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买卖外汇犯法吗,个人在银行买卖外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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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其实银行购买外币犯法吗案例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非法买卖外汇有什么危害,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银行购买外币犯法吗案例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私人外币兑换人民币合法吗在中国跟私人兑换外币不合法受外汇管理的特殊规定,居民兑换外币须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从事外汇兑换的银行或指定外汇兑换点,否则都属于非法换取外汇行为,如果查获会没收相关款项并处以罚款。个人非法汇兑累计相当于20万美元以上金额将被追究刑责,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买卖外汇有什么危害危害很大,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私自买卖外汇,而不是按规定卖给中国银行,必然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了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也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

同时,当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汇“黑市”,一些外币持有人在“黑市”上进行交易,以高于国家牌价的价格兑换外汇,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炒外汇违法吗为什么在1992年-1993年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过程中,多家香港外汇经纪商未经批准即到大陆开展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并吸引了大量国内企业、个人的参与。

由于国内绝大多数参与者并不了解外汇市场和外汇交易,盲目的参与导致了大面积和大量的亏损,其中包括大量国有企业。

1994年8月,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文,全面取缔外汇期货交易(保证金)。此后,管理部门对境内外汇保证金交易一直持否定和严厉打击态度。

199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允许国内银行开展面向个人的实盘外汇买卖业务。至1999年,随着股票市场的规范,买卖股票的盈利空间大幅缩小,部分投资者开始进入外汇市场,国内外汇实盘买卖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外汇买卖已经成为除股票之外最大的投资市场。

与国内股票市场相比,外汇市场要规范和成熟得多,外汇市场每天的交易量大约是国内股票市场交易量的1000倍,所以尽管在交易规则上不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国内银行开办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还是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参与者。

总体来看,国内绝大多数的外汇投资者参与的是国内银行的实盘交易,而保证金交易,由于国内尚未开放,以及国家的外汇管制政策,国内投资者尚需待以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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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在国内合法吗合法的。

目前存在国内合法的外汇交易是,在银行里面的外汇实盘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在国内暂时是一个空白,所以很多投资者会选择国外的保证金交易平台来交易。现在国家允许有监管资质的外汇交易商可以设立办事处经营,所以有正规监管的外汇交易是合法的。

外汇合法吗为什么总是亏损,到底是自己操作不当,还是被坑了呢2005第一次接触外汇交易,那正要读研究生时期,05-08年大部分只是看看没有多少交易,关键是没有钱,研究生毕业后工资月2万多人民币,加上信用卡额度,09年自己能动的资金有60万左右,本来是买中国石油,24元买,过几个月22元卖。之后全力入金福汇平台交易外汇,从1000美金、3000美金至2万美金,每次赢了又爆了,不断循环,不断入金,一年不到单招行入汇13万多美金,当时汇凖8。00左右。结果是,淘空了自己,欠了一大堆信用卡,又再也没心思上班,连日常开支的钱也没有,老婆刚生小孩两年,每个月1万收入。自己没钱也不敢去开口,后来用本科文凭找个份6000元的工作过度。2010年下半年刚好机会做了生意,,到了2013年买个房子后又有些资金,(10年-13年平常不交易只看看盘写分析,聚了全国的一些散户粉丝)。2013年年底,感觉生意来钱很慢,手上有客户,自己有理论,于是设立了平台,当时接波士顿BT的流动性商。2014年初恰好遇到铁汇赠金对冲套利,动用社会资金加码套利,结果铁汇黑心全吃,净资金60万左右美金在里面,接着瑞朗黑天鹅事件,波士顿BT受牵连破产,又20多万美元保证金没了,最后,急病乱投医,对冲国内原油头寸,80万人民币配资为400万对冲,结果又中了国内原油平台套路。至2016年又是欠债累累,2016年下半年从事事业,至2018把债补完,老家盖了别野,到现在又感觉公司不赚钱,这两个月重新开始观察行情,读图调整交易系统,发现盈亏比、准确率还是有一定空间,昨天又把工作室给搭了起来,准备开始行动行动?评估一路过程,除了08一09刚入市瞎玩,真正之后的自我交易还是正收入。类大家说,交易犹如守株待兔!希望自己好远连连。。。有一起计划真正交易的伙伴一起,交易者是孤独的,你身边的人永远不懂我们心中各种痛。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是否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前,这个叫做场外交易外汇,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1998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即最高法《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种行为的交易额如果达到20万美元以上(或者获利达到5万人民币以上),就属于一种触犯刑法的非法经营行为。司法解释原文表述为“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但是在2019年2月1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即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立案金额从20万美元规定为500万人民币,同时对于行为模式也做出了调整式的表述,规定在该司法解释第2条,原文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种对行为模式的调整式表述,实际上就将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打击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和限定,并不是所有在指定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买卖外汇的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罪,而是将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确定为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行为。

而具体到什么是“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在回答了记者提问中提到,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1.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2.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之所以此种行为被定为变相买卖外汇,实际上就是与传统的在境内直接交易外汇相区别的“对敲模式”,其本质依然还是一种倒买倒卖行为。

这种倒卖行为为何会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首先,它是一种违反国家规定,开展相关特许金融业务的行为,这是其非法经营罪中“非法性”的定义。而倒买倒卖外汇,属于一种典型的开展外汇兑换业务却没有相关资质和许可的行为。如果仅仅规定为“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就有可能把单次的,非业务行为的单纯换汇自用,也错误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就像关于2019外汇案件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中,两高的专家提出,《解释》出台的背景和原则,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严格依法准确解释法律,是起草司法解释所坚持的首要原则。《解释》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严格在刑法规定范围进行解释,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都没有超出刑法的规定范围,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其次,倒卖外汇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所谓经营行为,它必须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而且是持续性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商业活动。因此,“地下钱庄”成为了2019年外汇案件司法解释的重点打击对象,起草《解释》过程中,就涉地下钱庄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地下钱庄通过倒买倒卖外汇,比如通过低价收购美元高价卖出,从而赚取差价,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但是如果单纯是规定凡是在指定场所以外交易外汇,比如某个公民想在国外购买房产,向地下钱庄购买外汇,交易的流程可能是在国内支付人民币,地下钱庄将相应的外汇打到对应的购买者国外账户上,地下钱庄的外汇,有可能就是从其他外汇出售者那里低价购买来的,这里面地下钱庄赚取了外汇差价,而国内的外汇购买者,他的确是在指定的交易场所之外购买了外汇,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他向地下钱庄购买外汇有可能是更高价购买,而且它的目的是为了在海外购房或投资,而不是将买来的外汇再卖出,因此他在整个购汇活动中并没有赚取相关的差价,这种情况下,他既没有营利的目的,也没有盈利的结果,不能够认定为一种经营性的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换汇者通过地下钱庄换汇,还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换汇者可能没有通过倒买倒卖行为获利,但是可能在与地下钱庄的购汇或者售汇行为中,获得了相比官方汇率更实惠的“差价”,这种差价实质上是为换汇者省了钱,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一种盈利结果。但是要注意的是,非法经营罪所规定的“经营行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判定这种营利目的,要综合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赚钱(省钱)还是为了交易便利或者避开外汇管制,不能单纯以存在盈利结果或者省钱结果,来直接判定存在营利目的。另外,此种单纯的换汇或者购汇行为,其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换汇,购买外汇后,其并不是向地下钱庄那样将外汇转售他人获取差价,因此其也不会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开展这类业务的公开宣传,因此,这类人员的行为,并不是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条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相关无罪案例中,比如在广州中院曾判决一起非法经营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将港币1750万元兑换成人民币1415.8万元。该案中,被告人戴某某就是典型的换汇者,其出售港币,通过私人交易形式,换取人民币。

因此,广州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通过私人交易形式将约1800万元的港币兑换成人民币,从当时汇率来看,其以港币兑换人民币并未牟利,且兑换后绝大部分款项存于个人账户,符合其供述兑换目的系自用。被告人戴某某作为资金所有者,并非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经营者,只是将自有港币资金通过私人黑市交易形式兑换成人民币,而非通过非法买进卖出外汇赚取差价牟利,其行为不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性,并非经营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虽然戴某某的却是在国家制定的交易场所之外买卖外汇,但是这种行为因为不具有“经营性”,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性,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类似相关案例还有检察院的不起诉案例,如温州谌某某案,该案中,谌某某被公安机关指控违反国家关于外汇需要在指定银行和交易中心交易的规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张某某(已判决)联络,以银行实时外汇牌价将本人公司离岸账户内的88.8万美元兑换给张某某。但是,检察院认定,谌某某虽然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兑换外汇给他人,但其外汇均来源于其本人经营的外贸公司的货款,而且其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据此,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没有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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