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要公证吗,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离婚时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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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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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财产公证有效吗多少钱(夫妻协议不公证有效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公证普法】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发生但遗产未实际分割的,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不予处理;在离婚之后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的财产。

但在审判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原夫妻关系当事人一方放弃继承。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故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原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一方放弃继承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由于原配偶并未实际获得财产,不发生原配偶另一方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原夫妻关系当事人一方放弃继承的,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违反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对此,我们认为,禁止权利滥用是一种积极捍卫权利的手段,它是为权利而限制权利,与法律保护权利可谓一体两面。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权利滥用谓逸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权利之行使,应于权利者个人之利益与社会全体之利益调和之状态为之,从而权利之行使,以加害于第三人之意思目的为之者,称为恶意的权利行使。违反公序良俗或权利人方面无正当的利益,或权利人因权利之行使所得利益极小,而于他人损害莫大,不能相比者,皆为权利滥用。”相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更具合理性,只要不影响原夫妻关系一方当事人履行其对子女、原配偶的法定义务,其放弃继承,对于原配偶来说,一般不构成权利滥用。但不可一概而论,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原理,对案件情况作具体分析后得出结论,似更为妥当。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办理公证的意义

案例:

张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已有十多年,张某在与李某结婚前有过一次婚姻,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与李某登记结婚。

张某于离婚后再婚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房屋登记在自己姐姐名下,前不久张某以买卖的方式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产证上虽然只有张某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婚后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的,张某担心如果自己和李某感情出现问题,协商离婚不成时,李某会主张分割上述房产,所以张某希望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形式确认上述房屋归自己个人所有,李某知道张某曾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对于张某的上述顾虑也表示理解,也自愿配合张某办理公证。

李某认为作为再婚家庭,夫妻双方对于各自婚期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

张李二人经自愿协商以后决定前来公证处了解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相关情况,并向我处申请对上述房屋以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办理协议公证。

公证员对张李二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进行了详细、全面的告知,张李二人表示对告知的内容均已了解并要求公证员受理他们的公证申请,公证员对张李二人带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为二人办理了公证,对于其二人来说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都很有意义,张某认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为自己解决了后顾之忧,李某觉得配合张某办理公证理所当然,同时办理公证也有利于维护自己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也算意义重大。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在夫妻财产共有制和约定制并存的法治环境下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利于稳定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婚姻家庭中财产纠纷的发生,能够有效的保护新婚及再婚家庭的合法权益。

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及家庭财富的积累,要求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并办理公证的人越来越多,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逐渐走进广大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中。

【公证普法】夫妻之间签的忠诚协议、财产约定,到底有没有用?

公证员在日常咨询中发现,夫妻之间经常自行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这两种协议,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有自己的判断:有人认为签了就不能反悔,有人认为闹着玩签的怎么可以当真。那么到底如何呢?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些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到底有没有用?

01

夫妻忠诚协议

钟先生与陈女士婚内签署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这样的协议有用吗?

公证员说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忠诚协议做出明确规定,仅《民法典》第1043条通过倡导性、宣誓性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内容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对于忠诚协议有三个要点要明确>>

01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即不履行忠诚义务是不能诉讼的。

02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当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时,给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赔偿,但一般不宜超出合理范围,或者超出一般离婚可分割财产范围去剥夺对方合法财产(比如约定“净身出户”等条款内容)。

03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司法观点来看,这类忠诚协议属于自然债务条款,法律并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即除非对方愿意按协议约定履行,否则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会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02

夫妻财产约定

蔡先生、高女士已经结婚,蔡先生婚前有一处房产,婚后由于该房拆迁得一笔拆迁款,高女士的父母在其婚后也将一笔大额存款给了女儿,现蔡先生与高女士购买了两处房产,分别登记自己名下,由于两处房产的价值不同,二人担心将来发生纠纷,就想写个协议就房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可是怎么写才能有用呢?

公证员说

要点一:《民法典》不仅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从法律层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还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即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就上述案例来说,蔡先生、高女士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对两处登记自己名下的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那么已经协议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房产,则不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两人不会书写协议,可以到公证处请公证员为其草拟。

要点二: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可以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比如将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为夫妻共有,这种情况下对协议进行公证的优势在于经过公证的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不可撤销性,公证书出具后,除非双方合意,否则不能就已经生效的相关条款主张撤销。

要点三:当事人不宜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写入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内容,否则因为签署协议时没有离婚合意,更没有离婚登记和协议备案,协议视为未生效,在将来一旦出现离婚的情形,任意一方完全可以反悔,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以财产归属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最好先向公证员咨询,再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在向双方详细告知后起草与实际情况相匹配的财产约定,以防止之后因为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具有无效情形等问题导致协议内容既无法履行、也无法寻求司法救济。

公证员在日常咨询中发现,夫妻之间经常自行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这两种协议,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有自己的判断:有人认为签了就不能反悔,有人认为闹着玩签的怎么可以当真。那么到底如何呢?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些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到底有没有用?

01

夫妻忠诚协议

钟先生与陈女士婚内签署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这样的协议有用吗?

公证员说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忠诚协议做出明确规定,仅《民法典》第1043条通过倡导性、宣誓性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内容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对于忠诚协议有三个要点要明确>>

01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即不履行忠诚义务是不能诉讼的。

02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当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时,给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赔偿,但一般不宜超出合理范围,或者超出一般离婚可分割财产范围去剥夺对方合法财产(比如约定“净身出户”等条款内容)。

03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司法观点来看,这类忠诚协议属于自然债务条款,法律并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即除非对方愿意按协议约定履行,否则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会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02

夫妻财产约定

蔡先生、高女士已经结婚,蔡先生婚前有一处房产,婚后由于该房拆迁得一笔拆迁款,高女士的父母在其婚后也将一笔大额存款给了女儿,现蔡先生与高女士购买了两处房产,分别登记自己名下,由于两处房产的价值不同,二人担心将来发生纠纷,就想写个协议就房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可是怎么写才能有用呢?

公证员说

要点一:《民法典》不仅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从法律层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还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即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就上述案例来说,蔡先生、高女士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对两处登记自己名下的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那么已经协议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房产,则不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两人不会书写协议,可以到公证处请公证员为其草拟。

要点二: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可以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比如将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为夫妻共有,这种情况下对协议进行公证的优势在于经过公证的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不可撤销性,公证书出具后,除非双方合意,否则不能就已经生效的相关条款主张撤销。

要点三:当事人不宜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写入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内容,否则因为签署协议时没有离婚合意,更没有离婚登记和协议备案,协议视为未生效,在将来一旦出现离婚的情形,任意一方完全可以反悔,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以财产归属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最好先向公证员咨询,再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在向双方详细告知后起草与实际情况相匹配的财产约定,以防止之后因为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具有无效情形等问题导致协议内容既无法履行、也无法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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