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产归谁所有,婚前按揭房离婚后房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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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婚前按揭房离婚后房产归谁继承(婚前按揭买的房归谁)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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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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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离婚后房产归谁继承(婚前按揭买的房归谁)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房子到底归谁 #法律科普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房子到底归谁?

如果是男方在婚前贷款买房,结婚之后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不加女方的名字,也不做任何约定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假如后期离婚,房产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只需要针对婚后还贷,以及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向女方做出补偿即可。你学会了吗?

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属于谁?

文 | 会融集团创始合伙人&投资人褚小辉

在融资咨询过程中

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像公司经营中遇到官司的,需要解除公司经营异常的还有个人离婚事件的等等,都需要我们出谋划策。

最近就遇到很多离婚后产权不清晰的案例。

就拿李总来说。

李总在武汉经营一家服装公司,2010年在武汉买了一套房,2022年3月份因为生意需要资金,想用房子做抵押,咨询我。

经过初步的沟通了解到。

李总于2010年5月在武汉江岸区贷款买房;

在2012年7月办了房产证;

在2013年9月结婚;

在2022年1月离婚;

离婚时没有写清楚这套房子归属问题,这个情况说明前妻还有房子的分配权。

跟李总沟通后,找到前妻协商好,财产分割清楚,析产到李总一个人名下。

顺利抵押成功。

说到这有些朋友就会说,这是李总婚前买的房子,当然就属于李总的,不需要前妻分割财产。

其实不然,前妻是可以分得一部分房子价值。

小褚根据一些经验加上查阅了一些相关法律文件,总结出婚前买房离婚后的几种情况归属问题。

那我们就来一一分析:

1. 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写本人(出资方子女)名字的,属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分割。

那些相亲嚷嚷着要“有车有房无贷”的女孩子们,请记住,房子给不了你安全感,因为一旦离婚这房子就跟你毫无关系了。

真正能给你安全感的是独立自主和真正的感情。

找个有房但不爱的人,很有可能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相反,靠自己能力买的房子是别人永远夺不走的。

2. 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贷款购买、写本人(出资方子女)名字、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归属产权登记方,由登记方承担房贷,并对另一方就所还贷款和增值部分作一定赔偿。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然房子还是婚前支付首付一方的。当然,还利息和房子涨价的部分还是能获得补偿。

3. 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写双方名字的,无论是否贷款,都属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所占比例的,一律平分。

这相当于赠与另一方半套房产。就一句话,愿意房产证加你名字的,绝对是真爱。

4. 婚前、由一方全款购买、写另一方名字的,属对另一方的赠予,房子归属另一方。

纯属土豪,有钱任性。

但如果说这种情况是因为出资方没有购房条件,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但你得自己证明。

5. 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贷款购买,或由一方父母全款购买,但写另一方名字的,均属共同财产,平分财产。

这三种情况一般不多见,出钱但没有登记名字的一方都有资格分割,一般会平分,但具体判决时也会考虑公平性原则。

6. 婚前、由双方出资、但只写其中一方名字的,不考虑贷款因素,如果是同居期间,则房产共有;如果不在同居期间,则按公平性原则具体分析。

如果可以提供相应证明,这种情况其实风险性不会很大。

并且,这么做的好处在于,两个人买房时可获得两次首套首贷的待遇;而如果双方在婚后买房,则第二套房不能享受首套房贷款的低首付比例。

7. 婚前、由双方出资、写双方名字的,无论贷款与否,属共同财产,一律平分。

理想中的爱情。夫妻两人相亲相爱,相互鼓励,相互促进,为同一个奋斗目标共同努力,为共同的幸福生活添砖加瓦,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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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一方结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仍然在继续还贷款,离婚时该房屋有没有配偶的份额?该如何计算配偶应得的份额?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朱女士购买了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总价为45万元,朱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款。2017年6月,朱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7月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为离婚和子女抚养,没有提出财产分割。2018年8月,双方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财产和债权债务另行解决。2019年3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朱女士要求分割登记在朱女士名下的房屋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庭审中张先生与朱女士认可2018年8月离婚时,该房屋市场价为85万元。张先生与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女士用自己工资卡还贷5万元,其中利息为2万元。

争议焦点

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朱女士在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之前购买,并登记在朱女士个人名下,应为朱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还贷金额为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补偿给张先生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50000×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850000÷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450000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20000 税费7000]×100%。计算得出,金额为44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朱女士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提出,结婚后一直是用自己的工资卡还贷,张先生并未参与还贷,不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朱女士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金的金额为44500元。

笔者观点

这个案例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0条也是这样规定的:“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相关问题

Q:结婚后,产权登记方一直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为何还要分给配偶一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其中“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后工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全部用来还贷,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共同还贷的配偶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吗?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如果产权方不同意,房屋产权证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且是婚前登记,因此一般产权会判决给房屋产权的登记方。

Q:如果离婚时房屋仍然有贷款未还完,未还完的贷款由谁承担?

如果房屋判决给产权登记方,尚未还完的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Q:如果房屋价格下跌,该如何分割?

补偿金一般是产权登记方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的金额。因为,婚前购买房屋是房屋产权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并未参与选择,只是参与还贷,如果房价下跌产权方要自行承担风险;且如果房屋仅是用来居住,房价下跌并不会给产权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结语

实务当中,关于房屋增值补偿还有一些其他的计算方式,但是很多判例并不是单纯地机械地按照这个公式计算,法官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子女情况、有无过错、有无双方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贡献等因素,再结合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使用自由裁量权认定房屋补偿金的金额。

一方结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仍然在继续还贷款,离婚时该房屋有没有配偶的份额?该如何计算配偶应得的份额?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朱女士购买了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总价为45万元,朱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款。2017年6月,朱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7月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为离婚和子女抚养,没有提出财产分割。2018年8月,双方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财产和债权债务另行解决。2019年3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朱女士要求分割登记在朱女士名下的房屋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庭审中张先生与朱女士认可2018年8月离婚时,该房屋市场价为85万元。张先生与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女士用自己工资卡还贷5万元,其中利息为2万元。

争议焦点

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朱女士在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之前购买,并登记在朱女士个人名下,应为朱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还贷金额为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补偿给张先生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50000×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850000÷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450000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20000 税费7000]×100%。计算得出,金额为44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朱女士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提出,结婚后一直是用自己的工资卡还贷,张先生并未参与还贷,不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朱女士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金的金额为44500元。

笔者观点

这个案例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0条也是这样规定的:“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相关问题

Q:结婚后,产权登记方一直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为何还要分给配偶一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其中“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后工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全部用来还贷,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共同还贷的配偶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吗?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如果产权方不同意,房屋产权证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且是婚前登记,因此一般产权会判决给房屋产权的登记方。

Q:如果离婚时房屋仍然有贷款未还完,未还完的贷款由谁承担?

如果房屋判决给产权登记方,尚未还完的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Q:如果房屋价格下跌,该如何分割?

补偿金一般是产权登记方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的金额。因为,婚前购买房屋是房屋产权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并未参与选择,只是参与还贷,如果房价下跌产权方要自行承担风险;且如果房屋仅是用来居住,房价下跌并不会给产权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结语

实务当中,关于房屋增值补偿还有一些其他的计算方式,但是很多判例并不是单纯地机械地按照这个公式计算,法官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子女情况、有无过错、有无双方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贡献等因素,再结合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使用自由裁量权认定房屋补偿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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