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预期利益的规定,民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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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民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保护行政相对人因其信任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权威性而所期望得到的合法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信赖值得被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更改这些行政程序或更改行政程序后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

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安徽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拍得了500亩土地开发使用权。因为其中一宗土地未完成拆迁,导致80亩的土地一直不能供地。主管部门一直不能提供土地,虽然多次催促交地,直到2015年,有关部门突然要求解除合同,所以企业提起诉讼。

这类案件的共同点首先相关部门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楹庭律师团队也接到了类似的案件,比如之前云南的别墅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这个事件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首先是五证齐全的房屋能不能被拆,其中涉及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值得被保护是指具有‘’正当的信赖利益‘’,即行信赖保护的利益的取得是合法的。要求行政相对人取得利益的方式不存在恶意欺诈、胁迫、明知其行为违法等非法的情形,才能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不合法的利益不值得被保护。

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分为实体性的保护和程序性的保护,实体性的保护又包括存续性保护和财产保护。

1. 存续性保护。存续新保护是指对行政决定的状态维持,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2. 财产保护。财产保护主要是平衡信赖保护利益和公共利益两者的关系,当信赖保护利益明显小于被损害的公共利益时,应当保护公共利益。

3. 程序保护。信赖利益保护的实体保护固然重要,但是程序性的保护也不可缺少,赋予行政相对人参与权和请求权,是程序性保护的主要方式。

行政主体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精神,这是打造行政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前提。“诚”是指行政主体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及时;“信”就是指信赖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什么(说说如何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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