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抵押需要全部起诉吗,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抵押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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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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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给另一方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办(夫妻共同财产车辆被一方私自抵押)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典当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效力浅析

□李娜 刘茂梁

【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A房产并登记在李某名下。张某与典当公司签订房产典当合同,以李某名下A房产抵押给典当公司,作为张某向典当公司借款的担保,当金500000元。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合同项下张某所欠典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在当户处签名、捺印, 张某在抵押人、保证人处代签李某的名字。同日,张某作为李某的代理人与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为上述房地产典当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张某持公证书与典当公司对抵押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典当公司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证书所附委托书载明,李某委托张某将其名下A房产抵押用于银行贷款,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办理上述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宜。当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赎当还款,典当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当物的行为。《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购置于张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张某和李某未参加诉讼并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房屋应当认定为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作为共同共有人,张某对房屋做出处分行为应当经过李某同意,但李某并未签署或者追认案涉房屋典当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亦没有亲自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且李某出具的委托书明确载明的委托事项系李某委托张某办理案涉房屋用于银行抵押贷款相关事宜,与张某在本案中所代理处分的行为性质不同,不能依据该委托书证明张某获得了李某委托并同意其就案涉房屋进行典当的有效授权。因此,案涉房屋应属张某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原告作为典当企业,收当并非登记于当户张某名下的财产,该典当合同实质上是以他人财产抵押的借款合同,既有悖于典当的法律性质、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损害了第三方的权利,应当认定无效,从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亦无效。

杭州知名婚姻律师: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也犯法?

案例解读:

吴女士与林先生原为夫妻关系。2021年7月,吴女士与林先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吴女士发现林先生在2018年4月擅自注册一个由林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林先生的出资额达到了50万,吴女士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林先生坚称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导致共同财产无法分割,故要求分割林先生公司股份的6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先生的行为明显为隐匿、转移财产,故吴女士要求分割林先生在公司的股份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林先生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应少分这项财产。遂判决吴女士分得林先生在公司50万元股份得60%,折价30万元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分析: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法律怎么处理?

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张涛表示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

转移现金取证较难,建议对大宗存款设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觉一方有可能转移财产,尽可能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等证据。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在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财产转移情况较为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保障合法权益。

此时需要先调查清楚,收集有关的证据,不能直接就出来说人家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最后发现对方没有,这样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糕,本身可以协议离婚的最后都不得不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杭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16年法律诉讼经验,遇到法律相关问题,可以找本律师进行详细沟通!

仅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断地有女性朋友咨询这样两个问题:一、丈夫一方对外高额欠债,在最终判决仅为丈夫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同房产呢?二、丈夫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妻子的工资、薪金能否被执行呢?

Q1房产只要是婚内购买,不论是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法院均有权查封、拍卖,进行强制执行。但是,法律同时规定,不能损害配偶方(非举债一方)的财产份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

Q2丈夫成为被失信执行人,妻子的工资、薪金等可以被执行。有的法院可以直接扣划非举债方的工资、薪金的一半给申请执行人,有的法院则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即:以债权人为原告、以妻子(非举债方)为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妻子一方的工资、薪金中的一半为丈夫的财产,拿到胜诉判决后再申请执行。由此看出,即使是没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也会被执行、用来偿债。

真实案例陈某(妻子)和刘某(丈夫)从某建筑公司买了一套价值200万的顶账别墅,但200万别墅款并不需要实际支付,而是陈某和建筑公司约定以刘某给该公司供应200万砂石材料的方式进行折抵。后来,刘某(丈夫)没有如约给该公司供料,于是建筑公司起诉刘、陈夫妻二人支付200万别墅款。同时,该别墅又被刘某(丈夫)抵给了王某,现在这套别墅在王某名下。法院判决刘、陈二人所欠别墅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之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的理由是:“刘某购买该别墅,又以别墅折抵债务,该行为是生产经营行为,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该200万至今未还。刘某(丈夫)同时又因为经营砂石材料欠肖某100万,法院判决该100万为刘某的个人债务。在执行中,律师查到刘某(丈夫)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是,陈某(妻子)名下有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于是,成功地要求法院执行了这套房产,即:房屋经过拍卖后扣除应当给陈某(妻子)的50万,剩余部分还肖某的欠款50万。陈某名下的这套房子是刘、陈夫妻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阻止法院执行呢?不能。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可以执行。因此,陈某(妻子)不仅没得到别墅、婚内的唯一的住房被执行,而且,还终身背负了200万的夫妻共同债务。

与此相关的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以下三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种情况,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关键词叫做共债共签;第二种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关键词叫做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需要;第三种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第三种情况:丈夫在外进行企业经营或者对外投资时,虽然女方并不知情、没有签字,但如果是婚内欠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会被执行。

结语婚姻缺乏规划,对非举债方来讲,存在巨大在债务风险;父母给到子女财产是不是同样也要进行提前规划与合理安排呢?因为,即使是子女的配偶婚内欠债,我们给到子女的财产也极有可能被法院执行。正可谓上医治未病,运用法律与工具、金融工具相结合,提前解决掉可能的风险、纠纷,将其降到最低限度,对律师工作,尤其每个人的家庭财富安全都至关重要!

谭娜律师,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律师服务团成员。

擅长领域:家庭财富法律风险防范与财富传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民商事诉讼

电话:13583381988(微信同号)

不断地有女性朋友咨询这样两个问题:一、丈夫一方对外高额欠债,在最终判决仅为丈夫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同房产呢?二、丈夫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妻子的工资、薪金能否被执行呢?

Q1房产只要是婚内购买,不论是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法院均有权查封、拍卖,进行强制执行。但是,法律同时规定,不能损害配偶方(非举债一方)的财产份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

Q2丈夫成为被失信执行人,妻子的工资、薪金等可以被执行。有的法院可以直接扣划非举债方的工资、薪金的一半给申请执行人,有的法院则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即:以债权人为原告、以妻子(非举债方)为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妻子一方的工资、薪金中的一半为丈夫的财产,拿到胜诉判决后再申请执行。由此看出,即使是没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也会被执行、用来偿债。

真实案例陈某(妻子)和刘某(丈夫)从某建筑公司买了一套价值200万的顶账别墅,但200万别墅款并不需要实际支付,而是陈某和建筑公司约定以刘某给该公司供应200万砂石材料的方式进行折抵。后来,刘某(丈夫)没有如约给该公司供料,于是建筑公司起诉刘、陈夫妻二人支付200万别墅款。同时,该别墅又被刘某(丈夫)抵给了王某,现在这套别墅在王某名下。法院判决刘、陈二人所欠别墅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之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的理由是:“刘某购买该别墅,又以别墅折抵债务,该行为是生产经营行为,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该200万至今未还。刘某(丈夫)同时又因为经营砂石材料欠肖某100万,法院判决该100万为刘某的个人债务。在执行中,律师查到刘某(丈夫)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是,陈某(妻子)名下有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于是,成功地要求法院执行了这套房产,即:房屋经过拍卖后扣除应当给陈某(妻子)的50万,剩余部分还肖某的欠款50万。陈某名下的这套房子是刘、陈夫妻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阻止法院执行呢?不能。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可以执行。因此,陈某(妻子)不仅没得到别墅、婚内的唯一的住房被执行,而且,还终身背负了200万的夫妻共同债务。

与此相关的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以下三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种情况,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关键词叫做共债共签;第二种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关键词叫做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需要;第三种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第三种情况:丈夫在外进行企业经营或者对外投资时,虽然女方并不知情、没有签字,但如果是婚内欠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会被执行。

结语婚姻缺乏规划,对非举债方来讲,存在巨大在债务风险;父母给到子女财产是不是同样也要进行提前规划与合理安排呢?因为,即使是子女的配偶婚内欠债,我们给到子女的财产也极有可能被法院执行。正可谓上医治未病,运用法律与工具、金融工具相结合,提前解决掉可能的风险、纠纷,将其降到最低限度,对律师工作,尤其每个人的家庭财富安全都至关重要!

谭娜律师,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律师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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