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不适用是什么意思,刑法中的不能犯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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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负责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时候,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上述六种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刑法中的“当场”是什么意?

“当场”是本罪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据此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当场”这一时空要件,即空间上,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在抢夺的行为现场或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进行不间断追捕的途中;时间上,必须是实施抢夺行为时或取得财物后尚未离开现场以及一离开现场就被不间断追捕的过程中。“当场”尽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根据立法的原意和犯罪构成理论,“当场”应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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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指实施盗窃等行为的现场;二是指在盗窃等现场或刚一离开该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

古代刑法中女子幽闭是什么意思?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这是少为人知的“技术”!王夫之《识少录》中说:“传谓‘男子去势,妇人幽闭’,皆不知幽闭之义。”

  鲁迅在《病后杂谈》中说,对于这种刑罚,“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鲁迅没有细说“幽闭”是怎么回事,偶想不是他卖关子,而是不忍或实在是耻于祖宗的“伟大发明”。

  清朝褚人获《坚瓠集》,在卷四里有“妇人幽闭”一条,作者引用明代王兆云《碣石剩谈》中的一段话,把“幽闭”解释为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今妇有患阴颓病者,亦有物闭之,甚则露于外,谓之颓葫芦,终身与夫异榻。””王兆云自称这解释得自“刑部员外许公”,大概是可信的。由此可见,“幽闭”就是人为地造成的子宫脱垂,是破坏女性生殖器官的酷刑。古人亦认为这是仅次于死的酷刑(见《汉书孔安国传》)。所以王夫之说:“国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为这样,此刑渐废。

  古代断绝妇女生殖机能的宫刑。《书吕刑》“宫辟疑赦”孔传:“宫,淫刑也……妇人幽闭,次死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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