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所有权转移吗,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什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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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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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 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 替交付。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 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转移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第九 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了规定:不动产物权由于价值大、为慎重起 见,须经依法登记,方能发生物权移转的法律效力;而动产价值一般情 况下相对较小,考虑到交易的便捷,故经交付,物权即发生转移。同时, 为促进交易,《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的移转专门规定了简易交付制度。 买卖双方未就所有权移转未有专门规定前,特别是动产,一经交付,及 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出于对自己权利 的保护,同时为了规避所有权过早转移到买受人处可能产生的风险,出 卖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买卖 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使交付仍然属于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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