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财产约定协议离婚时候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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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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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确认是否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夫妻离婚私下分割财产协议有效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北京离婚律师: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签订时,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的情形,并且协议内容本身不违法,这样的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协议受法律保护。

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以下两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为离婚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如最终未离婚,该协议是否发生效力案例30

王某与妻子朱某结婚已近十年,因为王某交际甚广,夫妻之间一直存在矛盾。2021年1月,王某与朱某发生激烈争吵后,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当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后取得的两套房屋双方各得一套,其他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在一周之内,王某和朱某办理了各自的房屋产权证,分开居住,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

2021年5月,王某和一位女性朋友在咖啡馆小聚,朱某得知后认为王某有外遇,对其造成了伤害,遂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要求王某净身出户,并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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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

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人民法院会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之前签署的有关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不受该协议的约束。

在本案中,王某和朱某虽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且根据协议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但是,双方的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而现在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双方的协议没有生效。而房子虽然已经登记在各自名下,但因双方仍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套房子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朱某到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朱某要求王某“净身出户”的诉求,原则上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朱某有王某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确实证据,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对朱某倾斜,朱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多分,而如果朱某同时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支持。

了解更多相关事件关注我,此文章摘抄自—-《爱的法则》·杜志红(侵权删)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老张与李大姐均离异,2007年人过中年的两人再婚,婚后两人共同做生意,风风火火地几年打拼下来经营收益颇丰。经商量两人先后购买248平方米住宅一套、128平米住宅一套。

两人婚前均有一个儿子,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2016年两人书写了《婚内财产约定书》:248平米房子归李大姐,128平米房子归老张,两人百年后各归自己儿子所有。

2017年,两人又在深圳按揭购买100平方米住房一套。三套房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2021年开始,两人的感情出现危机,老张提起离婚诉讼,李大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财产分割两人产生分歧:老张认为,三套房主要是自己辛苦努力的成果,其个人付出更多,应当分得两套房。李大姐认为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没约定的平均分配。

处理结果:

1.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2.面积248平米房子归李大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时,登记在李大姐名下;

3.面积128平方米房子归老张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时,登记在老张名下;

4.深圳房产两人各享有50的份额。

裁判依据:

全文按照法院判决书摘录如下:

本院查明的原、被告婚内取得的三套房产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予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016年2月22日由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书》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两人均具有约束力。…

风险提示:

对婚内财产,一旦以书面形式作出处分,就是有效的,离婚时就要据此依法分割。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财产分割协议不可儿戏。有人说,当时我写这个协议是为了哄媳妇儿开心,求得她的原谅,并没有当真。法律有规定,可以约束双方。你是儿戏,她儿戏,就是儿戏。你儿戏,她当真,就是真的。

2.有协议在,不论付出谁多谁少。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就是,共同共有,不论付出或者挣钱多少。只要有协议,就算是买房的款项全部

3.协议的财产必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假如是父母买的房,或者宅基地上登记为父母的房子,这就不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不能约定,约定也是无效的。

基本案情:

老张与李大姐均离异,2007年人过中年的两人再婚,婚后两人共同做生意,风风火火地几年打拼下来经营收益颇丰。经商量两人先后购买248平方米住宅一套、128平米住宅一套。

两人婚前均有一个儿子,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2016年两人书写了《婚内财产约定书》:248平米房子归李大姐,128平米房子归老张,两人百年后各归自己儿子所有。

2017年,两人又在深圳按揭购买100平方米住房一套。三套房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2021年开始,两人的感情出现危机,老张提起离婚诉讼,李大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财产分割两人产生分歧:老张认为,三套房主要是自己辛苦努力的成果,其个人付出更多,应当分得两套房。李大姐认为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没约定的平均分配。

处理结果:

1.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2.面积248平米房子归李大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时,登记在李大姐名下;

3.面积128平方米房子归老张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时,登记在老张名下;

4.深圳房产两人各享有50的份额。

裁判依据:

全文按照法院判决书摘录如下:

本院查明的原、被告婚内取得的三套房产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予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016年2月22日由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书》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两人均具有约束力。…

风险提示:

对婚内财产,一旦以书面形式作出处分,就是有效的,离婚时就要据此依法分割。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财产分割协议不可儿戏。有人说,当时我写这个协议是为了哄媳妇儿开心,求得她的原谅,并没有当真。法律有规定,可以约束双方。你是儿戏,她儿戏,就是儿戏。你儿戏,她当真,就是真的。

2.有协议在,不论付出谁多谁少。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就是,共同共有,不论付出或者挣钱多少。只要有协议,就算是买房的款项全部

3.协议的财产必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假如是父母买的房,或者宅基地上登记为父母的房子,这就不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不能约定,约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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