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限制,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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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应当行使一定的请求权,如果超出该时效期间不行使,则侵权人或者债务人便享有抗辩的权利。诉讼时效只是针对债权请求权而言的,即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请求相对人作出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利。而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双方并未基于合同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均不存在债权请求权,因此,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基础。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准,而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以前,双方都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因此,从这个逻辑上来说,也不可能适用诉讼时效。另外,合同无效是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如果适用诉讼时效,那么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效合同不能被确认无效,岂不是就达到了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这就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的立法宗旨。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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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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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关于合同无效的具体内容就是这些了,大家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遇到了上述内容中的情况就说明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对方或者自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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