双方意见一致,都同意离婚,但在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上,双方却产生了重大分歧。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但王先生则认为,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此外他认为妻子经常在外上班,是自己一直在家照顾女儿,抚养费、家庭开支也都是自己在承担,因此他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自己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

本案中,王先生名下的三套房产均为婚前独立出资购买,而且婚后双方也都有收入,共同承担家庭开销,王先生也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照看女儿的工作,所以综合具体情况考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不应平分财产,而是按照乔女士对家庭各方面所尽责任,分与其四分之一财产,这种判决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也要友情提示广大网友,在婚内财产分割中,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1.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不加名,财产分割大不一样:如果一方婚前全款购房,若是没有加名,那么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若是加名,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有产权份额,但是分割时不一定各分一半,就如同本案中的情况,法院会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见上文)来进行分割。

2.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加不加名,也很重要:若是不加名,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是加名,一般视为共同所有,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避免此类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加名,无论是全款购房还是按揭购房,加名时,都最好签署书面的协议,约定双方出资比例以及所占房产份额或者房本上直接体现按份共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婚姻家庭」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时另一方可分得房产吗?

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在家庭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情况下,父母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全款出资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前后,父母婚前出资购房裁判规则未发生变化。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1、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形房屋产权与非出资方子女无任何关系,离婚时自然无需分割。

2、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应予以扣除再行分割。(参考案例一、案例二)

3、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参考案例三)

(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参考案例四)

三、参考案例

案例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讼争房屋男方父母出资的性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被上诉人高攀菓父母于双方婚前一年出资71434元为高攀菓结婚购房,该出资应认定为高攀菓父母对高攀菓单方赠与。但该房屋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在高攀菓和牟香玲名下,牟香玲成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该房屋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8409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陈某1父母在陈某1、李某结婚前转账给陈某120万元的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是陈某1、李某在婚前购买,并以双方的名义登记产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款项为陈某1父母对陈某1个人的赠与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字26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查明:李娜与杜立明于2010年10月13日在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购买住宅楼一处,李娜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该住宅楼登记在自己名下。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娜上诉主张位于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应为夫妻财产的问题。杜立明父母在杜立明与李娜婚前出资购买白山市春江花园房屋的本意是为自己子女结婚提供居住条件。该房屋是双方当事人婚前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虽然由李娜经手购买,但李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杜立明父母对其双方的赠与,所以杜立明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杜立明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在婚后出售后购得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因该住宅楼不能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抚松县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应为杜立明个人财产。

案例四: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被告蒙某名下,因房屋是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认定涉案房产是原告一方出资购买的。该房购买时,原告方并没有表示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粤高法【2012】2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确认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村北环路众望花园××层××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及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耐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有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在家庭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情况下,父母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全款出资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前后,父母婚前出资购房裁判规则未发生变化。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1、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形房屋产权与非出资方子女无任何关系,离婚时自然无需分割。

2、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应予以扣除再行分割。(参考案例一、案例二)

3、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参考案例三)

(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参考案例四)

三、参考案例

案例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讼争房屋男方父母出资的性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被上诉人高攀菓父母于双方婚前一年出资71434元为高攀菓结婚购房,该出资应认定为高攀菓父母对高攀菓单方赠与。但该房屋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在高攀菓和牟香玲名下,牟香玲成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该房屋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8409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陈某1父母在陈某1、李某结婚前转账给陈某120万元的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是陈某1、李某在婚前购买,并以双方的名义登记产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款项为陈某1父母对陈某1个人的赠与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字26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查明:李娜与杜立明于2010年10月13日在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购买住宅楼一处,李娜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该住宅楼登记在自己名下。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娜上诉主张位于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应为夫妻财产的问题。杜立明父母在杜立明与李娜婚前出资购买白山市春江花园房屋的本意是为自己子女结婚提供居住条件。该房屋是双方当事人婚前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虽然由李娜经手购买,但李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杜立明父母对其双方的赠与,所以杜立明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杜立明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在婚后出售后购得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因该住宅楼不能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抚松县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应为杜立明个人财产。

案例四: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被告蒙某名下,因房屋是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认定涉案房产是原告一方出资购买的。该房购买时,原告方并没有表示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粤高法【2012】2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确认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村北环路众望花园××层××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及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耐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有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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