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状怎么写,变更孩子抚养权民事起诉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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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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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状怎么写(变更孩子抚养权诉讼状怎么写?)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变更抚养权的起诉状该如何写,变更抚养权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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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起诉状首先需要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然后写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证据

变更抚养权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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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抚养权变更起诉状范本具体是怎样的?

在有的时候,有些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了决定,也已经是协商好的。但是,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会有一方对于当初协议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的决定后悔,因此就会产生一定的纠纷。一方就会起诉另外一方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那么,抚养权变更的起诉状怎么写呢?

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的申玉淑律师做出了解答: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申玉淑律师补充:抚养权变更起诉状怎么写呢?

抚养权变更起诉状

原告:xxx,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xxxxxxx。

被告:xxx,女,34岁,汉族,个体,现xxxxxxxxx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女儿×××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元。

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xxxx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不付抚养费,所以双方共同财产位于xx小区的88.56平米的楼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归被告。

20xx年x月,婚生女xxx(现已满十周岁)与其母亲发生矛盾后回到原告处明确表示要与原告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由于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有了识别能力,为了使自己的女儿有较好的生活环境与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20xx年x月x日

以上文章就是对2018抚养权变更起诉状的全部内容。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抚养权起诉状的问题上,起诉状的内容包括有对原被告对于子女抚养不利的问题,对于诉讼请求要清晰准确的写出来。另外,网友们在参考应用的时候要注意里面的细节问题。

民事诉状范本:子女姓名变更纠纷-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怎么办?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经常是双方争夺的焦点问题,即便是父母双方在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会在因为子女的有探视权、抚养费变更等问题产生纠纷,本章节所讲的是在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子女的姓氏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在父母离婚之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是不能擅自变更子女的姓氏的,如果擅自变更子女的姓氏,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如果对方拒不更改,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离婚后子女的姓氏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该怎么书写呢?

以下是一篇依据真实案例书写的子女姓氏纠纷案件民事起诉状范本(标准格式版见文末配图):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X(原名王X),女,汉族,生于20XX年X月XX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理人:王XX,

{!-- PGC_COLUMN --}

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系赵X生父。联系电话:18XXXXXXXXX。

被告:周XX,女,汉族,生于20XX年X月XX日,住XX市XX区XX路XX号,系赵X生母。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姓名为王X;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王XX与被告周XX经人介绍于2012年3月认识,并于当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2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25日生育女儿王X(系原告原名)。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后来两人于2015年5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约定女儿王X归被告抚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

2018年8月,被告与赵XX再婚,婚后被告未经原告生父王XX同意,以女儿以后生活及上学方便为由,将女儿王X的姓氏更改为继父赵XX的姓氏。原告生父王XX知道后多次要求被告将女儿姓氏恢复为王姓,但是被告拒不恢复,被告擅自变更女儿姓氏的行为明显属于侵权行为,现原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恢复原告姓氏,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4月22日

法行天下-版权所有

范本案例诉讼指导与法律解析:

1、父母在离婚后,不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子女的监护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则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

2、1981年8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指出,傅X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XX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X的姓名改为傅X,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3、关于子女姓氏变更纠纷也可以不起诉到法院,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恢复。

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延伸阅读:

1、更多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方法,敬请关注专栏《100篇常用法律文书范本及解析》。点击查看详情

2、更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敬请关注专栏《围城内外,必学的婚姻法律课》。点击查看详情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经常是双方争夺的焦点问题,即便是父母双方在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会在因为子女的有探视权、抚养费变更等问题产生纠纷,本章节所讲的是在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子女的姓氏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在父母离婚之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是不能擅自变更子女的姓氏的,如果擅自变更子女的姓氏,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如果对方拒不更改,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离婚后子女的姓氏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该怎么书写呢?

以下是一篇依据真实案例书写的子女姓氏纠纷案件民事起诉状范本(标准格式版见文末配图):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X(原名王X),女,汉族,生于20XX年X月XX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理人:王XX,

{!-- PGC_COLUMN --}

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系赵X生父。联系电话:18XXXXXXXXX。

被告:周XX,女,汉族,生于20XX年X月XX日,住XX市XX区XX路XX号,系赵X生母。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姓名为王X;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王XX与被告周XX经人介绍于2012年3月认识,并于当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2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25日生育女儿王X(系原告原名)。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后来两人于2015年5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约定女儿王X归被告抚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

2018年8月,被告与赵XX再婚,婚后被告未经原告生父王XX同意,以女儿以后生活及上学方便为由,将女儿王X的姓氏更改为继父赵XX的姓氏。原告生父王XX知道后多次要求被告将女儿姓氏恢复为王姓,但是被告拒不恢复,被告擅自变更女儿姓氏的行为明显属于侵权行为,现原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恢复原告姓氏,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4月22日

法行天下-版权所有

范本案例诉讼指导与法律解析:

1、父母在离婚后,不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子女的监护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则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

2、1981年8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指出,傅X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XX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X的姓名改为傅X,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3、关于子女姓氏变更纠纷也可以不起诉到法院,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恢复。

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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