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有协议怎么分割财产,离婚协议说明共同财产离婚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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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离婚协议未注明财产分配(夫妻没有结婚证离婚能分割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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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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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注明财产分配(夫妻没有结婚证离婚能分割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离婚后被发现,另一方还能分割吗?

雪落无绪,梨花弄雨,曾经美丽的相遇,也许成就一段佳话;然而,年华似水,生活的平淡与琐碎,让曾经的春风依依,变成一片狼藉。

世上不爱的理由有很多:忙,累,没感觉,不合适,为你好……而爱的表现只有一个,我想和你在一起。感情的世界里,真亦假时,假亦真,这其中的滋味恐怕只有自己的心最清楚。然而不管曾经拥有过什么样的风花雪月,在分别的时候一定要冷静处理,尽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案例回顾

李先生与周女士经过短暂的恋爱,于2019年步入婚姻的殿堂。周女士以为,新生活开始后,两个人会为了这个小家共同努力,过两年再要个健康的孩子,对这份平凡的幸福周女士充满期待。

谁知,爱情的神话还是败在了现实的琐碎当中。结婚后,两人经常因生活中的问题矛盾频生,最终在两年后的2021年,这段短暂的婚姻宣布结束。

在离婚协议书中,二人将财产以清单的形式呈现,对结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本以为,一段失败的感情就此落幕,周女士也可以寻找新的生活。没想到在两人离婚后,周女士一次偶然的证券开户中发现,前夫李先生竟然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开设了证券账户,并且其中还有近20万元的钱款。

发现这笔钱款后,周女士认为,前夫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对于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问题有隐瞒,导致至今自己也不清楚还有多少财产未进行分割处理,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律师支招

律师在获知周女士的遭遇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根据周女士目前掌握的证据,律师建议她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直至离婚时另一方仍毫不知情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部分财产诉至法院并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的。法院会依据,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予以少分的原则,根据司法实践,一般以三七比例对隐瞒财产再进行分配。

离婚诉讼二审时发现有共同财产未请求分割,可请求重新分割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解决的重要事项之一。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诉讼的二审程序中,如果发现有部分共同财产未请求分割,是否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呢?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委托人狄女士的经历,来解答这个问题。

  狄女士和丈夫舒某结婚后不久,舒某考上研究生到外地上学。舒某毕业时,告诉狄女士自己在外地找到一份工作,询问狄女士是否可以搬来共同生活。狄女士是家中独生女,希望丈夫可以回本地工作,但是舒某表示一定要留在外地。狄女士见舒某如此坚持,不想继续互相耽误,于是向舒某提出离婚,但是舒某不同意。无奈之下,狄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请求分割一套由舒某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狄女士与舒某离婚,并判决房产归舒某所有,由舒某给予狄女士补偿。狄女士对一审判决所涉房产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狄女士发现舒某名下的汽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狄女士不知道离婚案件二审中是否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狄女士分析道: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同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本案中,狄女士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一套由舒某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这两项诉讼请求与分割舒某名下汽车的诉讼请求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狄女士增加分割舒某名下汽车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话,狄女士可以就此项诉请另行起诉。当然,如果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由二审法院对新增的诉请一并审理,二审法院也可以就此项诉请一并作出裁判。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分析后,狄女士十分赞同,并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因此,离婚诉讼二审时如果发现有共同财产未请求分割,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同时,如果双方都同意合并审理的,二审法院也可以一并进行裁判。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离婚财产可以重新分割吗?

基本案情:

邹某某与吕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20年5月29日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离婚主要原因为性格不合;2、女儿邹某欣由吕某抚养,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归吕某所有,2020年5月29日起房贷每月8,500元由邹某某支付至2023年6月1日止;4、邹某欣平安保险费用每年由双方各付一半;

离婚后,有朋友告知邹某某邹某欣不是他亲生女儿,邹某某遂带邹某欣进行了亲子鉴定,经过两次鉴定,结论均为原告并非邹某欣生物学父亲。

于是,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婚生女邹某欣的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分割的约定,包括要求吕某返还其已支付的两个月抚养费4,000元,返还其婚姻期间支付的共同抚养费暂计50万元,返还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

法院认为:

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吕某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原告邹某某支付邹某欣抚养费、保险费以及原被告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相关约定;

二、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某某返还离婚后已收取的邹某欣抚养费4,000元;

三、位于成都市的房屋归原告邹某某所有,后续贷款由原告邹某某负责偿还,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吕某支付房屋分割折价款490,000元。

四、驳回原告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虽然本案中,法院支持了邹某某的请求,推翻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这主要是因为本案中,邹某某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已经作出了让步。离婚时夫妻双方所签订的涉及财产的协议有别于普通的民事合同,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掺杂了一定的感情因素或其他复杂动机,这恰恰也是法院在裁定离婚协议能否撤销的时候重点考量因素。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被撤销,法院会从以下几点考量:

1、协议中是否存在财产明显让步的情况

如果财产本身就采取相对平均的方式进行分割,那么即便撤销也不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也就没有撤销的必要性。

2、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欺诈行为影响程度

一方在考虑到希望子女得到良好物质保障或者补偿另一方辛勤抚养子女的情形下,才愿意将大部分财产给予另一方或者赠与给子女。反之若已经知晓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必定不会在财产方面做出如此巨大的让步。

3、一方作出财产让步是基于亲子感情因素

即一方作出的财产让步是基于亲子感情或者说血缘关系,若没有血缘关系,则不会作出让步。

4、除了亲子感情外,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财产让步

假设一方在离婚时作出财产让步是因为其婚内出轨,出于愧疚对对方的补偿或者以财产分割的让步来换取其他利益,与子女无关,那么法院一样不会支持撤销协议。

此类案件极易成为社会热点,引发巨大关注,又因为个案的不同,法院在裁量的时候也会有所区别,若不幸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处理。

基本案情:

邹某某与吕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20年5月29日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离婚主要原因为性格不合;2、女儿邹某欣由吕某抚养,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归吕某所有,2020年5月29日起房贷每月8,500元由邹某某支付至2023年6月1日止;4、邹某欣平安保险费用每年由双方各付一半;

离婚后,有朋友告知邹某某邹某欣不是他亲生女儿,邹某某遂带邹某欣进行了亲子鉴定,经过两次鉴定,结论均为原告并非邹某欣生物学父亲。

于是,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婚生女邹某欣的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分割的约定,包括要求吕某返还其已支付的两个月抚养费4,000元,返还其婚姻期间支付的共同抚养费暂计50万元,返还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

法院认为:

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吕某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原告邹某某支付邹某欣抚养费、保险费以及原被告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相关约定;

二、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某某返还离婚后已收取的邹某欣抚养费4,000元;

三、位于成都市的房屋归原告邹某某所有,后续贷款由原告邹某某负责偿还,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吕某支付房屋分割折价款490,000元。

四、驳回原告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虽然本案中,法院支持了邹某某的请求,推翻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这主要是因为本案中,邹某某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已经作出了让步。离婚时夫妻双方所签订的涉及财产的协议有别于普通的民事合同,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掺杂了一定的感情因素或其他复杂动机,这恰恰也是法院在裁定离婚协议能否撤销的时候重点考量因素。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被撤销,法院会从以下几点考量:

1、协议中是否存在财产明显让步的情况

如果财产本身就采取相对平均的方式进行分割,那么即便撤销也不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也就没有撤销的必要性。

2、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欺诈行为影响程度

一方在考虑到希望子女得到良好物质保障或者补偿另一方辛勤抚养子女的情形下,才愿意将大部分财产给予另一方或者赠与给子女。反之若已经知晓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必定不会在财产方面做出如此巨大的让步。

3、一方作出财产让步是基于亲子感情因素

即一方作出的财产让步是基于亲子感情或者说血缘关系,若没有血缘关系,则不会作出让步。

4、除了亲子感情外,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财产让步

假设一方在离婚时作出财产让步是因为其婚内出轨,出于愧疚对对方的补偿或者以财产分割的让步来换取其他利益,与子女无关,那么法院一样不会支持撤销协议。

此类案件极易成为社会热点,引发巨大关注,又因为个案的不同,法院在裁量的时候也会有所区别,若不幸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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