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判,离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辩护律师网 213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夫妻双方隐瞒一方共同财产该怎么办理(离婚一方故意隐瞒财产怎么办)方面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hibomen.com

夫妻双方隐瞒一方共同财产该怎么办理(离婚一方故意隐瞒财产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遇到对方隐藏财产该怎么办

? 近日,北京一家庭主妇起诉离婚,丈夫称仅剩10万元存款。法院调查却发现,其丈夫年收入高达300万元,而妻子对此毫不知情,此案一度引发网友热议。  根据新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财产申报已经成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虚报、瞒报或者不配合的,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女方分得60%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离婚时才发现对方隐瞒财产怎么办?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又该怎么办?生活中,究竟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合规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乔木律师带来专业的解读。  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果夫妻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是家庭主妇(夫),公司股权收益和分红也属于双方共有。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四,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有明确指定的,属于个人财产。  第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其他”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需要提醒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产生租金,属于双方投入时间和精力经营所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模式一般根据不同家庭的实际需要和生活习惯来协商确定。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离婚时,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  答:离婚时,如果发现对方隐藏财产的,首先应当收集、保存好对方隐瞒财产的证据,可自行取证,也可委托律师搜集,据此向法院起诉。如果出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特别提醒的是,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从2023年起,起诉离婚,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将可能被不分或少分财产。本文开头提及的案件,最终法院就是据此判决财产分割比例的。  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又该怎么办?  答: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隐藏了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一)一方在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一方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二)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内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特别提醒的是,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内起诉为佳,否则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朱雨晨 朱婵婵

防止故意隐瞒财产!章贡区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4月4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章贡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图片

案 情 简 介

原告诉称与被告结婚多年,育有一双儿女,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夫妻早已形同陌路,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提出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家庭劳务补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

为尽快明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防止并遏制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承办法官立足案情,结合实际,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附件《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保证书》,明确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双方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延 伸 阅 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土地、房地产等不动产;

(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

(4)银行存款;

(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

(6)股权及其收益;

(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8)投资型保险;

(9)知识产权的收益;

(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同时还须申报:①债权、债务;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③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房产: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地址、登记权利人、居住人、房屋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车辆: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车牌车型、登记权利人、车辆实际控制人、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现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数额、保管人等信息。

存款: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理财产品: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名称、金额等信息。

股票、基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证券账户、户名、资产总额等信息。

保险:当事人应提供包括保险名称、投保金额、投保人、受益人、现金价值等信息。

二、申报期限是多久?

申报期限以法院发出的申报令的要求为准。一般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收到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若指定申报期限内确有困难,可向法院说明缘由并申请延长期限。

三、未如实填报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1) 未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 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4) 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法 官 说 法

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不少夫妻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情况不了解、信息不对称等情形,导致举证和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开展困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施行,有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夫妻财产状况,对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公正、高效化解纠纷。

内容

前夫隐瞒婚内财产利益,怎么办?

  01婚内:2008年-2017年

  “我出差几天”,丈夫王涛说。

  王涛最近出差很频繁,出去之后还经常打不通他的电话,妻子范甜对此也没有太过在意。毕竟自从王涛知道她不能生育以后,他们的感情已经没有刚结婚时那么好了。

  02离婚:2017年

  “既然这样,那就离婚吧”,范甜坐在沙发上低着头抠手指头。

  “我就是这个意思。财产的话,这套房就给我吧,不然我这拖家带口的没法住。我给你100万折价款,是这套房的再加上那套老房的拆迁款”,王涛的条理非常清晰。

  所谓的老房,是范甜和王涛刚结婚时居住的房子。那套房子是王涛在婚前购买的一套公房,2012年他办理了拆迁手续,得到了一些补偿款,但具体金额是多少,范甜也不清楚。

  刚刚,王涛和她坦白,他早就有了另外一个“家”。在那个家里,他有“老婆”李明秀,还有一个五岁的女儿。他每次出差、加班之时都是那个小家庭的团聚之日。

  2017年,范甜与王涛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时收到了王涛支付的40万元。

  03离婚后:2018年-2022年

  2018年,王涛和李明秀办理了结婚登记。

  “现在我们在大兴那套房住。”2019年,王涛和范甜一起去办事的时候,说到他的现状。

  “大兴区的房?”范甜很是疑惑,“离婚的时候你讲你们没钱人还多,没地方住的呀。所以我也一直没催那剩下的60万。”

  仔细询问之下,范甜才知道王涛当时只对她说了老房拆迁有补偿款,却省去了他用那笔钱折抵了一套房的情节。范甜深感受到欺骗,强烈要求他立即支付离婚补偿款60万元。但王涛却声称没钱,拒不支付。

  2022年,范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涛支付补偿款。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王涛将钱款打给了范甜。这时,范甜得知,当时王涛在告知范甜他还有一套房后的一个月,就火速和妻子离了婚,并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给了李明秀。而打给她的60万是李明秀将大兴区房屋出卖,将售房款转给王涛得来的。

  0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2022年

  李明秀为什么会把她的售房款给王涛?如果他们关系这么好,那他们当时离婚的目的是什么?大兴区的房子到底该是谁的?细细思量之下,范甜有了答案——那房是自己和王涛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涛和李明秀是借离婚之名行隐匿、转移该共同财产之实。

  为保障权益,范甜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冠领接待人员了解情况后,指派了诉讼经验丰富的黄晋奎律师、孙云霞律师办理此案。冠领律师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材料进行研判后,指出可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由向法院请求王涛和李明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范甜认为冠领律师非常专业,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王涛坚称涉案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不是与范甜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明秀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对房屋

  冠领律师根据事实和证据指出:

  首先,王涛签订涉案房屋购房合同的时间(2012年)以及涉案房屋首次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时间(2015年)均在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08-2017),故涉案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李明秀在原告与王涛婚姻期间生育子女、结婚与离婚的时间、售房后又将购房款全部转移至王涛名下等情节,可以认定李明秀对于涉案房屋系王涛和范甜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是知情的,对于房屋的处置及房价款的处理也与王涛形成了合意,故李明秀应承担连带责任。

  05案件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王涛和被告李明秀共同赔偿原告范甜230万元。

  “入穷巷,及时掉头”的范甜最终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自身的权益。

  01婚内:2008年-2017年

  “我出差几天”,丈夫王涛说。

  王涛最近出差很频繁,出去之后还经常打不通他的电话,妻子范甜对此也没有太过在意。毕竟自从王涛知道她不能生育以后,他们的感情已经没有刚结婚时那么好了。

  02离婚:2017年

  “既然这样,那就离婚吧”,范甜坐在沙发上低着头抠手指头。

  “我就是这个意思。财产的话,这套房就给我吧,不然我这拖家带口的没法住。我给你100万折价款,是这套房的再加上那套老房的拆迁款”,王涛的条理非常清晰。

  所谓的老房,是范甜和王涛刚结婚时居住的房子。那套房子是王涛在婚前购买的一套公房,2012年他办理了拆迁手续,得到了一些补偿款,但具体金额是多少,范甜也不清楚。

  刚刚,王涛和她坦白,他早就有了另外一个“家”。在那个家里,他有“老婆”李明秀,还有一个五岁的女儿。他每次出差、加班之时都是那个小家庭的团聚之日。

  2017年,范甜与王涛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时收到了王涛支付的40万元。

  03离婚后:2018年-2022年

  2018年,王涛和李明秀办理了结婚登记。

  “现在我们在大兴那套房住。”2019年,王涛和范甜一起去办事的时候,说到他的现状。

  “大兴区的房?”范甜很是疑惑,“离婚的时候你讲你们没钱人还多,没地方住的呀。所以我也一直没催那剩下的60万。”

  仔细询问之下,范甜才知道王涛当时只对她说了老房拆迁有补偿款,却省去了他用那笔钱折抵了一套房的情节。范甜深感受到欺骗,强烈要求他立即支付离婚补偿款60万元。但王涛却声称没钱,拒不支付。

  2022年,范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涛支付补偿款。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王涛将钱款打给了范甜。这时,范甜得知,当时王涛在告知范甜他还有一套房后的一个月,就火速和妻子离了婚,并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给了李明秀。而打给她的60万是李明秀将大兴区房屋出卖,将售房款转给王涛得来的。

  0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2022年

  李明秀为什么会把她的售房款给王涛?如果他们关系这么好,那他们当时离婚的目的是什么?大兴区的房子到底该是谁的?细细思量之下,范甜有了答案——那房是自己和王涛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涛和李明秀是借离婚之名行隐匿、转移该共同财产之实。

  为保障权益,范甜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冠领接待人员了解情况后,指派了诉讼经验丰富的黄晋奎律师、孙云霞律师办理此案。冠领律师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材料进行研判后,指出可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由向法院请求王涛和李明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范甜认为冠领律师非常专业,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王涛坚称涉案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不是与范甜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明秀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对房屋

  冠领律师根据事实和证据指出:

  首先,王涛签订涉案房屋购房合同的时间(2012年)以及涉案房屋首次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时间(2015年)均在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08-2017),故涉案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李明秀在原告与王涛婚姻期间生育子女、结婚与离婚的时间、售房后又将购房款全部转移至王涛名下等情节,可以认定李明秀对于涉案房屋系王涛和范甜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是知情的,对于房屋的处置及房价款的处理也与王涛形成了合意,故李明秀应承担连带责任。

  05案件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王涛和被告李明秀共同赔偿原告范甜230万元。

  “入穷巷,及时掉头”的范甜最终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自身的权益。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