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三年财产纠纷可以起诉吗,起诉离婚一般隔多久才能二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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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还可以起诉吗(离婚没财产纠纷可以起诉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男女双方离婚后又提起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韩某(男)与石某(女)于2016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后韩某作为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所为韩某的代理律师,经法院调解,韩某坚持离婚,石某亦同意离婚,双方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法院准予原告韩某和被告石某双方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主要争议焦点就是婚生子抚养和婚内现有明确财产及无产权证房屋分割问题: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因孩子太小,一直跟随女方在其居住地上学生活,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抚养现状,两人的生活、经济状况及抚养能力等,男方和女方抚养能力相当,法院判归被告也就是孩子母亲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为止。

关于婚内财产有小轿车和商品房,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判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一半车辆折价款。关于商品房,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因并未办理所有权证书,双方在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另案解决。

离婚判决生效后财产分割,涉案不动产产权证书下发,产权人为韩某和石某共同共有,韩某在离婚后又以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产权明确的涉案房屋。

诉讼中,男、女方一致确认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就分割比例存有异议,女方主张其支付首付款更多、其中包括其部分婚前存款,但经询问未能就此明确说明,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故法院未采信,对于涉案房屋,酌情确定又双方各占50%份额,双方就共同还贷及收到房屋租金也达成一致意见,一人一半,法院予以确认。

盈慧律师提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及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财产有进一步细分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分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如在离婚后,有遗漏财产未分割到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离婚后财产纠纷相关问题

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即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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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

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

3、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而引发的纠纷;

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诉讼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8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延伸阅读:

如何认定分居所负债务

首先,一般是较长时间、持续的分居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可考虑认定为个人债权债务。若夫妻之间因小打小闹而短暂分居或时而分居时而共同生活,反复无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宜一概认定为个人债权债务。当然,若此期间产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个人债务的除外。

另外,若在较长时间、持续的分居期间,一方为偿还分居前的共同债务而支付的对价或在分居前已取得权利只是在分居后才进一步实现的,上也宜认定为共同债权债务。

其次,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审查处理的是夫妻双方内部财产关系,并不存在案外人参与诉讼,因此,若按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对案外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处理并不影响案外人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若其中一方向案外人履行义务后可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一)分居不等于离婚。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后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具有较强的个人专属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财产。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

(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等。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后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等。

离婚协议被撤销,转给前妻的钱还能“反悔”要回来吗?

本已签订协议好聚好散,男方却选择“出尔反尔”,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返还其在离婚后所获得的“不当得利”。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市民王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时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债权债务分配及分割双方共有财产,由女方抚养儿子并承担所有抚养费用。2020年,李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王先生在该案中提出反诉,法院对双方《离婚协议书》中除解除婚姻关系外的内容予以撤销。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王先生认为,李女士在离婚后因《离婚协议书》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已经构成不当得利,遂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向其偿还不当得利50万元。而李女士辩称,她所收款项系赠与而非不当得利,其中2万元有明确转款备注,剩余48万元系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后将借款汇给原告,无论是原告个人使用还是夫妻共同使用,原告都负有偿还的义务,现原告要求她返还该笔款项,认为债务应由被告一人承担,与法律规定不符。

对此,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向被告转账的款项共计50万元,主要分成三部分。一是原告于2019年6月向被告转款40万元,被告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即向信用社偿还了于2018年1月所贷的贷款,原告对该事实亦予以确认,故该40万元系基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所支付的款项,且被告随后已将该笔款项实际用于还贷,并未实际获利,该笔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

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2万元,有备注的均有明确的祝福或赠与目的,没有备注的转账金额亦具有“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特殊含义,可以认定原告作出上述转账时具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故被告基于赠与关系获得的上述转账亦不属于不当得利。

三是原告主张其向被告转账的其余款项8万元。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确认的前提下,对财产分割、债务分担进行了约定,其中包括了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15万分红的给付性约定。此外对于债务分担的方式,在双方约定由男方承担的情况下,对于信用社的贷款,原告亦是通过向被告转账再由被告向信用社偿还的方式来承担,可见双方《离婚协议书》是包含有给付内容的。

虽然该协议书除解除婚姻关系外的内容,已被法院通过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但撤销的后果仅为双方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约定无效,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及共同债务的性质并未予以否定,双方可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重新进行分割,离婚后的转款行为可作为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或可在重新分割后予以相应扣减,但无论如何,均不应认定被告取得上述款项的行为系基于不当得利,其取得款项的依据应为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关系,只是该法律关系范围需待双方重新进行确认。

综上,原告主张的向被告转款的5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法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转自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苏灵艳 赵苑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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