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把共同财产转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转换成共同财产

辩护律师网 149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个人财产可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吗?(个人财产可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JHR.cOm.Cn

个人财产可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吗?(个人财产可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非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摘要】公司成立后,未从事公司主业务经营,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夫妻一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婚前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某,女,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凤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某,男,苗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再审申请人谭某因与被申请人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某申请再审称,雷某婚前所持有的贵州省黔东南州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公司)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有权请求分割;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应当进入再审。理由如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新鸿基公司一直处于经营之中。根据新鸿基公司2010至2012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虽然新鸿基公司成立后账面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在逐年增加,说明一直处于经营之中。由此,雷某婚前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的股权婚后增值属投资收益,应予分割。原审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认定雷某婚前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的股权婚后增值属自然增值。二、原审应采取协商、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确定雷某婚前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的股权婚后增值数额。原审认定新鸿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评估价值高达3000余万元,并将该价值与雷某与谭某结婚时的股权价值等同,缺乏证据证明。并且谭某原审中申请法院调取雷某就其对转让新鸿基股权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原审未调查收集,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严重损害了谭某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谭某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谭某对雷某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属于雷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某在与谭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有无溢价以及该溢价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于2009年成立,成立时受让了雷某与他人设立的贵州黔东南州燕子岩旅游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谭某再审申请认为新鸿基公司2010至2012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可以证实新鸿基公司成立之后一直在经营。经审查,《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新鸿基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新鸿基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故谭某提交的新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雷某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原审认定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据此认为,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审认为已能认定新鸿基公司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情形下,谭某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已无必要,原审不予准许亦无不当。

综上,谭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成波

审 判 员  孙晓光

审 判 员  葛洪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文玉

书 记 员  刘洪燕

个人财产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能相互转化吗?

由于我国《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没有涉及任何的自动转化过程。因此一般来说,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是无法自动发生转化的。而且即使财产本身发生了变化,也不影响其本身的财产性利益的性质,例如,一方婚前的房产是典型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缴纳全额购房款,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那么如果他将这套房产出售并使用相关价款偿还婚后购买房产的房贷,也并不意味着他的个人财产转化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而是意味着婚后购买的房产中这一部分及其增值成为了他的个人财产。

如果使用自己婚前的个人存款在婚后全款购买房屋,如果产权登记簿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可能会视为对另一方进行赠与因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有自己的名字那仍然是个人财产的。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财产本身种类和状态的变化并不一定导致其性质发生转变,主要还是看财产背后的行为模式和该财产性利益的取得方式和时间。因此,婚内是很难实现自动的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化的。

二、如何使用婚内财产协议进行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具体的归属,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当中可以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归属以及使用方法进行约定。同时也可以约定双方在婚姻当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协议的生效、撤销、违约责任等。

但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当中要注意,不能在协议当中约定限制婚姻自由、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等,这些约定都不产生效力,同时,婚内财产协议只能对夫妻和他们相关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果涉及子女的约定效力也会存在问题。

也就是说,婚内财产协议对涉及到的财产范围和约定的内容都是存在限制的,只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同时符合协议具有的基本要件时才能成立,才能通过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进行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

婚后协议能否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国家保护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能分割的就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在结婚后签订协议将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协议会有效吗?

网友咨询:可以将婚前财产协议后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李继红律师解答:

婚后协议能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李继红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2013年入行至今,遵从当事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为当事人创造最大利益的执业理念,处理了大量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国家保护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能分割的就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在结婚后签订协议将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协议会有效吗?

网友咨询:可以将婚前财产协议后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李继红律师解答:

婚后协议能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李继红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2013年入行至今,遵从当事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为当事人创造最大利益的执业理念,处理了大量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