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后双方同意重新分割,离婚后财产分割怎么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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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不是就无效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双方签字生效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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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不是就无效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双方签字生效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协议约定离婚退还彩礼是否有效?离婚协议未约定的财产怎么分割

协议约定离婚退还彩礼是有效的。只要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夫妻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签订后有经过双方签字确认,那么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女方按照协议约定将彩礼退还给男方。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离婚协议未约定的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协议未约定的财产离婚后双方可以再进行协商处理或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是在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

怎么办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程序办理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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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夫妻财产约定到底有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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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笔:程一婧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

综合审判庭 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曾获上海法院系统个人嘉奖

程一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以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制度采取了夫妻财产推定共有,但可以约定排除的模式。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在婚后另行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有些明确了具体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有些则仅仅笼统地约定采取夫妻财产分别制。这些约定对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了直接影响,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这些五花八门的约定呢?下面就来看一个案例。

孔先生、华女士原本是同学,相恋后步入婚姻,可谓佳偶一双。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孔先生、华女士生活中产生了嫌隙,久而久之两人的感情渐渐淡漠。后因孔先生的出轨被华女士发现,两人的婚姻彻底陷入了危机。华女士虽满怀愤懑,但并不想离婚,反倒是孔先生有了离婚的意愿,但此时却发现华女士已怀有身孕。孔先生便提出可以不离婚,但条件是必须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婚前、婚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华女士为了维系完整的家庭,无奈同意签署了上述约定。

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相安无事地生活了十余年。这一年,孔先生身患疾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华女士发现自己的老公床榻之侧竟然多了一名陌生女子,而此女子与自己的老公竟然还育有一子。更如晴天霹雳一般,之后华女士在孔先生与该女子同居的房屋中发现了亲子鉴定报告、孔先生名下多本房产证(在婚后签订协议前取得)。孔先生病愈出院后,便起诉要求与华女士离婚,且以双方已经签订夫妻财产分别制的约定为由,在审理过程中始终拒绝向法庭如实陈述婚后取得财产的情况,要求华女士仅以其名下财产为限解除婚姻关系。

在第一次诉讼中,华女士坚持不同意离婚,但是孔先生的绝情以及种种行为让华女士深受打击,感到这段婚姻难以继续维系。在第二次诉讼中,华女士最终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孔先生未告知其名下的财产,故孔先生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自己对夫妻共有财产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那么这份《夫妻财产约定》究竟是否有效呢?

01

夫妻财产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区分婚前签订还是婚后签订。婚前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双方对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不承担披露义务。但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仅仅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财产采取笼统的叙述方式,双方应当就婚后已经取得的财产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应当认定约定效力存在可撤销情形。

目前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婚后夫妻对各自所得财产享有知情权,但该知情权实际上是法定夫妻共有制的应有之义。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是夫妻婚姻生活中重大事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采取财产分别制,实质是将法定的共有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是一种重大的利益调整。约定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时,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彼此披露依据法定财产制各自名下的共有财产。如果允许当事人依据法条,直接约定财产制类型,无需明确具体财产,就使当事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隐瞒财产。而这种隐瞒,实质就是对配偶法定夫妻财产权的侵害。

孔先生在登记结婚后至订立约定时,其名下已拥有数套产权房屋,而华女士无任何房产,《夫妻财产约定》仅以笼统概括的方式将订立约定前已形成的夫妻共有财产纳入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范畴,孔先生没有履行财产披露义务,通过隐瞒财产使女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符合欺诈的特征,构成欺诈,约定可以撤销。不过,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以后取得的财产,因双方已明确表示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则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02

夫妻财产约定的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充分考虑保护秉持善良风俗的撤销权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维护经济秩序、财产安全之间的平衡。

撤销权除斥期间设立的立法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夫妻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涉及身份关系,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伦理道德因素,有别于经济领域中的纯财产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夫妻财产约定以婚姻为存在的前提,其效力覆盖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中,即便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由于当事人对配偶的信任、依赖,亦很难发现个中事由。即便发现了,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基本选择不主张权利,只有到婚姻关系破裂,财产需要分割时才会主张或者抗辩。我们不能期待夫妻之间互相猜忌、互不妥协。因此,亦不能期待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及时行使撤销权。且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仅涉及夫妻所有的财产,效力范围局限于夫妻之间(第三人仅在明知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交易安全产生的影响较弱。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保护秉持善良风俗的撤销权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维护经济秩序、财产安全之间的平衡,慎重认定婚姻关系中的撤销权因经过五年最长除斥期而消灭。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要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

程一婧

综上,案件最终判决结果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的“双方婚后至签订约定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予以撤销。在此期间孔先生取得的不动产应根据法律规定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理结果强调了夫妻财产约定中财产披露义务的重要意义,保护了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基础,维护了夫妻间互相信任、互相忠诚的善良风俗,体现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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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成真 法院裁定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为买学区房“假离婚”成真,夫妻起纠纷

法院裁定“假离婚”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本报讯(记者钱培坚)上海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办“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购房后妻子不肯复婚,丈夫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二审判决驳回妻子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小刚和小敏(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两人育有1女。2019年,夫妻俩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家庭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二人便商量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离婚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同年7月,二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其中,财产分割约定,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其间两人还在一起居住生活。当小刚催促小敏复婚时遭到妻子拒绝,小敏坚持说两人已无感情,并从家里搬了出去。小刚将小敏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或认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刚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认定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黄蓓指出,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双方当事人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也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假离婚”看似能让有些家庭从中牟利,实际上却潜伏着危机,可能给投机者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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