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签字的一定是共同债务吗,夫妻共有股份的公司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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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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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份吗?(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份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后,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另一方是否能够要求分割?

夫妻离婚后,股权应当怎样分?婚前财产篇。

夫妻离婚股权应当如何分?这是很有意思的一个问题。今天就详细来给大家聊一下。

我们都知道,股权是股东个人财产在公司中的价值体现。如果想解决离婚后股权分割的问题,就要先搞明白,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这期视频就和大家说一下,婚前财产应当怎样分。

如果要分割的股权为一方婚前财产,我认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股东仅对公司进行了财产性投资,并未进行经营管理。举例来说,就是高启强婚前和高启盛共同成立了一家强盛小灵通有限公司。

小灵通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高启强出资60万持股60%,但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由高启盛全权负责。由于高启盛非常有商业头脑,公司成立后年年盈利,5年后公司的估值达到了10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高启强仅进行了投资,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在强盛小灵通公司股权的相应对价,以及增值部分;系婚前的财产性投资,应属于高启强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种情况,是股东不但对公司进行了财产性投资,婚后还在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举例来说,高启强婚前在强盛小灵通出资60万元,持股60%但婚后一直在小灵通公司任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5年后公司的估值同样到了1000万元。但是公司估值的增长,是由于婚后高启强参与公司经营而导致估值增值带来的财产权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有权要求分割,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婚前财产,其配偶均不能进行分割。

这期视频就聊到这里,下期视频继续为您讲解。

夫妻婚后取得的股权,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我是闫旭您身边的公司律师。

感谢。

最新消息!郑永刚之子郑驹成为杉杉股份法定代表人

央广网北京3月29日消息(记者 康雅婷)近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风波尘埃落定。据天眼查显示,原董事长郑永刚之子郑驹已成为公司新法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尚未确定。

截图自天眼查官网

自杉杉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郑永刚于2023年2月10日因突发心脏疾病救治无效离世后,该公司陷入“夺权”传闻。目前杉杉股份主体公司进行了多项信息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章程备案和注册资本(金)变更等,其中法定代表人由郑永刚变为郑驹。

3月23日,杉杉股份发布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表示,公司于当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会上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郑驹是郑永刚与前妻之子,有媒体报道称,郑驹继母周婷曾于当日现身股东大会,并称此次股东大会是违规和错误的。

3月26日,上交所向杉杉股份下发监管工作函,处理事由为督促公司及相关方妥善处理有关事项、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涉及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

截图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收到上交所监管函后,杉杉股份于3月26日发布了关于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表示公司本次提名和选举郑驹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出任公司董事长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选举合法有效。

杉杉股份关于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

杉杉股份表示,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据此,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定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选举董事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候选人任职资格发表了符合相关规定且同意提名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了相应的书面意见。

根据公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在宁波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在前述股东大会投票结果产生后,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并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的相关规定。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刘兆武律师告诉记者,A股不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所以绝大部分情况下股权和投票权是对等的,以A股上市的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最高的人通常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永刚生前累计实际持股比例为49.87%,所以杉杉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归属,本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和遗产(股权)继承的问题。股权属于具有一定财产性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平分遗产。

据杉杉股份发布的公告,截至3月26日,杉杉股份尚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通知,确认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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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 :夫妻俩人合伙开公司,离婚股权比例会如何分割?

夫妻注册了一家公司,男方占80%股权,女方占20%股权。后双方离婚。

女方说,当时注册公司时投入的20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股权应该各半分割,每人50%。

男方说,虽然投入的20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财产的约定,所以离婚时分割股权应该男方分得80%,女方分得20%。

法院会怎么判呢?

持股比例是否等于夫妻财产约定需要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出发,审查持股比例在工商登记备案形式是否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要点。一份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人必须有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就本案来讲,夫妻双方的工商登记材料并没有明确约定双方按登记的持股比例享有财产权益,也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划分的意思表示,所以,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夫妻财产约定。

实务中,要判断夫妻股权的分割比例,会考虑以下情况:

一是,如果双方用婚后共同财产投资入股,在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持股比例不等于财产分割约定,无论双方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多少,都应该按照平分的原则分配。

二是,如果双方是婚前各自用各自的财产投资入股,因为投资入股的资金是各自婚前财产,持股比例反应了各自以自己财产投资数额的比例,在离婚时,公司股权比例就不宜再做变动分割。因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就不涉及股权的分割,各自名下的股权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

离婚涉及股权分割,建议寻找专业婚姻律师帮您解决。

夫妻注册了一家公司,男方占80%股权,女方占20%股权。后双方离婚。

女方说,当时注册公司时投入的20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股权应该各半分割,每人50%。

男方说,虽然投入的20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财产的约定,所以离婚时分割股权应该男方分得80%,女方分得20%。

法院会怎么判呢?

持股比例是否等于夫妻财产约定需要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出发,审查持股比例在工商登记备案形式是否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要点。一份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人必须有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就本案来讲,夫妻双方的工商登记材料并没有明确约定双方按登记的持股比例享有财产权益,也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划分的意思表示,所以,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夫妻财产约定。

实务中,要判断夫妻股权的分割比例,会考虑以下情况:

一是,如果双方用婚后共同财产投资入股,在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持股比例不等于财产分割约定,无论双方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多少,都应该按照平分的原则分配。

二是,如果双方是婚前各自用各自的财产投资入股,因为投资入股的资金是各自婚前财产,持股比例反应了各自以自己财产投资数额的比例,在离婚时,公司股权比例就不宜再做变动分割。因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就不涉及股权的分割,各自名下的股权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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