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盗窃罪一般会怎么处理,盗窃罪取保候审成功几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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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取保候审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立案(盗窃罪取保候审要满足哪些条件)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取保候审16招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会通过传唤的方式找当事人去问询,一开始都是询问,如果涉嫌犯罪,那就变成了讯问;另一种就是最常见的就是抓现行犯或直接抓捕,也就是直接把人带走。对于前者,接到传唤或拘传通知,可以提前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刑事律师。

一般情况下,询问最长不超过24小时,如果24小时还没出来,基本可以确定是被刑事拘留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刑事拘留,这个阶段拘留期限包括了前期拘留时间和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般拘留期限最长为14日(3 4 7)。

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30 7)。我们一般称之为黄金37天。

这个阶段就是取保黄金期。

为什么称为取保黄金期,因为案件在最初查明的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素,也是变数最大的阶段,对于可能涉及的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自首、坦白等要素都尚未明确,对于案件走向往往影响很大。

这个阶段最大工作就是看看是不是能够取保候审,为此,根据我们团队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16招办案干货分享一下:

一、报捕前的拘留阶段

第一招:及时会见

能够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分析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积极会见是很重要的,虽然现在会见预约很困难,但是当事人在里面了解的案情情况比你在外面通过公安机关了解的多的多,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是守口如瓶的。只有尽可能多了解案情信息,才能尽可能准确分析。

我们去年有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当事人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那会儿北京第二波疫情刚过去没多久,会见预约号比较紧张,天天的熬夜抢号,愣是在15天内会见了三次,掌握了比较多的信息,对案件的预判也比较准确,最后当事人在第35天被取保了。

第二招:证据充足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申请

如果是能证明当事人无罪,如有不在场证明、有其他嫌疑人、正当防卫等证据,或法定必须取保候审情况的证据比如证明未到法定年龄、怀孕、哺乳期,则调取后随时可以提交,让当事人尽早出来。

第三招:找准理由提交取保申请

一般提交取保候审的理由,通常以犯罪情节较轻,以及有投案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为宜,除非有明确证据或线索,否则尽量不要以无罪为由申请取保。否则,如果没有明确证据,一上来就以当事人无罪提出取保申请,很难得到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认可。毕竟立案和刑拘都需要相应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因此无罪意见一般较难被采纳。

第四招:依法沟通办案机关

有些重大案件,一看就没有取保的可能,这时候就提取保了吗?也不一定,这个阶段就要找机会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交流,如果经过沟通,确定了解到该阶段完全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或者根据案情目前无法取保,那还不如不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免被驳回的取保材料附在案卷中,对后面再次申请取保,甚至对检察院审查批捕都有可能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第五招:提交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可以将取保候审申请抬头换一下,变成一份《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对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进行分析,或者仅就当事人的态度、是否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情节进行叙述,这样一来在案件定性有争议的时候,给予办案单位轻罪或无罪的参考意见和侦查方向,二来也能表达犯罪嫌疑人本人态度诚恳,能够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这样,既不需要办案机关驳回取保候审申请,也可以给办案机关做取保决定提供参考意见。

第六招:初步确定辩护方向

如果明确构成犯罪的一定要有悔罪态度,如果的确不属于犯罪的,也应当如实说明。对办案人抗拒审讯、虚假供述、拒不认罪、翻供等,通常都会影响办案单位的取保候审决定。

第七招:促成取保条件

在与公安机关沟通时,如果暂时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可以采取“向前走一两步”的方式(进一步争取从轻、减轻情节),如赔偿被害人获取被害人谅解,退出违法所得等方式,争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二、审查批捕阶段

审查批捕阶段非常重要,这个阶段时间短,但只要批捕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不构成批捕条件,公安就得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谓是时间短任务重。

第八招:案件报捕后3-4天提交律师意见

案件材料刚送到检察院的前两天,检察官通常来不及看案卷,此时递交申请材料,检察官往往不会去看。如果是报捕5、6天后,审查批捕期限将满,检察官对案件情况已经有了倾向性意见了,此时再递交材料和沟通,可能就难以改变检察官对案件的印象了。而在案件报捕后的3天前后检察官一般已初步阅卷,此时递交申请材料并且及时与其沟通案件情况,能够让检察官从侦、辩不同的角度更客观地看清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提升不予批捕的概率。在最后的几天内都尽量和检察官做好沟通,如果不捕理由有理有据,在一些有争议的案件上,往往最后的沟通可能就会得到检察官的认可,进而做出不捕决定。这也要求辩护律师对时间节点的严格把控。

第九招:监视居住期间报捕期限过半后提交法律意见

对于监视居住期间报捕的,审查批捕期限为15天,疑难复杂的也可延长至20天。这样检察官有较多的时间审查案件,此种情况下,如果案件较为简单,检察官通常不会急着看案卷材料,在审查批捕期限达到一半左右时间和检察官联系并递交书面材料较为合适;如果案件较为疑难复杂,或者是有某种专案,检察官在接到报捕材料后也会抓紧审查,这种情况下,和检察官联系的时间可参考刑拘期间报捕的情形,即案件报捕后3天前后联系为宜。

第十招:结合权威判例提交法律意见

通常情况下,如果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争取不予批准逮捕的可能性会比较大,结合案例、判例会更有效果。

我们接过一个盗窃的案子,说是盗窃,其实是将自己被公安扣押的车辆,私自开走,中间有个情节就是偷拿了车场管理员的钥匙。公安以盗窃罪拘留了。我们介入后认为虽然是有“窃”的行为,但因为是自己的车,而阻却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当然这种情况光我们出具法律意见还不够,我们做了案例检索,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类似的公报案件,联同认为不构成盗窃罪的法律意见一起交给承办检察官,最后在第10天,检察院已不构成犯罪为由,建议公安撤案。

第十一招:罪轻层面发表法律意见

如果明确有罪,从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去争取,在一定情况下也有不捕的机会。这种情况,各种认罪态度、不宜羁押、家庭困难、被害人谅解等一些列的理由就可以用上了。

第十二招:“踩点”会见

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应当尽早安排会见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审查批捕阶段是很关键的取保机会,在为当事人分析案情和理清辩护思路的基础上,让当事人在面对检察官提审时,能够客观、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突出能够让检察官认可的可以考虑不予批捕的理由。因为检察官通常会先审查案卷,然后再提审嫌疑人,所以审查批捕期间内的前两三天,律师去会见当事人还是有必要的。当然,检察官有时也会提前提审。因此,律师在刑拘期间最后一次会见时先做初步的分析是有必要的。

我们另一个涉嫌诈骗案件,成功取保的原因也在于勤会见,在不能把握办案机关和检察官提讯的时间点,那就只能前期尽可能多会见,了解更多情况,从控辩不同角度依法给予当事人、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三、批捕后阶段

如果超过上述黄金期后,检察院已经做出了批捕决定,是不是就没有任何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了呢?也不是。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具体提出需要看准时机。

第十三招:批捕一个月以后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常应当在批捕一个月之后提出,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明确规定,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因此,当事人被批捕后不满一个月律师便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常不会立案审查。这也很好理解,通常检察院刚做出批捕决定,就是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那么,短时间内提出根本没有意义。

第十四招:出现应当取保的情形时及时提出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时间则不受一个月的时间限制:

“应当”情形:

根据该规定第十七条,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律师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也应当及时向检察院捕诉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第十五招:有“酌定”情形时,找准时机提出

根据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或者特殊情形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比如,怀孕、哺乳或者有严重疾病,有需要抚养、赡养对象的唯一人选等等。这些情形除非是突发情况,否则也最好要在批捕后过一段时间再提出。

但这其中通常需要有悔罪表现,方有机会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这就需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提前明确辩护策略和思路,如果当事人拒不认罪,除非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一票否决不予立案审查。

第十六招:被害人谅解。

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对被害人赔偿争取谅解,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容易获得认可的重要理由。同时,在获取被害人谅解后,为了防止出现反复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好在获取谅解后尽快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对于检察官来说,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和解协议比较能打动人。因为这意味着,将犯罪嫌疑人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不会出现被害人不满闹事的风险。因此,辩护律师在申请书中,应重点说明赔偿谅解情况、退赃退赔情况,并附上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检察官调查核实。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2022年9月5日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 决定

第七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第九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

第三章 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第十七条 在本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送达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载有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回执。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情况,预防、制止其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配合执行机关定期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将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传讯被取保候审人的,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被传讯的被取保候审人不在场的,也可以交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代收,并与被取保候审人联系确认告知。无法送达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未按照规定接受传讯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情况紧急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传讯被取保候审人,但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异地传讯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送达,执行机关送达后应当及时向决定机关反馈。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并通知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传讯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者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四章 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五条 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取保候审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数额的,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

如果保证金系被取保候审人的个人财产,且需要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保证金,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先行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执行取保候审的,适用本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但所在地没有同级公安机关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确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交付执行,并明确工作衔接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执行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之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争取取保候审是十分关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小编整理了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知识点。

一、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即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程序中,法院在审判程序中,都可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在实务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可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均可向有权机关申请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二、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

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实务中,比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一般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结的,此时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如相关证据已经固定,审查认为不致发生打击、报复等社会危害性的,也符合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条件

决定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人或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

保证人应当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金可退还: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四、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的后果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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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之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争取取保候审是十分关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小编整理了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知识点。

一、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即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程序中,法院在审判程序中,都可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在实务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可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均可向有权机关申请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二、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

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实务中,比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一般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结的,此时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如相关证据已经固定,审查认为不致发生打击、报复等社会危害性的,也符合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条件

决定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人或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

保证人应当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金可退还: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四、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的后果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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