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什么行政行为,什么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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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什么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不执行怎么办2、城市进行时 | 强制执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3、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误区,你知道多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不执行怎么办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不执行怎么办

1.强制执行不执行可以到上级法院进行申请执行。 2.人民法院从收到了申请执行书那天开始算起超过六个月仍然没有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是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是指令其他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二、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7、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等,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8、填写申请执行表。

  二、法院强制执行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1、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法院会采取多种方法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2、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你都可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没有期限!法院会用很多办法,如查封帐户,查封不动产等手段来完成执行。

  3、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异同

  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报院长批准。拘传属于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报院长批准后迳行适用。

城市进行时 | 强制执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

4月6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双雕、刘何皓铖,和您一起关注:强制执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公司与公司之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是相当常见的,但频繁的经济贸易往来势必意味着容易产生经济纠纷。说到经济纠纷,很多人会联想到“失信名单”一词。失信名单全称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该名单也就同失信被执行人一词划上了等号。

失信被执行人一般存在以下六种情况才受到了被录入失信名单的惩处: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总的来说,失信人员都是被各级法院认定的应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却没有履行的人员。

董双雕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失信名单的应用,特别是针对自然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用时间还不长,实际上失信名单一开始是适用在一些严重违法的企业上,当时的名字还叫“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确切出现失信名单这个说法,是在2016年原工商总局颁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2021年以后,失信名单的应用才逐渐从企业扩大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上。从失信名单的应用历程就可以看出,它本身是一种对于违法人员的惩治。

刘何皓铖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所涉经济纠纷提请民事诉讼审结之后,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应当履行的,如果逾期不履行,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可以依据情况进行扣押、冻结、划拨或者变价的。

首先是执行申请人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尽量去查询了解被执行的财产线索;第二步,起草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递交,执行立案后强制执行程序就正式启动了。法院如果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的话就能直接划拨,对于房产、车产等,就能启动扣押、变价拍卖等财产处置措施。

没钱、没房、没车还会被强制执行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对于可执行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等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强制执行并不局限于房产、车产等大额实体经济财产,法院财产监控系统已和证券系统、保险行业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支付宝等多个系统进行了联网,对于被执行人的股权、债券、基金份额、理财型的保险产品、到期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法院皆是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虽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本身有前提和限制条件,但其同样属于被执行人的一种财产性权利,若是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依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可考虑依法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限制高消费

失信名单惩戒的被执行人主要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来规避执行的,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恶意逃避债务。因此,对于一些有履行支付义务的想法,但客观上确实无法立刻履行的被执行人来说,如果他们和怀有规避执行恶意的人需要承受一样的惩罚、面临着一样后果,其实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因此无论是民法、刑法还是其他部门法,对于不同情形的违法者,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还是有梯度地进行划分。

我国对于这些没有按照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是可以采取一定惩戒措施的,也就是限制高消费。被限高的个人或者单位,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是不得有乘坐飞机、高铁二等座以上座位或是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的。如果这些人员违反了限制消费令,或者出现了规避执行的情况时,对他们的惩戒就将升级为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的信息会被报纸、广播、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本身也无法从事特定的行业或者担任公司的法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参与招标投标,在资质认定和行政审批方面也会受阻,享受不了优惠性政策等。此外,如果对于生效判决或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而面临牢狱之灾。

经济往来有风险,如果自己是债权人,要尽早进入诉讼程序以便执行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自己是债务人,要积极承担起支付的责任和义务,尽早履行完毕,以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误区,你知道多少?

许多人在民事纠纷中对法院的诉讼和强制执行存在一定的误区,今天笔者带大家来了解一些人们关于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常见的部分误区,便于人们进一步了解民事强制执行,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一、以为官司打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

从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即便是拿到了诉求的到支持的生效文书,也不一定能拿到钱。每年都有大量的案件,其中少量案件在诉中诉后得以履行。但是大量进入的执行案件没有能够拿到钱。通过强制执行拿到钱的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高的。胜诉只是确认权利,离真正变成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还有差距。毕竟影响胜诉结果实现的因素还包括被告的经济能力等其他因素。

二、以为执行不到钱是法院不作为。

大量的执行案件执行不到位的原因是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的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可以查询登记的房产、车辆、保险、工商登记、婚姻状况、股票等等财产数据,包含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大部分财产类型,即便是这样也还是有大量案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导致无法执行到位。另外,现在法院的案件中只要发现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不处置的话程序是无法向前推进的,有财产不处置的需要有足够的理由的,否则是不被允许的,至少在江苏是这样的。

三、认为执行只是交给法院就好了,自己不用管。

申请执行人首先要明白,申请执行是自己的事情。强制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与法院配合,比如尽最大可能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提供被执行人的工作地点、居所信息等等。在财产控制、处置过程中,也需要申请人积极配合,比如支付财产控制必要费用、按时支付评估费用、如实报告案件履行情况等等。申请人和法院积极配合,可以使得案件执行更加便利顺畅。

四、认为只要被告不给钱就一定能够拘留对方。

拘留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欠钱未还只是其中必要条件之一。如果被告确无还款能力,又能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报告情况等,不存在躲避执行、抗拒的行为的,一般来说也不会拘留。另外拘留之前需要体检,如果被执行人身体条件不允许,如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传染病,也不符合拘留条件。

五、以为自己的案件执行到的财产,自己一定可以全部拿走。

根据执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到的财产,按照查封或执行立案的先后顺序支付。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而执行到位的财产数额可观的,法院会按照债权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查找、处置该财产有贡献的当事人,可以给予适当多分。多分比例不超过20%。

六、以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就不管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仅仅是因为执行审限内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采取的程序措施,该程序后如果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案件可以恢复执行。可以理解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仍然在法院,并未实体结案,有任何线索或者疑问依然可以询问执行法院,确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司法实践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是非常常见的情况。

七、因为没有执行到钱,就认为判决、执行无用。

很多人因为经过诉讼执行程序后没有执行到钱就抱怨审判执行根本没有用。这是个错误的观念。法院的判决对权利义务的划定,而要让这种划定落实到位需要执行,在被告确无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法承担执行不能的责任。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应当充分评估财产损失的风险,在财产向外流出时应当慎重考虑,否则就很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法院经过执行即便不能追回相应的财产,也可以通过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失信违约违法人员进行惩戒。老赖的路会越走越窄。

许多人在民事纠纷中对法院的诉讼和强制执行存在一定的误区,今天笔者带大家来了解一些人们关于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常见的部分误区,便于人们进一步了解民事强制执行,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一、以为官司打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

从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即便是拿到了诉求的到支持的生效文书,也不一定能拿到钱。每年都有大量的案件,其中少量案件在诉中诉后得以履行。但是大量进入的执行案件没有能够拿到钱。通过强制执行拿到钱的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高的。胜诉只是确认权利,离真正变成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还有差距。毕竟影响胜诉结果实现的因素还包括被告的经济能力等其他因素。

二、以为执行不到钱是法院不作为。

大量的执行案件执行不到位的原因是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的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可以查询登记的房产、车辆、保险、工商登记、婚姻状况、股票等等财产数据,包含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大部分财产类型,即便是这样也还是有大量案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导致无法执行到位。另外,现在法院的案件中只要发现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不处置的话程序是无法向前推进的,有财产不处置的需要有足够的理由的,否则是不被允许的,至少在江苏是这样的。

三、认为执行只是交给法院就好了,自己不用管。

申请执行人首先要明白,申请执行是自己的事情。强制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与法院配合,比如尽最大可能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提供被执行人的工作地点、居所信息等等。在财产控制、处置过程中,也需要申请人积极配合,比如支付财产控制必要费用、按时支付评估费用、如实报告案件履行情况等等。申请人和法院积极配合,可以使得案件执行更加便利顺畅。

四、认为只要被告不给钱就一定能够拘留对方。

拘留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欠钱未还只是其中必要条件之一。如果被告确无还款能力,又能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报告情况等,不存在躲避执行、抗拒的行为的,一般来说也不会拘留。另外拘留之前需要体检,如果被执行人身体条件不允许,如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传染病,也不符合拘留条件。

五、以为自己的案件执行到的财产,自己一定可以全部拿走。

根据执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到的财产,按照查封或执行立案的先后顺序支付。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而执行到位的财产数额可观的,法院会按照债权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查找、处置该财产有贡献的当事人,可以给予适当多分。多分比例不超过20%。

六、以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就不管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仅仅是因为执行审限内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采取的程序措施,该程序后如果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案件可以恢复执行。可以理解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仍然在法院,并未实体结案,有任何线索或者疑问依然可以询问执行法院,确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司法实践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是非常常见的情况。

七、因为没有执行到钱,就认为判决、执行无用。

很多人因为经过诉讼执行程序后没有执行到钱就抱怨审判执行根本没有用。这是个错误的观念。法院的判决对权利义务的划定,而要让这种划定落实到位需要执行,在被告确无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法承担执行不能的责任。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应当充分评估财产损失的风险,在财产向外流出时应当慎重考虑,否则就很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法院经过执行即便不能追回相应的财产,也可以通过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失信违约违法人员进行惩戒。老赖的路会越走越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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