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受法律保护范围最新规定,高利贷现在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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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高利贷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搞清楚什么是高利贷?其次,高利贷国家保护不保护?最后,高利贷构成刑事犯罪吗?

1、一个一个来,先看看什么是高利贷?

2020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因应《民法典》的施行,对以前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后重新颁布,其中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现在超过LPR的四倍就算高利贷了,也就是年息如果超过了15.4%就算高利贷了。

2、高利贷法院保护不?

这个大家肯定异口同声:不保护!是的,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看,超过LPR四倍的就不保护了。

有人就说了,那我从网贷公司贷款的肯定是高利贷了,能不能就不还了?这你就想多了,高利贷保护,并不是说本金也不保护,合理的利息也不保护,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干脆大家都去借高利贷,然后不还了,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好事?

还有人说:我的信用卡逾期后的利息算下来比LPR四倍高多了,这个法院能不能只要求银行按照正常的利息收取?

大部分的判例是支持银行的,因为上述的司法解释说的很清楚,只是针对“民间借贷”,而银行放贷是国家允许的,不属于“民间借贷”。

3、放高利贷构成刑事犯罪不?

那就看看刑法方面关于高利贷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面看构成高利转贷罪还是比较严格的,要几个条件:(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2)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首先,以营利为目的,如果银行贷过来年息5.4%,你同样的年息5.4%贷给别人,就不算营利为目的,不过这样的人有点傻;

其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如果界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按照最高法的说法就是,你只要在银行有借款未还,又给让人放高利贷,就算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第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到底是多少算较大?

从以上规定看,好像也很容易就构成刑事犯罪了,起步也就5万元,在高利贷眼里,这数字太小儿科了。

从以上规定看,好像也很容易就构成刑事犯罪了,起步也就5万元,在高利贷眼里,这数字太小儿科了。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

前 言

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二条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提出要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其中就包括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应当引起各合法经营的市场参与主体的重视。

商业贿赂的常见形式

1.赠与形式

赠与本身是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亲友间常常借助馈赠行为增进相互之间的情谊。商品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也会通过附赠一些小额礼品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促进商品的销售,更好地实现自己的销售目的。商业贿赂则往往基于非法的谋利目的,借助赠与的形式来试图影响受赠方作出不符合商业惯例的行为以满足自己的不法请求。区分一般人情往来的赠与与商业贿赂可以从赠与财物的价值、缘由、时机和方式等方面判断。

2.回扣形式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业价款。回扣需要与折扣进行区分,折扣是商业活动中最为常见的让利行为之一,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经营者以明示且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即为折扣。回扣和折扣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是否入账,如实入账的是折扣,账外暗中则为回扣。实践中账外暗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会以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各种名义粉饰。

3.佣金形式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如果中间人具备法律要求的经营资格,且佣金的支付收取行为均按照规定入账的,是合法的商业往来,不涉及商业贿赂。但如果中间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而经营者又通过不入账或者隐藏变更名目的方式暗中给予的,则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的刑事法律风险。

商业贿赂的常见罪名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明确列举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具体如下: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发生在各类商业活动中,因涉及商业利益收取他人财物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属于商业贿赂犯罪范畴。在内部职务晋升、调换工作过程中收受财物的行为就不属于商业贿赂犯罪范畴。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商业贿赂领域中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活动参与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非法获取商业利益给予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商业贿赂领域中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向活动参与者索贿或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商业贿赂领域中的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商业活动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5.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商业贿赂领域中的行贿罪,是指行为人在商业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商业贿赂领域中的对单位行贿罪,是指行为人在各类商业活动中因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等财物的行为。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商业贿赂领域中的介绍贿赂罪,指行为人在商业活动中在明知的前提下居中牵线搭桥,为行贿人和受贿人提供引荐、撮合,促使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商业贿赂领域中的单位行贿罪,指各种单位在商业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等财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常见领域

1.医疗领域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定罪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则以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教育领域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则以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3.招标采购领域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以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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