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罪量刑标准,什么是抢夺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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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车抢夺(利用摩托车、汽车抢夺)的,由于车速较快,行动突然,被害人一般来不及反抗,致使飞车抢夺行为很容易得逞,犯罪的发生几率较高,对社会治安和被害人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对飞车抢夺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利用快速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采用的方法十分危险,除了侵犯被害人的财产外,还必然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对此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飞车抢夺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行为人不是故意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因此对飞车抢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只能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何谓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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