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后双方同意重新分割,离婚财务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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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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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能否重新分割(婚后财务独立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能重新分财产吗?

转自:天津政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在离婚过程中

有的人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就财产分割做出让步

但离婚后却又反悔

甚至诉至法院

希望对财产重新认定或分割

这样可以么?

· 案件详情 ·

小李(化名,男)与小刘(化名,女)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小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

后来,小李与小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归双方之子所有,所有债务由小李偿还。

但小李在还完剩余贷款后,却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于是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小李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双方之子名下。

小李称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系在小刘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

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法官裁定 ·

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争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协议离婚时,虽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权益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协议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的约定有效,且该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判决

小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

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虽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其前提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此提示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审慎签订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后还能再分割财产吗

协议离婚后有法律规定还可以重新分割情形的,可以再分割财产,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夫妻财产重新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典型案例:

孙某(男方)和李某(女方)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9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9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主张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孙某主张李某的起诉期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现双方就该房屋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离婚后还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形:

离婚后还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形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分为:①协议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②诉讼离婚时,法院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处理,由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情况。

协议离婚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由双方约定离婚时暂不进行分割,待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进行分割。条件成就后,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进行分割,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离婚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待解决所有权纠纷后再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夫妻已经完成了离婚登记,但是在分割财产如房产过户登记时,一方后悔,拒不按照协议履行。

(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多表现为:一方在订立协议离婚时,被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事后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这种情况有一个除斥期间,即必须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这1年的时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

(4)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隐瞒收入,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隐藏、赠与、变卖、毁坏或伪造债务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等,另一方并不知情,但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另一方发现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及涉及财产。

2.案例分析: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理解下,若将此房屋归由男方的判断定会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9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并未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典型案例:

孙某(男方)和李某(女方)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9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9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主张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孙某主张李某的起诉期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现双方就该房屋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离婚后还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形:

离婚后还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形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分为:①协议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②诉讼离婚时,法院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处理,由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情况。

协议离婚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由双方约定离婚时暂不进行分割,待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进行分割。条件成就后,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进行分割,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离婚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待解决所有权纠纷后再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夫妻已经完成了离婚登记,但是在分割财产如房产过户登记时,一方后悔,拒不按照协议履行。

(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多表现为:一方在订立协议离婚时,被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事后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这种情况有一个除斥期间,即必须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这1年的时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

(4)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隐瞒收入,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隐藏、赠与、变卖、毁坏或伪造债务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等,另一方并不知情,但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另一方发现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及涉及财产。

2.案例分析: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理解下,若将此房屋归由男方的判断定会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9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并未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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