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怎样公证才有效,夫妻财产怎么公证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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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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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aa要公证吗?(夫妻一方能否单独公证)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公证知识丨看好啦,这些有“奇葩”条款的夫妻财产协议,都办不了公证!

签订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不仅是即将离婚的夫妻分割财产的方式,也是一些即将结婚的准夫妻明确婚后经济归属的渠道。

最近小编看到了一些“新鲜”的财产协议

想@一下公证员

这些财产协议能办公证吗?

即将领证结婚

先约定有病拿自己钱治

△当事人: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一对中年恋人,两人均是离异再婚,各有各的孩子,男方是外籍华人,在境外有大量财产,女方的财产主要在内地。

在当事人自己拟定的协议中,不仅明确约定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更约定了婚后生活实行AA制,而AA制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我的收入是我的,你的收入是你的;你的孩子你养,你的父母你养,你的家属只与你有关,你有病了就用自己的钱治病等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于坤

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生活实行AA制,并没有问题,但涉及不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的内容必须删除或修改才能进行公证。

家务活一人一天

“90后”的约定如同过家家

△当事人:一对90后准夫妻。

在当事人拟定的协议中,两人约定婚后银行账户各自独立,互不过问。煤水电气、宽带餐饮、日常家用两人按月结算,一人承担一半。两人还特别约定了一些生活细节。由于两个人在家都不怎么做家务,所以特别在乎家务活的分工。约定每周一、三、五由女方承担,二、四、六由男方承担,周日两人轮换做家务。如一方没有按约定承担家务劳动,则自行付费请小时工。在探望父母方面,两人约定单月探望男方父母,双月探望女方父母。连春节去谁家过年都明确约定。过年时给双方父母各5000元过节费的条款写进协议,就为了防止哪方背地里偷偷多给自己父母钱。

由于两人做的是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于坤依法只为二人的财产约定部分进行了公证,而那些并非财产约定范畴的“家务事”并没有涉及。

不过,对于这种“过家家”一般,看上去有点闹着玩似的“协议”,于坤也特别提示他们,夫妻双方对家庭尽义务应该是不分多少的,更不是需要法律调整的,是双方自觉自愿的行为。用白纸黑字来约定,分得那么清楚,就没有家的感觉了。

丈夫突然抱回一个“儿子”

妻子要求独享千万家财

当事人:结婚十年的夫妻,丈夫身价几千万。

夫妻二人衣食无忧,并且生了两个可爱的女儿,但丈夫总想要个男丁延续香火,妻子年纪大了,想要儿子怕是没戏了。有一天丈夫突然抱回来一个半岁的小男孩,任凭家人怎么质问,他既不说是私生的,也不说是抱养的,始终不肯透露孩子的身份。妻子哭哭啼啼闹了好几天,最终也不得不接受现实。她给丈夫开出了一个条件,孩子可以养在家里,但要把全部财产和未来夫妻俩的全部收入都约定归自己所有,丈夫和这个男孩都没份儿。

于是于坤见到了这样一份协议: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女方。

小编

还有这种操作???

于坤

不能予以公证。不管是收养的,还是亲生的,男方对这个孩子都有抚养义务。不仅对孩子,男方对他自己的父母还要尽赡养义务。财产都约定给你了,他怎么履行法定义务啊?

为防止协议“显失公平”,遇到这种财产都归一方所有的协议,公证员都会非常谨慎。

一份离婚协议

6处“以女方意见为准”

△当事人:准备离婚的夫妻

协议书中,女方要求无论男方在离婚后取得任何财产,都自动与孩子共同共有,孩子不能少于一半份额。

这一条于坤首先就让他们删掉了。

于坤

男方离婚后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离婚协议里如此处置男方尚未取得的个人财产,实在没道理。

两人的孩子还小,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中除了分割财产,关于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占了很大篇幅。

“今后涉及孩子教育问题,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以女方意见为准;孩子患病就医,采取何种治疗方案,以女方意见为准;孩子十岁之前,男方每周末只有一天可以探视,需提前三天通知女方,其他时间能否探望,以女方意见为准……”一份协议上,一连出现了6个“以女方意见为准”。

于坤

这些“以女方意见为准”,是变相把男方的权利剥夺了。

双方还约定,对孩子今后的医疗费各承担50%。

于坤

如果孩子病情紧急,或者一方经济能力有限暂时无法承担50%,不能及时拿出一半医疗费,总不能耽误孩子的病情吧?建议修改为承担50%以上费用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公证员提示

夫妻财产约定要依法依规

条款的可操作性很重要

△作为公证员,不仅要对当事人的财产约定承担证明的职责,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把关,尽量排除不利于日后协议条款执行的情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协议,即使双方自愿签署,也不能进行公证。有时公证员还要承担为夫妻双方进行调解的角色,站在第三方居中客观的立场,协调双方达成协议。

△夫妻间要订立一份财产协议,要重点注意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以双方真实自愿、协商一致为基础,一方不能胁迫另一方办理。

二是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以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为目的。

三是协议条款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用词要准确清楚,条款可以操作,别有歧义,双方才都能遵守。

△若出现不遵守协议条款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婚姻期间夫妻想AA制,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如何约定才有效?

现实夫妻生活中,搞AA制的很少见,大多数人的观点是两口子在一起过日子,如果再搞AA制那简直成了合伙作生意。当然,每个人看法不一样,法律上是允许夫妻AA制的,而且当发生离婚或债务纠纷时,AA制与非AA制对双方的实际利益影响很大,这时就会发生不少关于AA制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纠纷。里面有真有假,法律上该怎么判断呢?

关于夫妻财产制,要注意4个问题:

1、无特殊约定和情况,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特殊约定,夫妻之间想AA制各自财产归各自,或者把个人财产约定为共有,都是可以的。

2、 至于约定形式,应该是通过书面形式作明确约定,双方签字即可生效,愿意的话,可以办理公证,但不办公证不影响约定效力。

如果双方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当然,如果无书面约定,双方又说法不同,举证是件很难的事儿。

3、夫妻间关于财产约定的效力,对内有效不代表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效力,要对第三人发生约束力,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个“知道”应理解为第三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已存在的夫妻财产约定知晓。如果是形成债务时不知道,发生纠纷后才知道,这显然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4、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方面的争议,并非只要到了离婚时才可以诉讼。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等诉讼,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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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夫妻要离婚 法院如何判定双方财产

夫妻“AA制”正开始在不少家庭中流行开来,但是一旦离婚,该如何处理家庭财产的分割呢。近日,在一起离婚案中,法院判定夫妻“AA制”的约定有效,两人的财产分割也就应当“AA”。

苏女士和王先生2000年经介绍相识,于次年3月登记结婚,也许是再婚的缘故,双方都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经济“大权”。家庭开支大多是相互分摊,个人开销也基本上是各花各的。婚后,两人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各1份,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

从2002年夏天开始,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发生吵打,去年年底,苏女士诉至六合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原告苏女士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现在双方离婚已无经济纠葛。

被告王先生则辩称说,“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此约定并非对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故请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原告在银行的存款、证券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资款共计10多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所作的约定,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称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主张上述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按照“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

夫妻“AA制”正开始在不少家庭中流行开来,但是一旦离婚,该如何处理家庭财产的分割呢。近日,在一起离婚案中,法院判定夫妻“AA制”的约定有效,两人的财产分割也就应当“AA”。

苏女士和王先生2000年经介绍相识,于次年3月登记结婚,也许是再婚的缘故,双方都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经济“大权”。家庭开支大多是相互分摊,个人开销也基本上是各花各的。婚后,两人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各1份,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

从2002年夏天开始,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发生吵打,去年年底,苏女士诉至六合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原告苏女士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现在双方离婚已无经济纠葛。

被告王先生则辩称说,“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此约定并非对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故请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原告在银行的存款、证券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资款共计10多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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